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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需娴熟把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学问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专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和分监区长的领导下,对所分管当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3条专心开好班前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专心执行“三汇报”制度,并负责对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精确统计,做好当班罪犯入井、上井清点记录工作。 第5条每月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班中经常巡查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发觉问题准时处理,坚持“生产必需安全,担心全不生产”的原则。 第6条专心组织好本分监区罪犯,严格实施“三大规程”,处理担心全隐患,狠反“三违”。发生人身事故后,要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做到准时汇报。 第7条当班生产期间,保证跟班靠岗,全面把握当班生产状况,发觉隐患,应准时组织人员处理。重大安全隐患,马上向值班队长和调度室汇报,必要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8条专心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当班工作支配不到位,班中不能够督促学员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专心执行汇报制度,未对当班学员出、收工和入井、上井人员清点记录,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当班未准时发觉、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掘进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监区干警职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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