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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制度一、组织管理(一)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委员会指定辐射安全监督员一名负责 全院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二)科室辐射安全监督员负责科室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三)医院个人剂量检测由具有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 构承担。二、接受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范围(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工作人员。(二)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三)参与放射职业活动中的受训医师。(四)放射诊疗服务科室保洁人员、导医等员工。三、个人剂量评价一般原则(一)年受照剂量小于5mSv时,只需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二)年受照剂量达到并超过 5mSV 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 外,还应进一步进行调查。(三)每季度个人剂量有效剂量超过1.25mSV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同时建议及时观察血常规检查结果,特别是白细胞计数是否在正常范 围。(四)年受照剂量大于年限值20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 外,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以进行安全评价,并查明原因,改进防护 措施。四、个人剂量计佩戴要求(一)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 应佩戴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二)对于工作中穿带铅围裙的场所(如放射科、介入治疗中心、 核医学科等),通常应佩戴在围裙里面左胸前。五、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本制度的剂量限值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诊疗实践所引起的照 射,不适用于医疗照射,也不适用于无任何主要责任方负责的天然源 的照射。(一)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得超过 50mSv。(二)连续五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得超过 20mSv。(三)剂量平均期延长到 10 个连续年,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 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 20mSv。六、个人剂量计管理(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计由个人保管,所在科室建立个 人剂量计领取、佩戴、收回记录资料。(二)个人剂量计丢失、损毁,及时向医务部申请,统一配置。(三)个人剂量计更换周期为不超过90天 1次。七、检测质量控制(一)医院组织对接受外照射人员进行正确使用个人剂量计等知 识的宣传教育。二)严格遵守剂量计发放、佩戴、回收和保存等环节的操作规程。(三)个人剂量计在非工作期间应避免收到任何人工辐射的照射(四)因个人剂量计保管不善或其他费工作因素导致监测结果异 常增高时,工作人员本人须及时向医院说明具体原因。八、个人剂量记录、分析及上报(一)一般要求1. 记录应有利于操作管理,有利于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监管, 有利于放射防护和医学监护使用,有利于工作人员查询。2. 记录应包括监测计划、个人监测结果等内容。3. 应特别注意记录重要的原始测量数据,以便将来剂量估算方法 有变动时,可根据他们重新估算剂量。4. 应准许工作人员查询职业照射记录及有关资料。5. 当剂量计丢失、损坏或因故得不到读数时,应尽量确定其名义 剂量,并将名义剂量及其确定方法记入监测记录。应根据具体情况合 理选择以下方法之一确定名义剂量。(1)用同时间佩戴的即时剂量计记录的即时剂量估算剂量。(2)用同时间场所监测的结果推算剂量。(3)用同一监测周期内从事相同工作的同事接受的平均剂量。(4)用工作人员前12 个月中受到的平均剂量。(5)用年管理限值的一个适当分数。(二)记录1. 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由医务部统一管理。2.个人剂量 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三)分析上报1.每个监测周期收到数据 5 日内科室辐射安全监督员负责所在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监测的数据集整理,并保留原始资料,向医院辐射 安全监督员汇报。2. 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针对监控指标进行汇总、利用管理工具进 行分析。3. 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每季度将分析结果上报医院辐射安全与 防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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