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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检查记录表学校(幼儿园): 安全责任人: 检查人员: 20 年 月 日项 目检 查 内 容依据的法律法规检查情况安全制度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组织实施: (一)门卫制度; (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018号)安全教育基础性安全教育:、是否组织师生学习有关安全文件精神和进行宣传教育.2预防溺水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逃生演练安全教育。饮食卫生安全教育7。集会活动安全教育8汛期安全教育9。假日安全教育1.校园及周边安全教育11.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宣传安全知识常识。12。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关于开展2015年秋季开学工作暨“护校安园”行动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校车、交通安全校车安全:、是否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2、是否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是否对学生进行校车乘坐安全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演练3、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4、校车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校车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5、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7、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号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二)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人员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引导学生及其监护人拒绝使用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按照规定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二)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三)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四)建立校车档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监控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学生上车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 (五)清点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下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校车使用按照条例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八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标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和挪用.第三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据条例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交通安全:1校门口是否设置减速设施。学校附近是否有学校标志、门前是否有禁停限速标志3上学放学时有无专人管理校门口交通。关于开展2015年秋季开学工作暨“护校安园”行动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528号设施安全应对以下基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1。楼房顶面、外墙、阳台、门窗、楼梯围栏有无裂缝等不安全情况。2.护栏、扶手高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牢固.楼道、走廊及其它通道是否安全、通畅,照明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4。车棚、雨棚等是否安全可靠。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有无安全隐患。宣传栏、运动器械等是否安全牢固。6。校内和周边有无枯死树木未伐,枯树枝条悬挂树干。.易发生碰撞、滑倒、破摔等设施是否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现有校舍有无防雷击装置9建筑地基是否稳固,建筑物是否靠近高山陡坡1.校舍是否危房,集合场所及设施是否安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087号)食堂卫生安全1。有无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有无健康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号)2食堂防蝇、防鼠和消毒设施设备是否齐全。3.食堂和小店是否建立购物索证制度,是否有留样食品。消防安全1、基础消防要求:1)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2)校园内是否有高压线通过,周边变电站或变压器有无安全隐患3)电器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安放是否牢固。4)有无私乱拉乱接电线,是否及时更换老化电线。)消防栓是否损坏,灭火器是否过期、配备数量是否足够.2、建构筑物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m;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4、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锅炉、电梯安全1。锅炉是否检测外部检验(每年一次),内部检验(每两年一次),水压试验(每六年一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2、锅炉工是否持司炉工操作证;锅炉有无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电梯报警装置应急照明是否有效TGG000120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1。2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检查出的其它隐患。特种设备安全法燃气安全1。燃气管道、减压阀、连接阀门等有无泄漏情况。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第5.3。1条2.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以及安装位置是否正确。G509-009第42条.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及设置警示标志.城镇燃气技术规范4、根据城镇燃气规范检查出来的其它隐患。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安全疏散1、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少于2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82、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83、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4、每间教学用房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没樘疏散门的同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m。中小学设计规范(5099-2011)中小学设计规范(500901)总平及周边安全4。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4。1.7 学校周界外25范围内已有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有关规定的限值。8.1。5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m.。16 上人屋里、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瓶推力应不小于15KN/m.8。1。8 教学用房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通道上的门不得使用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大玻璃门等不利于疏散通畅、安全的门;2 各教学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 靠外廊及单内廊一侧教室内隔墙的窗开启后,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4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临空外窗的开启扇不得外开。中小学设计规范(009921)是否有违法建筑和易倒易塌的危险建筑是否及时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向有关部门报告。周边是否有重大危险源企业或重大危险性设施并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教学楼安全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B500162014/5。1。3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等级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G506201/5。8、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常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GB50162014/。4。44、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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