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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 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1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 8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 设 部 1990年7月2日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对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3381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原适用电压等级由 35330kV改为110500kV;比较切合实际地规定了回填土夯实的质量标准; 修改并增加了M24的螺栓紧固扭矩标准值;对有预倾斜要求的铁塔基础抹面、紧 线后的挠曲值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增加了拉线塔立柱扭曲的标准;增加了机械化施工的有关条文;对220kV及以上工程及大跨越档的弧垂提高了质量标准;特别是重点增加了有关张力架线的条文,提高了因张力架线而导致导线损伤的处理标 准;清除导线铝股表面氧化膜由使用凡士林改为使用导电脂;将测瓷绝缘子的兆 欧表的电压等级由2500V提高到5000V。由于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 施工工艺规程的颁发,将原规范中这部分条文进行了减化,同时对液压后允许尺寸偏差进行了修改,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修改意见或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 源 部 1990年5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不断提高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以促进电力建设的现代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110500kV交流和直流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63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工程应遵照本规范110kV部分执行。 第1.0.3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当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 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除由于特殊情况必须提出特殊要求外,也应同样作为线路设计的依据。 第1.0.5条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试点、测试、验证,判定后方可采用。并应制定不低于本规范相应水平的质量标准。 第1.0.6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中,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2.0.1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二、有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 三、对无质量检验资料的产品,或对产品检验结果有疑问的,均应重新进行抽样,并应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2条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或经试验并由有关单位共同鉴定的合格证明书,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3条 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做检验: 一、保管期限超过规定者; 二、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 三、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4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2.0.5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特殊地区可按该地区的标准执行。 第2.0.6条 水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其品种与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批水泥除必须取得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外,尚应有出厂日期。当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保管不善时,必须补做标号试验,并应按试验后的实际标号使用。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不同批号的水泥应分别堆放。 第2.0.7条 混凝土浇筑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作预制混凝土产品的用水,应使用饮用水; 二、现场浇筑混凝土宜使用饮用水,当无饮用水时,可采用河溪水或清洁的池塘水。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可只进行外观检查不做化验。水中不得含有油脂,其 上游亦无有害化合物流入,有怀疑时应进行化验; 三、不得使用海水。 第2.0.8条 混凝土掺用的外加剂,应采用符合标准的产品。首次使用时应经试验,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2.0.9条 掺入基础的大块石不得有裂缝、夹层,其强度不得低于混凝土用石的标准,尺寸宜为150250mm,且不宜使用卵石。 第2.0.10条 钢材的品种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各该品种钢材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0.11条 焊条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品种、牌号必须与所使用的钢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相当,并应具有良好的焊接工艺性能。首次使用应按有关规范进行工艺性能试验。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气焊条表面不得有油脂、污秽、腐蚀等; 二、电焊条无药皮剥落。受潮的电焊条,必须按焊条说明书规定的温度经过烘干处理,并应再经工艺性能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12条 铁塔加工制造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0.13条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第2.0.14条 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行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第2.0.15条 混凝土电杆的铁横担加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抱箍及其他钢件加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0.16条 导线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的规定, 铝合金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铝包钢绞线以及尚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他品种导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口导线的质量应符合各该产品国的国家标 准,且不应低于IEC标准。 第2.0.17条 当采用镀锌钢绞线作避雷线或拉线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镀锌钢绞线的规定。 第2.0.18条 金具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的规定。 第2.0.19条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19的规定。并应保证构件之间,或构件与铁件、螺栓之间的安装方便。其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不得有纵向及横向裂缝; 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放置地平面检查时不得有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得超过0.05mm; 三、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明显的缺陷。 第2.0.20条 导线绝缘子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盘形悬式绝缘子技术条件的规定。对绝缘子产品质量有怀疑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高压绝缘子抽样方案的规定进行检验与鉴定。 第2.0.21条 组装用的螺栓必须热浸镀锌,其加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输电铁塔用热浸镀锌紧固件的规定。 第2.0.22条 气焊用的电石及乙炔气应有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其质量可采用检查焊缝中硫、磷含量的方法来确定。其硫、磷含量不应高于被焊金属的含量。 气焊用的氧气纯度不应低于98.5%。 第三章 施 工 测 量 第3.0.1条 施工测量使用的经纬仪其最小读数不应大于1。 第3.0.2条 测量用的仪器及量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误差超过标准时应加以校正。 第3.0.3条 分坑测量前必须复核设计勘测时钉立的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一、以设计勘测钉立的两个相邻直线桩为基准,其横线路方向偏差大于 50mm; 二、当采用经纬仪视距法复测距离时,顺线路方向两相邻杆塔位中心桩间的距离与设计值的偏差大于设计档距的1%; 三、转角桩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复测时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30。 第3.0.4条 施工测量时应对下列几处地形标高进行重点复核: 一、地形变化较大,导线对地距离有可能不够的地形凸起点的标高; 二、杆塔位间被跨越物的标高; 三、相邻杆塔位的相对标高。 复核值与设计值比,偏差不应超过0.5m,超过时应由设计单位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第3.0.5条 设计交桩后个别丢失的杆塔位中心桩,应按设计数据予以补钉,其测量精度应符合现行有关架空送电线路测量技术规定的规定。 第3.0.6条 杆塔位中心桩移桩的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钢卷尺直线量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量距的1; 二、当采用视距法测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测距的5; 三、当采用方向法测量角度时,两测回测角值之差不应超过130。 第3.0.7条 施工测量时,应根据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钉出必要的、作为施工及质量检查的辅助桩。施工中保留不住的杆塔位中心桩必须对其钉立的辅助桩位置作记录,以便恢复该中心桩。 第四章 土石方工程 第4.0.1条 杆塔基础的坑深应以设计的施工基面为基准。位线基础的坑深,设计未提出施工基面时,应以拉线基础中心的地面标高为基准。 第4.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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