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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 皮具特许经营合同书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特许人: (甲方)地址:受许人: (乙方)地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 诚实守信、 共谋发展的原则, 就乙方加盟为甲方特许经销商而协商一致,缔结合同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依照本合同之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第二条、乙方以加盟人的身份加盟于甲方,遵从甲方统一的管理及经营指导,经营甲方 bo 品牌皮具系列产品之加盟店(柜) 。第三条、本合同之当事人双方系各自独立的权力主体,除按本合同条款发生权利、义务外, 双方无权互为代理人或发生雇佣关系, 任何一方不得以他方名义向第三者就法律行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第四条、 乙方经营加盟店(柜)雇佣之从业人员及对政府机关衍生之各类关系概与甲方无涉。第二章 加盟资格第五条、乙方必须是保证具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营资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经营条件。第六条、品牌保证金1、在签订本合同后的十五天内,即 年 月 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缴付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2、 乙方违约应从保证金中扣除: a、 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约, 乙方只有将甲方所有招牌、标志及其它营业形象全部拆除退还甲方后, 甲方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b、乙方违反本协议导致甲方有所损失时,甲方可以从合同保证金合理扣除造成的损失。第七条、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时,将保证金及相关投资费用全部支付给甲方后,方可获得特许经销商资格。第八条、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未按甲方指定要求开设任何一家专卖店 (柜) , 甲方有权没收此保证金。第三章 特许经营许可范围第九条、 许可经营区域1、甲方特许授权乙方在省 市 / 地区享有特许经营权。2、乙方享有bo 皮具在本合同规定区域及合同期限内的销售权,无转让权,无生产权。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用任何方式制作或假冒bo (皮具系列)的产品,乙方不得在规定地区以外的任何地区直接或间接销售或授权其它地方加盟。3、双方确认:无论是本合同有效期内或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乙方绝无任何权利拥有bo(皮具系列)品牌的商标使用权。第十条、 许可经营的项目1、根据本合同之规定,乙方可在甲方许可的卖场内经营甲方提供的bo (皮具系列)品牌之系列产品;2、为保持bo (皮具系列)高素质之品牌形象及连锁经营体的共同利益,乙方店内不得陈列、 展示或销售非甲方提供的货品, 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将承担全部的经济 及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任务目标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 甲方根据乙方经营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年的销售目标。 如乙方 未能完成年度销售目标,甲方将保留开发第二家加盟商的权利。1、乙方在 省 市 / 地区的每年最低购货额为 万元,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后,若乙方续约,则甲方按乙方每年实际销售额重新协商乙方最低购货额。3、本合同成立后, 乙方须按甲方指定的城市等级发展方案, 在合同期的一年内本合同指定的城市范围内开设如下约定的特许皮具专卖店, 若乙方能履行本合同的约定, 甲方不会再在该城市另找其他合作人, 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约定, 须向甲方作出书面解释, 并要 获得甲方批准;否则,甲方有权在该城市自行或者另找合作伙伴开设专卖店及专柜。乙方须在本合同期的一年内按如下约定开设特许专卖店或专柜: (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最低计划) 。名称第一年(上半年)第一年(下半年)合计专卖店开设间开设间开设间商场专柜开设间开设间开设间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二、形象及商标使用承诺1、 保证商标为甲方合法拥有,若构成侵权,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2、甲方承诺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可以在甲方批准的范围内,享有 bo (皮具系列) 品牌特许经营权,并许可乙方就乙方专柜(专卖店)的招牌及形象装修的用途享有以制作、悬挂的方式使用bo (皮具系列)商标、服务标志、记号、标签等营业象征物之权利。3、 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擅自转让,转租给他人。第十三条,经营指导及帮助1、 为保持品牌经营形象的统一,维持加盟店(柜)的正常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向乙方传授必须的知识及经营技术。2、 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订货会及甲方安排的其它专题会议, 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及会议内容予乙方。3、 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派专员到乙方专卖店(柜)巡视及提供顾问服务,指导乙方拓展营运,提升业绩。4、 乙方在接受甲方营运指导时,允许甲方代理人检查乙方商品进、销、存的原始凭证及相关帐册。第五章 供应与结算第十四条、结算1、 乙方需按甲方所制定全国统一零售价的折扣购货。其标准如下:手袋、拉杆箱、笔、火机、手表等:零售价 x30%( 3 折)银包、皮带、礼品盒:零售价 x25%( 2.5 折)以上购货价格均不含税,若需开具税票乙方必须承担8 个点的税金。2、 甲方以购销的形式,向乙方提供甲方产品。3、 乙方经营甲方之货品, 均须按照甲方全国统一的零售价执行, 促销期间之零售价由甲乙双方协商,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进货及货款支付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首批货款万元。2、为保证形象,专柜(专卖店)必须品种齐全。因此,乙方每次订货量不得少于当季推出新款的70%。4、 乙方所下订单须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方可生效。