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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理财业务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理财业务的销售管理,保障理财销售业 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 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 号)、商业银 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 200563 号)、银 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2006 年 6 月 13 日)、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银监发2009115 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 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 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 行理财产品销售自律工作的十条约定的通知(银协发2012 92 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基金 投资销售管理办法、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XX银行理财业务暂行办法(1.0版,2012 年)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销售是指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 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我行研发的银行理财产品(以 下简称“银行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代理推广券商集合理财 计划、代销保险产品、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代理产品”) 等活动。第三条 我行理财业务销售需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根据“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的指导思想,通过公司渠道、个人渠道和同业渠道分别实现 公司客户、对私客户、同业客户的维护。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是按照总行授权负责本渠道理财业务销售管理、营销规划、销售考核、 客户维护等的总行部门,包括:零售银行部(个人渠道)、公司银行 部(公司渠道)和金融同业部(同业渠道)。第五条 电子渠道(通过网络银行、移动银行电话银行等非 传统柜台、网点实现理财业务销售)作为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之 一,其理财产品销售应遵照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具体销售 要求执行。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销售机构是指经过总行授权批准, 具有理财业务销售职能并从事理财业务销售的分、支行及营业网 点等总行下属机构。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我行面向客户从事我行银 行理财产品及代理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 活动的人员。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的总行相关部 门、各级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九条 理财业务销售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 知原则,并秉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 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十条 理财业务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和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 品,并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及投资者教育。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 息披露充分。第十二条 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应进行各自销售业务的合 规性检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第三章 理财业务销售相关部门、机构及职责第十三条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负责全行理财业务、代销基 金与保险及券商集合理财、代为推介信托计划及其他符合法律法 规的理财业务的销售规划和统筹。相关职责如下:(一)负责全行理财业务的销售统筹管理与规划,依据全行 发展目标、财务及信用杠杆、资本管理、经营指标、发展规划等 要求,兼顾渠道部门需求,根据产品研发部门供给,整合产品资 源,在最大限度满足渠道需求的前提下,制定理财产品规划,包 括全年总发行总额、年末存量、产品类别与期限结构以及公司、 个人、同业等渠道额度分配等;(二)负责受理销售部门提出的银行理财产品及代理产品需 求,并向产品研发部门反馈,协调产品研发部门提供营销支持, 根据需求调整和变更规划中产品研发进度;(三)负责根据渠道需求、产品研发部门产品资源供给以及 产品销售规划,安排理财业务在公司、个人、同业销售部门间的 统筹销售,包括但不限于渠道选择、额度分配等,并定期通报销 售上线率和销售完成率等指标;(四)负责受理销售部门的投资者服务需求,提供投资者服 务支持,协调各合作机构、产品研发与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投资运 作报告、解释话术等材料。第十四条 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分别负责公司、个人 同业渠道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管理及制度建设,具体包括:(一)负责全行本渠道理财产品的统一销售组织,包括组织 推动、营销规划、计划考核、渠道销量、产品类别、档期安排、 额度分配、客户维护等工作;(二)作为理财业务销售组织推动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 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提出本渠道的理财业务 需求,落实销售规划(包括但不限于档期安排,期限偏好)、客 户维护、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工作;(三)负责建立科学严密的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管理体系和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制定本渠道销售政策、操作流程、内部监督管 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制度及管理细则,管理全行公司、 个人、同业客户销售渠道,指导、组织分行开展理财产品的销售 工作,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严格规范销售行为,有 效控制销售风险。(四)负责销售人员的资质管理,健全销售人员资质考核、 继续培训及跟踪评价管理体系,并负责对销售人员进行资质证书 及定期培训;(五)负责按照销售参数管理规定,制订本渠道理财业务销 售交易系统的额度、区域等销售参数规则,提交结算运营中心(理 财参数维护部门)进行参数维护;(六)负责向会计部(理财销售交易系统的管理部门)、信 息技术部(理财销售交易系统的开发、维护部门)提出销售交易 系统开发优化需求以及与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后续测试、上线等工 作;(七)负责对分行本业务条线理财业务销售的合规性与规范 性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性检查,并根据合规部建议进行该类内控 制度的修行及完善,根据审计部相关审计检查情况落实销售整改;(八)负责将本渠道理财产品销售舆情、舆论季报报送总行 办公室及董监事会;(九)负责将理财产品销售中出现的系统故障及相关功能优 化需求提交总行会计部、信息技术部,配合制订处理方案以及保 障理财销售业务处理的连续性、数据的完整性和资金的安全性。第十五条 分行销售机构负责辖内理财销售组织和管理。