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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药品批发企业异地设置仓库的有关要求一、药品批发企业异地设置仓库的基本条件(一)药品批发企业异地设置的仓库应为与经营规模相 适应的整体库房,仓库面积不低于现有药品批发企业的最低 要求,并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 要求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不得与 其他单位共用仓库,不得储存特殊管理药品、不得超经营范 围存储药品。同一市(州)区域内、同一企业仅能设置1处 异地仓库。(二)异地设置的仓库需配备 1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负责异地仓库药品的质量管理工作,并按GSP要求设置收货、 验收、库管、养护、出库、复核、运输等岗位,同时配备相 关人员。上述人员的日常工作需接受企业总部的监督与指导(三)异地设置仓库必须使用企业统一的计算机系统, 与企业总部的计算机系统实时对接、数据互联互通,须实现 药品经营全过程的可追溯和监管要求。(四)药品批发企业应制定异地设置仓库的质量管理相 关文件。(五)异地设置仓库的药品物流活动除符合上述基本条 件外,还应符合GSP的相关要求。二、异地设置仓库的申报程序药品批发企业申请异地设置仓库的,按照仓库地址变更 的程序,申请办理。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关要求(一)跨市州区域异地设置仓库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在 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后的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企业注 册所在地、仓库所在地的市州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其许可证 书变更情况,自觉接受两地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药品批发企业对所设置异地仓库内储存的药品质 量安全负全责,要严格按照GSP规定存储和配送药品,并保 存相应的原始记录和有关凭证,确保药品质量可追溯;同时, 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 号)和省医改办等八部 门联合印发的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 施方案(试行)(甘医改办发201712号)的有关药品购 销票据管理要求。(三)异地设置仓库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须在仓库所 在地留存完整质量管理相关文件,并按GSP规定留存药品 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及配送的凭证、记 录(原件保存在企业总部的,应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 件),以及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四)企业不得在异地设置仓库场所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不得为他人购销药品提供储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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