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0页
第2页 / 共10页
第3页 / 共10页
第4页 / 共10页
第5页 / 共10页
第6页 / 共10页
第7页 / 共10页
第8页 / 共10页
第9页 / 共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农民权益保除立法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和于建峰先生关于农民权益保障法的 立法设想,以及对这项工作的推动,有着良好的动机。这种试图以法 律方式维护农民权益的初衷,令人敬重和赞赏。特别是以于建峰先生 为代表的一批杰出人士,对维护农民权益所做的努力和贡献,有目共 睹。他们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学术成果,而且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令人十分敬佩。我赞成以法律方式保障农民权益。但是,以什么样的法律方式保障农民权益,却值得研究。制定和颁行 农民权益保障法是不是种好的方式,也值得研究。我认为,农 民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设想,在理论上并没有抓住农村法治问题的要 害,在法律技术上存有难以克服的障碍,即便它真的出台了也难有多 大的实用价值,社会效果不会显著。与其付出巨大的努力去推动这一 立法,不如直奔主题地去研究和推动涉农的关键性法律问题,为农村 法治框架的建立奠定基础。在此需要声明的是,我对农民权益保障法立法设想的具体内容一 无所知,没有接触到这方面的资料。我所指的这一立法设想,是凭我 的经验和想象来界定其内容的,也许和发起者所说的立法设想不同。另外,我要谈的这个题目,也许要用一篇博士论文的篇幅和架构才能 表达清楚。但是,因为忙于生计,没有时间和机会坐下来写篇规范的 论文,我只能谈谈我认为重要的观点,用粗略的方式来表述观点。一、农民权益保障法立法的必要性及技术和制度障碍在这个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被大规模侵权的时代,说立法保障农民 权益没有必要,是不是需要点勇气?作为一个有十年从业经历的律师, 我说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没有必要,是出于一种理性的怀疑,而 不是出于价值判断。耳闻目睹农村失落的现实,看到农民特别是青年 农民一贫如洗,缺乏生活出路,流落城市,流落风尘,我痛心但无奈。我办理过一个青年农民杀人的案件,起因是他的未婚妻进城后卖淫,最后在各种纠纷引发的冲突中他杀了人。当他面临法律的制裁时,我能感受他内心的痛苦。以前有一个被政府执法队员打伤的农民找我咨询,问了一个让我难以回答的问题:镇政府在抓计划生育的过程中为了乱收罚款,抓人、打人、抢走财产并毁损财物;既然镇政府执法队打我是非法的,我能不能还手,正当防卫?要在法律上把这个问题说清楚并不容易。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针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镇政府执法队乱抓人、乱打人、抢东西不是执法队员的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如果说其行为是犯罪,犯罪主体是镇政府。虽然法人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政府能成为犯罪主体吗?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应当怎样解决和处理?为此,我思考研究了很长的时间,并完成了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其救济的硕士论文。这篇论文被武大的老师称为当年武大宪法行政法专业最好的一篇硕士论文。说这些,是想说明我对农民是有感情的,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法律应当合乎法理和逻辑,推敲法理时应当有平静的心态和严谨的论证。我怀疑农民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必要性,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弱者权益保障立法理论在中国社会的变异我国现有的弱者权益保障的特别立法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1990),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1991),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这些立法的理论根据是对社会弱者权利加以特别保护的立法理论。