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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目录1目的12适用范围13引用标准14定义14.1消防器材14.2消防设施15职责15.1安全监察部职责15.2各中心(部)职责26 质量要求27 工作规范27.1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27.2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37.3 防火巡查47.4 大型活动申报制度47.5 电器安全防火制度57.6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57.7灭火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57.8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67.9 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7.10 仓库材料储存安全防火制度77.11 食堂安全防火制度77.12 吸烟管理制度77.13 生产动火管理制度87.14 外来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7.15 建筑、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7.16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117.17 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27.18 消防重点单位房间钥匙管理127.19 考核规定138相关记录1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强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原则。加强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统筹各中心(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确保企业运营安全。2适用范围适用于轨道交通企业所管辖区域的消防管理。3引用标准下列引用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章的引用成为本规章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号4定义4.1消防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消防产品。如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防烟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移动灭火器材和工具。4.2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产品。5职责5.1安全监察部职责5.1.1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轨道交通企业有关消防法规、规章制度。5.1.2负责编制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方案,检查、考核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对各中心(部)、个人消防安全奖惩意见。5.1.3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做出消防安全决策提出可靠资料依据。5.1.4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规操作。督促、跟踪火灾隐患整改。5.1.5做好灭火器、空气呼吸器、防烟面具等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新、报废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5.1.6 建立和健全轨道交通企业级消防安全台帐档案,组织轨道交通企业开展消防演练。指导各中心(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台账档案,指导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开展中心级及以下的消防演练工作。5.1.7 组织员工的轨道交通企业级消防安全培训和岗位消防演练。5.1.8 负责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做好消防管理的协调工作。5.1.9 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2各中心(部)职责5.2.1 负责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务,针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完善相应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5.2.2 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方案,检查、考核所属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对各班组消防安全奖惩意见。5.2.3 做好所属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按照本规章7.17项中明确内容进行工作开展,确保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由设备维修中心负责。5.2.4 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台帐档案,组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演练。5.2.5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中心(部)、车站和班组级消防安全培训。5.2.6 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2.7 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业务技能,提高消防技术能力。6 质量要求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7 工作规范7.1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7.1.1 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7.1.1.1 消防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教育。7.1.1.2 消防安全法规教育。7.1.1.3 消防科普知识教育。7.1.1.4 火灾事故案例教育。7.1.1.5 消防安全技能教育。7.1.2 定期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提高员工自防自救能力。7.1.3 各中心(部)必须结合各自的岗位实际,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一次。7.1.4 重点部位必须结合岗位及季节变化的特点,适时开展防火教育。7.1.5 对委外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7.1.6 成建制的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立专职防火安全员,负责对施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教育。7.1.7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使他们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7.1.7.1 轨道交通企业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负责,介绍轨道交通企业基本概况、生产特点、火灾的危险性、重点部位、防火制度、消防设施、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等,经考试合格,做好考试记录并发放公司级消防安全教育合格卡。7.1.7.2 中心(部)教育由中心(部)负责介绍岗位职责、设备情况,使员工熟悉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和本中心(部)消防设施、器材的分布,掌握使用扑救方法,做好培训记录并发放中心(部)级消防安全教育卡。7.1.7.3 车站、班组级教育由车站、班组负责教育,使员工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本岗位消防器材的分布,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消防安全教育登记卡,对公司级和中心级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进行补登记。7.2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7.2.1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7.2.1.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情况。7.2.1.2 用火用电情况及其他火源管理情况。7.2.1.3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水源道路情况。7.2.1.4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7.2.1.5 消防组织和防火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7.2.1.6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备和完好情况。7.2.1.7 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情况。7.2.1.8 员工的安全思想情况。7.2.2 消防安全检查的方式和要求7.2.2.1 部门自查。在部门消防责任人的领导下,由兼职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及有关员工参加,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特别是各中心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消防重点部位至少每半月检查一次。7.2.2.2 主管部门的抽查。安全监察部组织人员,不定期的对部门和重点防火部位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7.2.2.3 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检查。互查工作由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监察部组织,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7.2.3 消防安全检查的形式7.2.3.1 一般检查。按照岗位防火责任制的要求,以班组长、安全员为主,对所在的中心防火情况进行检查,通常以班前、班后和交接班时为检查重点。7.2.3.2 夜间检查。由防火责任人(或指定的专人)和保安检查电源、火源,注意有无异常情况,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7.2.3.3 定期检查。根据季节的不同特点和重大节假日的要求,由中心领导组织参加,除了对所有部门进行检查外,应对重点防火部位进行重点检查,解决平时检查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7.2.4 地铁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运营时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由值班站长负责;运营结束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由值班站长负责组织。7.2.5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7.2.6 各中心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上报安全监察部。7.3 防火巡查7.3.1 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7.3.1.1 消防设施、器材位置是否被移动;7.3.1.2 消防设施、器材数量是否完整;7.3.1.3 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现象;7.3.1.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阻塞;7.3.1.5 消防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7.3.1.6 防火门是否处在常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有无被杂物阻塞;7.3.2 各中心指定的专人每日应对所属危险品库区进行一次防火巡查。7.3.3 车站、易燃品库、变电所等消防重点部位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7.3.4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字。7.3.5 在巡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中心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汇报。7.4 大型活动申报制度7.4.1 地铁范围内举办的集会、庆典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除周密安排安全保卫工作外,应确保满足消防安全要求。7.4.2 主办集会、庆典等大型活动的部门,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报安全监察部审核,提请公安部门批准同意,方可进行。7.4.3 主办集会、庆典等大型活动的部门,要对活动的场所、范围、参加人数、时间、内容、安全保卫措施等认真研究,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7.4.4 集会、庆典等大型活动过程中,安全监察部应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及主办部门,做好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7.5 电器安全防火制度7.5.1 各中心(部)按职责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辖区域内的电路和电器设备,保持电路线路和电器设备完好无损。7.5.2 禁止在电线电器设备周围堆放、悬挂物品。7.5.3 禁止在电源附近烘烤衣物。7.5.4 禁止堵塞电器开关的通道。7.5.5 禁止无证人员拆装、维修电器设备。7.5.6 禁止乱拉乱接电器电线。7.5.7 禁止用铜丝等有色金属丝代替熔断器。7.5.8 危险品库、油漆车间、蓄电池检修间等部位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7.5.9 严禁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确因生产需要必须使用的,必须由使用中心(部)报安全监察部审批,采取安全措施后,确定专人负责,安全使用。下班前,各部门生产和工作场所,必须落实专人切断电器电源,方可离开。7.6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7.6.1 凡引发火灾和影响灭火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状况都会成为火灾隐患。7.6.2 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7.6.3 不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积极落实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监察部报告,认真研究制定火灾隐患整改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按要求落实整改到位。 7.6.4 中心整改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书面报告安全监察部,及时研究,尽快解决。7.6.5 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中心(部),应由中心(部)负责人签名确认,应及时向领导汇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报告。7.7灭火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7.7.1 灭火应急预案由安全监察部组织编制和完善,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7.7.2 各中心根据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本中心的特点和情况,制定本中心相应的灭火应急预案,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7.7.3 客运中心、指挥中心、车辆中心、设备维修中心,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其他中心(部)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做好记录(按消防安全活动记录要求填写)。7.7.4 消防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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