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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所得税自查报告7篇 要想让自己得到更多进步,自查报告的写作肯定不能马虎,随着人文水平的发展,我们起先知道自查报告的必要性,以下是我细心为您举荐的所得税自查报告7篇,供大家参考。 所得税自查报告篇1 依据*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特地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实行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帮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状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仔细负责,严格根据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仔细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状况,进行仔细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干脆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详细状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 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详细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未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 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4,580.76 (1)未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干脆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详细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干脆费用化 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 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干脆费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 14,300.00元干脆计入了当期费用,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 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 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始终未催收该笔款项,依据*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 “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附件:企业纳税状况自查表 *省 服务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8日 所得税自查报告篇2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自查报告模板 请根据如下格式填写,并与12月15日之前反馈给管理员。(如有特别状况请在报告最终添加) xx年度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自查报告 1、我单位 已 (未) 按规定按月进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有(无)漏报人员或少报收入的现象。(漏报人,少报人。) 2、明细申报数据中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填报正确(有误)。(错误的信息详细是) 3、xx年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有(没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已刚好更改(基础信息尚未更改)。 4、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全部一样(月不一样)。 5、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单位发放收入总人次人(每月发放收入人数之和),已申报总人次人(每月申报人数之和)。 6、我单位已知道要于20xx年1月1日至1月10日之间申报xx年度印花税。 7、我单位已知道20xx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间向管理员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申报期为xx年度1月到12月) 8、我单位已知道到地税局办理涉税事宜时必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除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以外其他本单位员工一律由单位出具托付授权书 或单位介绍信(必需有首席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字)有效身份证件,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同时供应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公章) 所得税自查报告篇3 纳税单位:东莞市xxxxx公司 纳税识别名: 地税号码: 地址: 我企业在 20xx(税款所属期为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年期间,按月进行了个税申报,现对于xx地税的疑问进行自查。 1、依据xxx地税纳税评估分析得出,我企业20xx年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不一样,差异xxx元,现经自查,有部份员工没有根据相关税法及法规进行申报,有漏报的现象存在。缘由: 因我企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不清楚,加上新入职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相识浅薄,有漏报人员的现象,漏报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工资薪金合计:xxx元。 因xxx税务师事务全部限公司在给我企业出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时,错误的把部份成本记入了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工资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证明,xxx税务师事务所可供应相关证明)。 2、除以上三个因素造成差异外,其余一切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申报,并没有存在福利费的发放及其他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所得,同时,工资表上所列出的员工全属本企业员工,并无虚列印象。 3、我企业会计相关人员在账务上处理不到位,给xxx地税局带来困扰,以后会按排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会计学问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要求事务所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的数据肯定要按实申报,并精确、清楚的反映企业的所得,合法计税申报。 我企业办税人员以后肯定会谨遵相关法规,协作xxx地税的涉税事项办理, 并定按其要求做好相关纳税申报的工作。 以上状况请予核实! 致礼! 所得税自查报告篇4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的确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根据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运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变更成本计价方法,调整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扬费、业务款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探讨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实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运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打算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xx160号、京财税20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实惠方面: 享受税收实惠企业,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连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 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的规定刚好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状况备案表; 20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状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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