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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源煤化工顶板管理责任制及管理制度第一章顶板管理责任制第一条总经理对顶板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一)检查和督促顶板管理计划、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对顶板管理工作做出决策和指令。(二)组织顶板隐患排查,定期听取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处等部门关于顶板管理工作的汇报,并对加强顶板管理工作提出主导性的意见。(三)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齐顶板管理和矿压观测人员。(四)审批有关顶板管理工程项目和资金计划。第二条分管副总经理对顶板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一)定期主持召开顶板管理例会研究顶板管理工作,抓好分管单位的工程质量和顶板管理制度落实。(二)组织实施顶板隐患治理,落实顶板管理措施。(三)组织顶板事故的分析和 “三违”人员的处理。(四)组织对巷道开门口、工作面安装和撤出、过断层、过老巷、大断面掘进等特殊环节的现场会诊,严格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施工。第三条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负全面技术责任(一)抓好顶板管理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制定、检查和考核。(二)组织编制年度顶板管理计划及安全费用的落实。(三)组织制定顶板管理的技术措施,认真抓好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学习 和执 行。在地质情况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安排补充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四)组织矿压观测,并根据矿压观测资料,及时制定改进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措 施。(五)主持顶板隐患排查分析,提出隐患处理的意见和措施(六)开发和推广应用顶板管理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四条安全监察处处长对顶板管理负监督监察责任(一)抓好顶板管理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制定、检查和考核。(二)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 术措 施,对顶板管理进行监督监察。(三)负责对顶板事故的责任者、不按质量标准和规程措施施工的管理人员、工人及失职安监人员追查处理。第五条矿有关职能部门对顶板管理工作负专业管理责任(一)生产技术部负责设专人负责顶板管理与矿压观测工作,及时检查、观 测、分 析顶板活动情况及其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顶板管理措施。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 编制、审 批,要全面细致,符合现场实际。采掘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要及时 编制补充措施,并 抓好措施在现场的落实。(二)地测科负责准确提供采掘工作面的地质资料,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地质预报,对构造变化要及时填图和分析,对贯通、立交等环节要及时下达警戒通知书。(三)安全生产调度中心负责按时调度顶板隐患的处理及工作面初放、安撤、 贯通 等特殊环节的顶板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顶板管理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四)安全监察处负责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规定,认真检查顶板管理措施的执行 情 况,严把安全监察关,对危险地点的顶板控制,要由跟班队长、技术人员、安监人员现场盯靠。(五)经营管控部(职教)有计划的对职工进行顶板管理安全技术培训。第六条区队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顶板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一)组织区队职工认真学习规程措施,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组织施工。安教(二)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排查安全薄弱人物,搞好职工的自主保安和相互保育。( 三 ) 对采掘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过钻孔、老巷、冒落区、压力集中区、大倾角、超高、处理悬顶及巷道开门口、贯通和扩修、安撤等关键环节,必须由区队管理人员现场盯靠。第七条班( 组 ) 长对当班施工现场的顶板管理负直接责任( 一 ) 按照班 ( 组 ) 长职责要求,严格按规程措施规定组织和指挥生产,任何情况下严禁违章指挥。( 二 ) 合理安排施工人员,督促其按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及时制止。( 三 ) 对工程质量及顶板管理的主要环节、薄弱地点,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对危及安全的突出问题,要积极组织力量整改排除并按程序及时汇报。第八条施工人员对作业现场的顶板管理负直接责任(一)参加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听取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传达,经考试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下井作业。(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进行作业,搞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严禁违章作业。(三)无规程措施或现场存有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时,严禁施工。第二章顶板管理工作制度第九条矿对顶板管理工作,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每年都要编制顶板管理安全费用计划,落实顶板管理所需的资金。第十条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区队必须搞好班、日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规程措施编制、审批、传达制度。凡作业现场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补充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第十二条严格顶板隐患排查分析制度。矿要每月组织一次顶板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对排查出的顶板隐患和监控重点,按照 “项目、措施、资金、设备材 料、责任人、时 间 ”的要求抓好落实整改。第十三条严格顶板事故分析制度。冒顶事故由矿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安全监察处派人参加。影响生产8 小时以上的冒顶事故,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 凡发生垮面、巷道冒顶堵人或发生重伤及以上的顶板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分析处理。第十四条建立顶板管理工作汇报制度。