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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法律制度第一节古埃及法律制度一、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渊源(一)古埃及的历史分期1. 城邦时代(约公元前3500-前3100年;涅伽达文化U或格尔塞文化时期; 王政时代):埃及出现了各自分立的“斯帕特”(希腊文为“诺姆”,意即“州 国”)。诺姆是以地域关系为基础,以某一个城市或乡村为中心形成起来的城市 国家,它们分别以隼鹰、狮子、蝎子、猫头鹰 等动物的图案作为其崇拜的图腾。WWWVWWWWMVWWhWWWWWWVWWWWWWWWWVWWWWWBWWWWWKWtf诺姆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其时 希拉康坡里城的国王蝎王 (“蝎王权标头石刻”) 最为强悍,依靠盟邦的协助,赢得了兼并战争的胜利。蝎王的直接继承者是那尔/nnjnnjn-nnn迈王,一般历史学家认为他就是美尼斯。 其实美尼斯是一位神话中的人物。 那尔 迈王则是考古学上所公认的第一王朝的第一个埃及统一国家的创建者,建都于孟斐斯。从此,埃及迈入文明的门槛。2. 王国.时代(前.3100 .年一至前1丄世纪!.:_大约经历了.古王.国、.中王国和新一 王国三个历史时期,共计22个王朝。3. 后期埃及时期(约公元前1085年-前332 年,共计9个王朝):埃及国家相继 被埃塞俄比亚人、亚述人、波斯人征服(前 525年)。4. 马其顿希腊化时代(前332年一一前30 年):马其顿的亚历山大征服时 代;托勒密王国统治时代(前 305-前30年)5. 罗马化时代(前30- 640年):成为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的行省。6. 阿拉伯化时代(640年一迄今)(二)古埃及法律渊源的演进埃及法律最古的渊源,在军事民主制和城市国家初期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但 随着统一国家的出现,习惯法逐步转化为成文法,并形成定型的司法制度。据希 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追述,埃及的第一位立法者是美尼斯,即那尔迈王,第二位 立法者是法老萨吉西司。据说,萨吉西司曾颁布了一项法令:借债时,债务人若无其他财产作为抵押, 可将亡父的木乃伊作为抵押或以自身未来的木乃伊 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即债务 人死前债务未清,充当抵押的木乃伊不得埋葬。这是最古老的法律中关于债务抵 押和担保的规定,它就是由习惯法成文化的例证。一一体现了人身与灵魂抵押和 担保的古代埃及特色。根据石雕图像和铭文考证,在公元前 15世纪中叶,图特摩斯三世时期 【非 为阿蒙荷特普三世】已经产生了成文法典。从图像上我们看到,一位法官端坐在 法庭上,他面前摆着一个箱子,其中装着 40卷法律。在铭文中,图特摩斯三世 自称为法律的制定者,并声称他本人永远遵守法律,法律是不可动摇的。在铭文 中还记载着一份训令,他认为理想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是公道的,不偏私, 使当事人双方都能满意地离开法官,审判弱者和强者,不在出身低下的人面 前偏袒显贵者,并奖励受害人,给恶人以报复。”古埃及的拿破仑【小资料】图特摩斯三世,古埃及第十八王朝 最以尚武著称的法老(前1479年一前 1425年在位)。图特摩斯三世是法老图特摩斯二世之子(曾被认为是图特摩斯 二世的异母弟)。据认为,他是图特摩斯二世与次妃伊西斯之子,与图特摩斯二 世的正妻哈特谢普苏特之女涅弗鲁利结婚。在公元前1458年前,图特摩斯三世 的后母哈特谢普苏特掌握着埃及的实权。哈特谢普苏特死后,图特摩斯三世独自 统治了一段时间,后来立其子阿蒙霍特普二世为共同执政者。从公元前1458年起,图特摩斯三世进行连续不断的战争,其结果是恢复了哈特谢普苏特时代丧失 的对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统治。