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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 岛 市 财 政 局青 岛 市 统 计 局青 岛 市 国 税 局青 岛 市 地 税 局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青建发201725号各区(市)建设、财政、统计、税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我市建筑业新旧动能转换,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就扶持企业发展,加强财源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按照建设宜居幸福创新型国际城市要求,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含房屋建筑、市政、园林绿化等建筑业企业,下同)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升市场竞争力;支持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本地化发展,稳步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整体实力;积极探索发展财源经济的有效途径,努力实现建筑业行业发展水平和财源建设工作的同步提升。(二)目标任务。将在建筑业总产值、缴税、开拓外埠市场等方面贡献较大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以及把总部迁入青岛、税收贡献较大的外地建筑业企业,纳入重点扶持对象,同时建立重点企业扶持“绿色通道”,给予一定奖励政策,实现我市建筑业财源建设水平稳步提升。二、实施“大雁领路”工程,扶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对经济总量较大、发展速度较快的本地建筑业“领头雁”,给予信用考核加分奖励:(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本年度建筑业总产值(以企业上报市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及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青岛市建筑业行业统计工程款支付信息系统为依据,下同)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和200亿元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本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80亿元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本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和10亿元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本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2亿元和4亿元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5分、10分、20分、30分和40分。建筑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本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8000万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和30亿元的,建筑业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本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的,建筑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本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和1亿元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5分、10分、20分、30分和40分。 以上不同层级的加分不重复计算,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加分,按照上述建筑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执行,下同。(四)本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3分。其中:本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业总产值在15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企业和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该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5分、10分、15分和20分。本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企业和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该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本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业总产值在2亿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企业和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该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5分、20分、30分和40分。本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业总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企业和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该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20分、30分、40分和50分。企业上报市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或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青岛市建筑业行业统计工程款支付信息系统中3季度、4季度建筑业总产值分别比本年上一季度增长50%以上的,应在3季度、4季度第1个月5日前将建筑业产值增长情况说明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未按照上述要求报送建筑业产值增长情况说明的,当年度建筑业总产值不予认可。三、实施“枝干相持”工程,加强建筑业财源建设密切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联系,搭建政府扶持企业、企业支持财源建设“相辅相成”的政企关系,对以下在我市税收贡献较大的本地及外地建筑业企业,给予信用考核加分奖励:(五)本年度税收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500万元、5000万元、75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5分、10分、15分、20分、25分、30分、35分和40分。本年度税收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7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5分、10分、15分、20分、25分、30分、35分和40分。本年度税收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5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5分、10分、15分、20分、25分、30分、35分和40分。四、实施“筑巢引凤”工程,鼓励外地企业本地化发展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及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在青岛本地化发展,重点引入外地大企业功能性总部,支持外地建筑业企业及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将总部迁入青岛或设立独立分支机构。对以下在青岛发展的外地企业,给予信用考核加分奖励:(六)外地企业在青岛市设有固定的分支机构并办理完成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信息登记,有以下情况的给予信用考核加分奖励:在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前办理完成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信息登记的,给予信用考核加10分。连续在青岛市5年及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信用考核加10分。连续在青岛市10年及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信用考核加15分。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我市缴纳税收的,给予该外地企业考核加20分。外地企业将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并在我市缴纳税收的,给予信用考核加40分。五、实施“鹏程万里”工程,鼓励开拓外埠市场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外埠市场,形成青岛建筑行业“品牌效应”,对以下外埠市场份额增长较快的本地建筑业企业,给予信用考核加分奖励:(七)本年度完成外埠市场建筑业总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5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埠市场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外埠市场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5分、10分、15分和20分。本年度完成外埠市场建筑业总产值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埠市场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外埠市场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本年度完成外埠市场建筑业总产值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埠市场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外埠市场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5分、20分、30分和40分。本年度完成外埠市场建筑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埠市场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外埠市场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20分、30分、40分和50分。六、组合发力、重点扶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八)支持企业上市。支持拟上市企业按上市公司要求规范操作并给予政策性补助,对完成主板上市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加40分。(九)在保证金等资信管理方面“松绑”。对信用情况较好及无拖欠行为的重点扶持企业减少保证金交纳金额。(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在贷款和出具担保保函等方面,积极为获得中标通知书的重点扶持企业提供借贷服务。对重点扶持企业可适当增加授信额度,简化审贷程序,给予利率优惠。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以工程合同、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动产和股权、专利权质押等形式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十一)对经济贡献率大,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十二)支持重点扶持企业参与投资建设。探索施工企业投资新模式,鼓励重点扶持的私营建筑业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实施公私合营(PPP)模式,建立重点扶持企业与政府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最大限度减小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十三)扶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建立重点企业和大项目的协调联系机制,对市外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的企业或单个工程合同额达到5亿元的大项目,各区市、单位应密切跟踪联系,积极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建立工程项目技术服务机制,对市外工程遇到的难度较大的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会商,帮助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十四)对企业办理资质等手续时给予便利审批。健全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制度,鼓励重点扶持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对该类企业申办业务时简化程序、精简核查内容。(十五)对建筑业年总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3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以及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8000万元以上建筑业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5000万元以上建筑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在企业、个人评优及精品工程创建方面,优先予以考虑。七、信息共享,建立部门间联动机制(十六)市城乡建设委按照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件要求,定期通过全市财源建设信息平台及时报送涉税信息,向有关部门提供行业数据,协调调度全市建筑业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发挥协税护税作用。(十七)市统计局每年及时将全市建筑业相关资料反馈市城乡建设委,每季度及时将全市建筑行业当年累计完成建筑业产值及增幅、建筑业增加值及增幅等反馈市城乡建设委。(十八)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纳税情况及全市建筑行业当年累计缴纳税收、增幅以及全市建筑行业实现税收占全市税收收入的比例等反馈市城乡建设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调整。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文件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2017年6月9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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