这种立法理论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当代中国的社会条件下,特别是政府主导的立法体制下,上述社会弱者权利保护立法之成为现实,是有其现实原因的。与其说这些立法出台是出于立法理论和道德热情,不如说是部门利益推动的产物。我们且看:先有侨办和侨联,后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先有共青团和少先队,后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先有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后有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先有妇联,后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先有老龄委和老干局,后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先有 工商局,后有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上述已有的社会弱者权益保障立法,从出台至今,已有十多的历史。 经过了实践检验,其效果如何,现在可以作研究、下评价了。我国的 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做得怎样?对 此,我不想加以评论,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评价。对其作整体的评 价超出了我的能力。我想知道的是,这些社会弱者权利保护工作做得 好还是不好,与这些立法的实施有多大的关系?与其说这些立法保护 了社会弱者,不如说这些立法为相关部门的存有和获取社会资源(如 财政拨款等)提供了法律依据。侨联、共青团和少先队、残联、妇联、 老龄委、消协等,这些所谓的群团组织是不是部门?我认为是。这些 组织的管理者都是国家干部嘛。它们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和群 众组织。中国的立法与部门利益之间的关系相当明显,这是很多法律 出台的真正原因,那些立法理论是美丽的包装而已。农民权益保障法有没有可能派生出中国的农民协会或者农会?我 认为,如果这部法律真出台了,应该能够派生出农会。我想,这可能 是推动者真正想实现的一个具体政治目标。如果农民权益保障法 能够派生出农会的话,我是会赞成的,农民确实需要自己的组织;否 则,农民权益保障法只会成为词语抽象动听的一篇政治宣言或者 道德宣言而已,不可能有多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话说过来,有了农会又怎样?我们不是已经有工会了吗?中国 工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做得如何呢?大家可以看看珠三角、长三角数以 千万计的打工仔、打工妹,看看大江南北永远留在大地深处的矿工们, 看看成群结队讨要工资衣衫褴褛的建筑工人们,看看那遍布城市的下 岗工人,看看被拖欠工资的乡村教师。看看他们的状况,数数他们的 数量,答案就有了。我所在的城市,工会以及团委都是好单位,不仅 政治待遇好,经济效益也好。投资巨大的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都是 他们掌管的资产,都对外出租成了餐馆、商场和营业性的娱乐场所。 这些庞大资产都是财政拨款和市民捐款建成的啊。为建青少年宫,我是捐了款的。但是,我的女儿从来没有机会免费享用一下名义上是他们的宫殿。说工会成了众多利益部门中的一个利益主体,应该不过分。工会的利益,并不代表工人的利益。如果有一天农民权益保障法出台了,农会成立了,那会是怎样一个农会?我不敢把话说绝了,但是,我认为在现有体制下,农会象工会一样成为准政府部门的可能性太大了。如果农会象工会等组织一样,成为官僚机构和准政府部门,我认为有不如无。首先,要养很多农会干部,每年要花费多少亿的财政收入啊,这难道不会加重农民负担吗?第二,这些行政化的群体组织的存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产生的阻力和障碍。试想,如果中国有了真正的工会,工人自己的组织,现有工会的这帮人的饭碗都成问题了,他们能不反对吗?2 、农民权益保障法在法理上有逻辑悖论公民权利生而平等,要为某一群体特别立法以保障其权利,须有特别的理由。目前看,从立法理论上的理由就是该群体乃弱势群体。我前面在列举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特别立法时,没有列举工会法。工人是不是弱势群体?相对于资方而言,工人就弱势群体。但也不尽然。在法治社会,在工人可以组织工会的情况下,工人的数量远远多于资本家,只要工人组织起来了,工人就并非弱势群体。