他在麦吉杜、卡迭石、卡尔赫美什等地取得一系 列军事胜利(以围攻麦吉杜的战役最为有名)。约前1445年,图特摩斯三世打败 了米坦尼国王,夺占米坦尼王国位于 幼发拉底河西岸的土地。经过长期的征服, 埃及南部的边界被图特摩斯三世扩展至尼罗河第四瀑布。他还使利比亚、亚述、巴比伦、赫梯及克里特岛的统治者们都向他纳贡。由于图特摩斯三世的赫赫武功, 一些历史学家称他为古埃及的拿破仑。图特摩斯三世死后,阿蒙霍特普二世继 位。公元前13世纪,拉美西斯二世(前13041237年)为了以法律形式确认奴 隶制度的政治秩序,颁布了关于整顿军队的成分和按阶级出身、职业及特权作为 区别的“种姓制法律”。拉美西斯二世曾与赫梯人大战于奥伦特河畔的卡叠什。卡叠什战役断断续续 进行了 16年之久,双方损失惨重。最后于公元前 1283 (一说前1280年)年签 订了赫梯国王哈吐什尔和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的和平条约。这个条约是传 世最早的一部国际条约,是用牺牲弱小民族叙利亚的利益来换取的两大霸国之间 的“和平”。条约规定了互不侵犯和军事互助义务, 商定了双方互不接纳和引渡 对方的“亡命者”,瓜分了叙利亚的领土。【小资料】:拉姆西斯二世(Ramessesll)是埃及最伟大的法老,他是个伟大的建筑师, 也是个了不起的勇士。在他统治埃及的 66年间总计生了 100个小孩。除了外表 看起来像女生外,最让埃及人觉得生气的就是他推翻了常规的多神信仰而改尊崇 一神信仰。拉姆西斯二世总共有8个正式的妻子,还有将近100个妾。他死于西元前 1212年,享年90岁。拉姆西斯二世的小孩中有12个比他短命,当他终于肯让 出王位给他第13个儿子时,他已经是个糟老头了。1881年拉姆西斯二世木乃伊在帝王谷(DeirelBahri )被发现混在40个木乃伊中。将近100年后人们将他 的木乃伊运往巴黎治疗时(因为被细菌感染),还特别给了他一本护照,护照的 职业栏中填上:国王(已经死了)。经X光检查拉姆西斯二世的木乃伊,发现他 的鼻子中塞满了胡椒,推测是用来使他那漂亮的鹰勾鼻外型能够好好维护保存。 公元前8世纪,博克霍利斯法老公布的法典有8册(40卷),可惜原文已失传, 基本内容包括废除债务奴隶制,规定订立契约不必再通过宗教仪式, 准许农民出 售份地,限制借贷利息等等。我们研究埃及法律的文献资料,主要依据的是考古发现的石刻图像、铭文和 纸草文书残片,其次依据的是希腊学者、埃及僧侣的遗著及犹太人的宗教典籍。 这些文献资料中,保存了一些法老敕令、审判记录、契约、遗嘱、账目和证明, 内容涉及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从而透视出埃及法律的概貌和脉络。、古埃及法律的基本制度(一)古埃及政治法律制度的特定社会基础1保留母系氏族社会的某些特征进入阶级社会,妇女保有较高的社会地位。2. 家父权发展水平不高,没有形成家庭或家族内部的严重人身依附关系, 具有自由人身份的社会成员以较明显的个人色彩依附于农村公社、国家统治者 尤其是人神合一的最高统治者法老。3. 古埃及社会的阶级关系虽然比较复杂,但大体上可作如下划分。首先是以国王为首的由官僚贵族和祭司贵族构成的统治阶级。其次是中等自由民阶层, 包括中、小奴隶主、中下层祭司、小职员、书吏、手工业者和公社成员。中王国 时期出现了一个中小奴隶主阶层,称“涅杰斯”(原意为“小人”)。他们出身非贵族门第,是军队的主要来源。随着对外扩张的不断胜利,他们中的一部分人 从中分化出来,成为新兴军事贵族,构成了专制王权的重要支柱,被称为“豪强/nnjnnjn-nnn涅杰斯”。到新国时期则兴起了与涅杰斯社会地位相近的“ 涅木虎”阶层。奴隶 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俘,也有买卖来的奴隶。中王国时出现 债务奴隶。奴隶主要应用于家内服务和公共工程方面。 主人可以随意继承、转让 和赠送奴隶。新王国时期奴隶的人数有所增加。等级:法老T官僚贵族和祭司贵族T中等自由阶层(中小奴隶主、中下层 祭司、小职员、书吏、小手工业者和公社社员)一奴隶4. 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矛盾,祭司贵族集团同中央官僚贵族的斗争构成埃(二)政治制度埃及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奴隶制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埃及人称国王 为“法老”(意为”宫殿),意思是孟斐斯的主神,为神人合一的至尊的统治者。 