对工作面初次来压、安撤、过老巷、巷道贯通及现场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等重点事项,矿要按规定要求分别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对发生的重大问题要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第三章顶板管理巡视制度第十五条根据各部室、区队作业地点及职能不同,将井下所有巷道按网格划分为若干块段,将其具体分到每个部室区队及每班安监员,进行无缝隙式覆盖,同时每个区队及每班安监员按划分区域进行不间断巡查,使顶板排查工作无空点、盲区。第十六条安全监察处负责将各区队及安监员排查的所有顶板问题,按照隐患处理信息运行办法,通过筛选、通知、整改、反馈、验收、销号等措施进行闭环管理,使顶板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根据查出顶板问题的危险程度进分类处理,轻微的裂隙、开裂及时找掉; 严重的制定专门措施进行支护维修,以保证井下顶板安全。第十七条建立失修巷道排查机制。利用旬、月度、季度安全大检查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处牵头,不定期对全矿所有在册巷道进行巡视排查,并形成失修巷道普查记录,矿井根据巷道失修情况安排进行巷道维护。巷道维护治理情况通过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反馈,职能部室安排专人对失修巷道维护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及时补全到失修巷道普查记录单,做到有据可查。第四章顶板岩性探查制度第十八条由地测科牵头对采掘工作面顶板岩性进行探查。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对顶底板岩性进行综合分析探查,并在作业规程中注明顶、底板岩性,生产过程中提供地质预测预报。第十九条职能部室人员下井时,必须把采掘工作面顶板岩性探查纳入正常检查范围,并采用24 小时长效责任追究,发现问题不汇报、不采取措施的,按照矿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第二十条掘进工作面顶板岩性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支护参数。一是掘进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或顶板岩性不稳定时,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并及时汇报职能部室,职能部室根据顶板岩性探查情况,确定施工方案; 二是掘 进工作面顶板岩性稳定时,掘进工区提出顶板鉴定书面申请,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处、调度中心牵头进行顶板鉴定,并根据顶板岩性稳定情况确定支护参数。第五章采煤顶板管理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矿井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对煤层顶底板和巷道围岩进行分类。采煤工作面顶板支护设计,应根据我矿或相邻矿井同煤层的实际矿压观测资料,确定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并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定。第二十二条矿井不得采用剃头开采及反程序开采; 特殊情况需要反程序开采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编制专门设计,按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及上级煤炭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三条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下井前必须逐棵进行压力试验,并有试压记录。工作面不准使用漏液、损坏、失效的支柱,工作面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 个月的支柱,以及在井下储存期超过3 个月的单柱,必须升井检修试压并有试压记录,不得直接转入其它接续工作面使用。其它支护材料也要保证规格、材质合格。第二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有适当数量的备用支柱和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开工前、班组长、安监员必须对工作面的顶板和支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工作过程中班组长、安监员及作业人员必须经常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及支护情况,当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或撤离,待确认安全后方准继续正常工作。第二十六条对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必须每班进行监测。使用液压支架时,必须设辂并正常使用矿压在线监测系统,要有专人负责,每天绘制工作面压力分析日报图表,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原始资料保存完好;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时,对单柱初撑力进行检测,并设辂支护质量检查记录表。第二十七条工作面支柱 ( 架 ) 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得低于 30MPa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11.5MPa,综采液压支架不得低于24MPa并每班安排专人对初撑力进行检查,发现初撑力不足的,要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底板松软的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必须穿柱鞋。柱鞋直径要根据底板比压及工作面支护强度进行计算,柱鞋材质必须满足要求,控制支柱钻底量不得大于100mm。第二十九条工作面煤壁要平直,伞檐超过规定要及时处理。煤壁松软易出现片帮时,要有防止片帮的措施。第三十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在有可靠支护的掩护下作业。严禁在空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柱时,必须先支好临时支柱。第三十一条工作面不准随意留顶煤或底煤,对因地质构造或其它原因需要留顶煤或底煤时,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移架,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得继续采煤作业。第三十三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 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第三十四条回柱前,要检查作业地点支柱是否齐全、牢固,特殊支护是否符合规定,后退路是否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回柱工作。第三十五条回柱时必须使用长柄工具,并严格执行回柱八大要领板来压或遇到其他险情时,要暂时停止回柱,撤离到安全地点,待险情排除后方可继续回撤。第三十六条在回柱过程中如发生因矸石冒落推倒支柱或柱、梁被矸石掩埋的情况时,要先控制和维护好附近顶板后方可扒取柱、梁。第三十七条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带压移架。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八条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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