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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XX 县公安局:XXXX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接受抢劫一案犯罪嫌疑人XX父亲XX 的委托,指派XXX律师在侦查阶段为XX提供法律帮助。接受指派 后,承办律师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局充分 考虑,依法予以采纳。犯罪嫌疑人XX实际出生日期应为XXXX年X月XX日,初次 实施犯罪行为时尚不足十四周岁,系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的未成 年人。XX曾用名XX,后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派出所更名 为现名XX (见户口本XX页)。XX于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 XXXXXX 医院(见 xxxxxxx 医院病情诊断意见书),但由于农村风俗 习惯, XX 祖父在 XX 派出所为其登记户口时,误将农历出生日期 XXXX年X月XX日作为公历日期上报登记,致使XX户口本上的 出生日期登记为19XX年X月XX日(农历19XX年X月XX日对 应公历19XX年X月XX日),对此当初负责上报户籍登记信息的XX 县XX镇XX村委会也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材料。XX在日常生活中也 一直是以自己的实际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作为自己的生日, 包括医院就诊接种疫苗、入学登记等,XX的疫苗接种卡、免疫保健 证、学籍卡等都可以证实这一事实。20XX年X月XX日,XX过生 日,诸多同学还于当日为其庆祝生日。承办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证据材料,完全可以证实 XX 实际出生 日期为19XX年X月XX日,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尚不足十四周岁。根 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违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自 2006 年 1 月 23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 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 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承办律师特恳请贵局依法查明犯罪 嫌疑人XX的实际出生日期,在综合上述证据材料及必要的调查前提 下,认定犯罪嫌疑人XX实施犯罪行为时尚不足十四周岁,系无刑事 责任能力人。据此,本律师认为贵局应依法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 XX的强制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XXXXXXX律师:XX二 0XX 年 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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