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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审计:四类69项常见问题及定性依据清单梳理列出了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常见问题及定性依据,但由于现实中经济业务活动形式多样、纷繁复杂,列出的问题只是其中一部分。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同时,定性依据主要是中央和实务层面的部分制度规定,各地经审组织要根据上级和当地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完善。 一、预算管理方面 1.未编制预算定性依据: (1)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支范围,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2.预算编制不完整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十八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工会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3.上年项目结转资金未编入年度预算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上一年度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作为项目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4.专项转移支付未按项目编制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三十三条:专项转移支付是上级工会给下级工会用于专项工作的补助,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分项目编制。 5.预算支出结构不合理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二十八条:各级工会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保障日常运行经费,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和一般行政性支出,重点支持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等工会中心工作。 (2)预算支出的编制(一)市级工会用于服务基层、服务职工方面日乐购的支出(含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一般不得低于年度总支出的60%。 6.未及时批复预(决)算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一条:各级工会本级预算经批准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八条:各级工会本级决算经批准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 7.未严格执行预算定性依据: (1)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五条: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8.截留、挪用、拖欠工会经费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三条:各级工会应按照年度预算积极组织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六十二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编报本级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批复预(决)算的; (二)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三)截留、挪用、拖欠拨缴经费收入的; (四)未经批准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9.超预算、超计划拨款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10.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六条: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不得虚假列支。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六十三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虚报、冒领预算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11.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四条:送温暖支出、突发事件支出和本级工会已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支出等需提前使用的,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七条:当年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工会因处理突发事件、政策性增支及其他难以预计的开支,需要增加预算支出的,可以由本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提出预备费的动用方案,报经本级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12.项目预算支出执行率偏低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七条:工会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工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13.未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八条:各级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下列事项应当进行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动用预备费仍不足以安排支出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14.擅自进行预算资金调剂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九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5.未按规定处理超收、短收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工会在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县级以上工会在预算年度中出现短收,应通过减少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解决。以上变化情况应在决算说明中进行反映。16.未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定性依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17.未编制决算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二条:各级工会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工会收支决算草案和汇总下一级工会收支决算。 18.决算编制不准确、不完整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三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19.未按规定公开预算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工会预(决)算应在工会内部公开,经单位批准可向社会公开。基层工会预(决)算应向全体工会会员公开。涉密事项的预(决)算不得公开。 二、支出管控方面 20.列支与工会活动无关的支出定性依据: 严禁报销招商引资等与工会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21.列支应由基层工会开支的费用定性依据: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关于工会经费支出范围的相关规定。 22.超范围列支工会经费定性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关于工会经费支出范围的相关规定。 23.跨年度报销费用定性依据: 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第十九条:工会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24.重大资金支出未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定性依据: 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总工办发201320号)第三十三条: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5.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等定性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第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严肃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加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相关经费管理,不得以工会会员活动、评比竞赛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形式用工会经费和用于集体福利的职工福利费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不得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和值班费。 (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 (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26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27.差旅费报销凭证不完整定性依据: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28.超标准接待定性依据: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9.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无公函和接待清单等定性依据: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 30.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未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定性依据: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31.违规使用车辆定性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32.会议费报销凭证不完整定性依据: 完善党政机关会议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以及应报批会议的批复文件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3.违规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者摊派会议费定性依据: 会议费由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者摊派。 34.会议住宿、用餐等超标准定性依据: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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