甲方供应乙方货品之数量、颜色、款式按照乙方书面订单要求执行。第十六条、运输及验收1、 产品交货地点为甲方仓库, 甲方可根据乙方要求代乙方办理托运手续和保险, 费用 及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包括退换所发生之费用) 。对于运输公司处理货运过程中造成的产品损毁问题,或货物在运输、提取中出现延误问题及其它的运输问题,甲方概不负责。2、 甲方交予乙方的货品均有完整的包装及封条, 乙方在收货时, 必须第一时间拆开外面防水包装检查, 如发现有封条损毁或包装有严重破毁的现象, 应立即开箱验货, 如有如货 品损毁,乙方应即时向托运公司索赔。3、 乙方从托运公司收货验收时, 如发现甲方货品在完整包装下出现货品短缺, 必须在收货之日起三天内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 由甲方跟进处理, 否则视为甲方已经按约定数量交 货。第十七条、供货关系及退换货制。1、 甲乙双方的供货关系原则上是订货制购销形式(先款后货) 。a、乙方选订及补货的货品均为买断(除质量问题外),不给予退换。b、甲方向乙方配发的货品给予乙方60天内享有配货总额的退换率。c、退回货品的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2、 以下范围,甲方不接受退换:a、乙方人为造成的污渍或已破损的货品。b、超出退换时间的货品。3、 次品的退换:a、由甲方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次货(即厂次品) ,乙方可全部退换,运费由甲方承担。b、 乙方要求退换次货,需先开具退换货清单,并清楚注明次货原因,次品到仓后由甲方鉴定是否退换,运费由乙方负担。第十八条、装修及费用承担1、 乙方须提供属于乙方全权支配的经营场所作特许经营专柜(专卖店)之用,临街专卖店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商场专柜面积不少于25 平方米。 乙方如因经营状况需要, 需增加或减少经营场所,经双方协商后可作调整。2、保持bo (皮具系列)品牌形象的统一,保障加盟店(柜)事业的成功,甲方免费提供统一的装修及陈列方案。3、特许经营场地凡涉及bo (皮具系列)品牌形象的装修道具、形象柜、收银台、商标背板等的形象装修费用,a、 省代理商的商场专柜属于省会城市或一级城市的一类商场 (以甲方对商场的评估为准)其专柜的形象道具装修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但前期甲方只支付50%,另外的50%乙方支付。乙方完成年最低进货额且未违反此合同之条款,甲方则以货代款的形式,返还由乙方支付的50%的形象道具装修费给乙方。以后乙方每增开一个专柜(专卖店) 甲方承担50%的形象道具装修费用,但乙方需先支付80%的形象道具装修费用给甲方,乙方完成年最低进货额且未违反本合同之其它条款, 甲方将以货代款的形式补贴30%的形象道具装修费给乙方。b、加盟商的商场专柜的形象道具装修费用甲方承担50%但前期甲方支付20%,乙方支付80%。一年后乙方达到年最低进货额且未违反本合同之其它条款,甲方则以货代款的形式将30%的形象道具装修费用补贴给乙方。4、形象道具装修费用具体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详细装修报价单为准。5、乙方确认装修效果图及清楚详细装修报价后, 将自己承担的款项支付给甲方, 甲方在收到该笔款项时即进行装修道具制作和发运、装修。6、新开店铺由我司免费提供喷画、pop、灯箱片、海报及宣传画册等,数量金额由甲方决定,其余情况由乙方向甲方以成本价购买。7、甲方按乙方每次购货的数量统一配发购物袋、封口纸及相关附属包装材料等。第六章 奖励机制第十九条、在合同期内,每年度由甲方制定乙方的年销售指标 万元(供货价) ,如乙方完成该销售指标,则甲方给予乙方销售回款额的 的返利;若乙方超额完成任务,超出部分甲方再给予销售回款超额部分的 的返利。返利部分的金额经甲方审核确定后,甲方将以货 代款形式向乙方支付。第七章 保密义务第二十条、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 甲方不许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 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资料秘密及有损甲方利 益的情况。第二十二条、乙方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露前项秘密。第二十三条、前三条规定的甲方和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各项的任何一项事由, 乙方有权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但必 须书面通知甲方。( 1) 、甲方申请批破产、特别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 2) 、乙方原经营场地丧失。( 3) 、法令规定甲方或乙方终止营业。第二十五条、 乙方发生如下任何一项行为。 甲方可对乙方规定期限, 以书面形式劝告乙 方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期限无法改善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 乙方没有忠实地实施甲方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2、 乙方向甲方递交的营业报告及经营业绩不真实。3、 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履行开店计划。4、 乙方其它违约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乙方发生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 甲方可不作预告而终止合同, 并保留 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1、 乙方受到查封、拍卖、破产处分时。2、 乙方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私自出让经营权。3、 乙方向第三者泄露公司秘密,或向其他人提供本公司画册等信息资料。4、 乙方发生剧烈的组织变动、营业终止、股东变更等事项,而使乙方与甲方的经济依赖关系破裂时。5、 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九章 合同变更、中途解约第二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第二十八条、乙方中途解约,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第二十九条、乙方如中途解约,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保证金退还事宜。第三十条、甲乙双方解除合约时,乙方应将甲方商标标识、陈列道具、宣传及其它相关物品,退还甲方按有关规定处理,如乙方未经甲方许可,私自处理以上物品,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第十章 合同期限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合同期限为年。第十一章 合同管辖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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