但在我国,劳动力的供给过剩、资本短缺的状况下,又没有能够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工人是一般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应无疑义。农民是不是弱势群体,也不尽然。但在我国社会现状下,农民是一般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也应无疑义。但是,按照我的理解,立法理论所称的弱势群体,并非一般意义上所称的弱势群体,盖有法律上特殊的意义也。强弱乃相对而言,没有绝对的强弱,因时因事因地而异也。立法理论上所称之弱势群体,应为因客观原因形成的强势群体,有不能克服的缺陷和弱点而弱势,而且能识别的群体。如老人、小孩、病人、残疾人和妇女。归侨及侨眷中有很多人属强势群体,但是20 世纪 70 80 年代从越南、印尼等东南亚国家返国的侨民确为弱势群体,强势群体中的华侨归国者寡。所以,把归侨、侨眷作为弱势群体有一定的理由,其弱势乃他国政治及战争 等不可抗力所造成。但是,农民是弱势群体吗?农民的客观弱势却不 是客观原因所造成,而是制度歧视所造成,这并非是不可抗拒的。法 律就是制度。制度就是法律规定本身。换言之,农民的弱势是法律规 定及实施的不当所造成;现在,又以农民是弱势群体为由,要特别立 法保护其利益。这二者之间难道不存有法理上的冲突和悖论吗?好比 在一个奴隶制社会中,在法律规定是一部分人是奴隶的同时,又颁行 一部法律叫做奴隶权益保障法。岂不黑色幽默?如果农民的弱势地位 是由法律规定(制度)本身所造成,废除这些造成农民弱势的法律规定不就行了吗?不废除旧的法律,而是制定一部新的法律,新旧两种 理念冲突的法律如何实施?治治的要义之一是法律统一、和谐的理念。法律之间相互打架,适用何种法律就成了问题。这 是法律体系自身的神经分裂症,将导致疯狂。逻辑是法律的生命,相 互冲突的法律,在逻辑上足以使法律本身灭亡。如果出台的农民权 益保障法不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相冲突,可以说这部法不会有多大的 价值,不过是法律的花架上又多了一个点缀;如果出台的农民权益 保障法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相冲突,又将毁坏法律自身。岂不两难?如果把法律上的弱势群体定义为因客观的、难以克服、不可抗拒的因 素所造成的事实上弱势的群体,那么,农民就不是弱势群体,中国农 民的弱势更多地是法律及制度本身所造成;以保护弱者的立法理论为 依据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就不足为凭,没有理论依据。贫穷不 意味着法律上的弱势,文化水平低也不意味着法律上的弱势。只要给 农民身份上的自由、财产上的自由和结社的自由,他们就会富裕起来, 文明起来,强大起来。3 、农民权益保障法的技术障碍:农民的身份识别问题谁是农民?这是个问题。这是法律上十分重要的问题:身份识别问题。一个人有没有资格享受农民权益保障法的保护,一个人有没有资 格依据农民权益保障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都取决于一个人是否有农民的身份。如何识别农民的身份,有以下几个识别标准,但都有致命的缺陷。( 1)以户籍为标准识别农民身份:农村户口的人就是农民,城镇户口的人不是农民。户籍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我们暂且不论(应该是违宪的)。现实的问题是中国有很大一个群体,他们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从事工商业等非农行业,居住在城市。他们中出现了很多农民企业家、农民工人、农民教师(民办教师)、农民律师等。如果有一天农民权益保障法出台了,一个腰缠万贯的农民企业家手持该法,说我是农民,是弱势群体,请给予特别保护,岂不风趣。( 2)以职业为标准识别农民身份:以农、林、牧、副、渔的生产劳动为职业的人是农民。问题有二:农村人口中有人数众多实际上失 业、半失业不从事农业劳动的群体,有从事非农职业甚至亦工亦农、半工半农的群体,还有很多没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他们并无农民这种职业身份。大农业的外延很宽泛,使以农业劳动为职业的界限也模糊起来。如果城市户口的人到农村做农业工人或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科研,这些城里人岂不也成了农民了吗?甚至农业企业家、农业科学家(育种、生物、农艺、林业专家)等是不是农民?依此标准进城打工的农民是工人而非农民。在工 业化、集约化、商品化的农业经营生产中,工业和农业的界限难以区分。作为职业的农民身份,本身也是模糊的。( 3)以地域为标准识别农民身份:凡生活居住在农村地区的人都是农民。问题是:农村地区这一概念本身就十分模糊。在城市化的大 潮中,在城乡结合部。在珠三角和长三角,你很难区分农村地区和城镇的边界;城镇户口的人生活居住在农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