具 体职责如下:(一)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零售银行部、金融同业业务 部门负责在辖内公司、个人、同业渠道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包括 但不限于产品信息发布、客户营销、资金募集、履行属地监管报 告、对理财销售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等工作,协调会计、合规、 审计及法律保全部门处理因理财业务销售引发的客户投诉处理涉 及的相关工作。(二)分行会计部负责辖内理财业务销售的具体会计处理。(三)分行合规部负责分行理财产品销售有关管理办法、操 作规程等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审核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对该类内控 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分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 督与评价。(五)分行法律部负责在总行授权的范围之内审查理财产品 相关宣传销售文本,以及相关诉讼工作的处理。(六)分行信息技术部负责辖内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系统的日 常运维与技术支持。第十六条 支行网点销售机构负责理财产品销售的客户营销 和日常维护工作,协助客户完成合约签署、柜面操作,并及时向 投资者告知相关信息,执行总、分行关于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定和 实施细则,按照总行统一销售管理安排,通过理财交易系统进行 销售,并及时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严禁未经授权开展任何形式 的理财销售业务(包括不限于代销、代为推广、代收代付、代为 推介等)严禁通过手工销售等形式进行理财业务销售,严禁出现账外账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变相收取理财业务销售收入。第四章 销售体系建立要求第十七条 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我 行情况的理财产品销售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各业务条线的管理, 有效控制各级机构的销售风险。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一)明确规定各级销售机构的业务权限;(二)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提高各级销售机构 的销售服务质量;(三)建立应急方案和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四)加强对各级销售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 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各级销售机构的风险。第十八条 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理财业 务销售数据统计分析、报送体系,进行多样化及细分化趋势分析, 加强对理财业务销售业务条线管理,定期(月度及季度)将渠道 理财业务销售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报送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为理 财业务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依据XX银行非现场监管数据 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职责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销售业务报 告的填报,加工、审核和业务解释。销售数据统计分析管理应至 少包括:(一)制定统一的标准化数据统计分析规程,规范各级销售 机构的理财产品销售统计报告质量;(二)加强对各级销售机构的数据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报送、 交叉横纵比较、区域性整合等方式有效反映各级分支机构的理财 业务销售情况;(三)加强同业理财市场销售数据调研管理。第十九条 理财业务销售数据及分析报告应至少包含如下内 容:(一)销量及存量分布情况(包含以产品维度、时间维度、 风险评级维度的销量及存量分布情况、各分行分布情况、客户层 级分布情况);(二)渠道收入情况分析(包含以产品维度,时间维度的收 入分布情况,分行分布情况);(三)经营指标分析(产品趋势分析,环比、同比增长情况, 拉新率分析,产品销量相关性等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及相关经营计 划任务确定的分析指标);(四)市场分析及同业分析(市场环境分析,同业数据分析,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别、期限、收益率、创新动态、我行产品竞 争力比较等)。第二十条 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应当建立全面、透明、 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具体应当包括:(一)有专门的岗位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二)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和应急方案,至少应当包括投 诉处理流程、调查程序、解决方案、客户反馈程序、内部反馈程序等;(三)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 径、方法及程序,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四)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方式,包括电话、邮件、 信函以及现场投诉等并公布投诉处理规则;(五)准确记录投诉内容,所有投诉应当保留记录并存档, 投诉电话应当录音;(六)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 户投诉;(七)定期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形成分析报告,及 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第二十一条 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分支行销售机构 应当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销售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内部监督 和独立审核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对理财业务销售人员的操守 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内部检查 应当采取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对理财产品销售质量进行检查时,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还应当亲自或委托适当人员,以客户身份进行 调查。内部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在审查销售服务记录、合同和其他 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第二十二条 我行各级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销 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 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 当将售前宣传、售后服务、信息披露、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 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我行各级销售机构应当对 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 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 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 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一)宣传材料指我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银行理财及产 品代理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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