据说自古王国第五王朝国王 齐阿普斯起,太阳神拉与太阳神之子的合一尊号就叫 “法老”,并且由这个王朝法老开始修建陵墓一一金字塔。法老自命为“君权神 授”,是宗教和世俗的最高领袖,集国家的祭司、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的 最高权力于一身。首先,法老的意志就是法律。法老不仅是立法者,也是最高法官。法老的敕令和口谕就是法律。法老的敕令首先写在纸草上,然后刻在石板上。留传至今 的最早的立法文献是第五王朝 涅菲利勒卡拉王的阿拜多斯敕令。在这篇文献 中,法老涅菲利勒卡拉说:“我不允许任何人有权在行政区(即州)内为了徭役 或其他事将先知带走。不允许带走神田上的任何仆役。”这里法老的敕令不仅保 护神庙人员的财产不受侵犯,而且特别强调地方长官须严格遵守而绝不能违抗。 另外诉讼案件须由法老任命的法官来审问,死亡的判决则只有法老本人才有权批 准。所以法老掌握了对全国臣民的生杀大权。第二,法老独揽了全国的一切行政大权。他有权任命中央及地方的官员。关 于委任和提拔大臣的命令,在大臣乌尼传和胡塞拜克铭文等材料中可以 见到。在法老面前,文武百官必须匍地敬拜,以亲吻法老的鞋为荣。据说有位地方官有一次因能和法老说话而激动得昏了过去。 法老之下设宰相(现代埃及学家 借用阿拉伯语称之为“维西尔”),辅佐法老统摄军事、财政、司法、祭祀等中 央部门。维西尔每天都要向法老报告国家公务要事,有时也代替法老到地方视 察。地方州长往往由法老的儿子或王室成员担任,中王国以后才逐渐提拔一些 地方贵族担任。法老可以随意调动或撤换官员,也经常坐轿或乘船外出巡察。帕 勒摩石碑上记载法老“巡视城墙” 一事,后逐渐演变成新法老继位时的一种礼 仪习俗。第三,在法理上,法老拥有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但实际上,法老无法 直接经营数量巨大的地产,土地通常由国家、国王、神庙、官僚贵族和农村公 社分别占有。为体现对土地的最咼所有权,法老极为重视每两年一次的全国土地 大清查,并以此为据来征收赋税。法老还经常把部分土地奖励给他的大臣或捐给 神庙。据帕勒摩石碑残片记载,第五王朝的法老一次捐给神庙1700斯塔特的土地。这种土地可能属于私有地。法老还亲自处理土地的定期分配和土地的税 收工作。第四,法老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军队是法老对内镇压和统治人民、 对外进行 扩张的工具。古王国时代,如遇战事,由地方长宫负责招兵组成部队,由法老统 率或调遣。中王国时期,法老已开始有一支组织良好的常备军。 包括王室卫队和 边防部队,主要由利比亚和努比亚的壮年黑人射击手组成。 在战时,根据需要还 征集义务兵。此外,平时还有维持社会治安的警察。 新王国时军队在装备和组织 方面进一步加强。第五,王权同神权结盟是埃及君主专制的显著特征之一 。埃及法老特别借重 宗教力量来强化专制统治。古王国初期及以前,鹰神荷鲁斯是王权的主要保护神。 古王国的第五王朝开始,法老又被奉为“太阳神拉的子孙”。 据说金字塔的建造 就与对拉神的崇拜有关。为了得到神权势力的支持,法老们将将大量土地和财物、 奴隶赐赠给神庙。但也有王权与神权的斗争。到新王国时期,随着军事帝国大规模的对外扩张, 祭司集团迅速壮大,特别是阿蒙神(新王国时期的国家主神)庙祭司成为最富有 的社会集团。他们常常干预掌握了国家许多行政大权,甚至维西尔也常由他们担 任。阿蒙神庙祭司势力的膨胀直接威胁着王权的巩固。法老阿蒙霍特普四世(前1379 一前1362年)上台后,为了摆脱王权对阿蒙 祭司集团的依赖,削弱和打击与王权抗衡的祭司集团的势力, 着手进行改革。他 恢复对拉神的崇拜,以对抗对阿蒙神的崇拜,封闭了阿蒙神庙的财产,驱逐其祭 司。继而提出只准崇拜阿吞神,对阿吞神庙奉献田园、牲畜、作坊等。铲除建筑 物上所有的“阿蒙”字样,他自己也改名为“ 埃赫那吞”(意为阿吞的光辉)。 同时将首都从底比斯迁到阿玛尔那,以彻底摆脱阿蒙祭司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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