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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船税引导绿色消费助力绿色发展的调研报告自2012年我国第一部财产行为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以来,车船税在引导绿色消费、调节财富分配、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文结合某实际,从税收收入情况、政策效应、风险防控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并提出加强车船税管理的措施。一、税收收入分析(一)收入总体情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人均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和国家促进汽车产业政策的出台,我国汽车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增长阶段,为车船税收入的增长提供了丰富的税源。以某市为例,2018年-2022年,全市共入库车船税某某万元,占资环四税总收入的某.某某。其中:某年入库某万元,同比增长某某.某某%;某年入库某万元,同比增长某,某某;某年入库某万元,同比增长某.某某虬可以看出,某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居民消费意愿有所下降,在某年后,车船税整体增幅有所放缓。(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2018年-2022年,某全市有某某辆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享受了税收优惠,减免车船税某.某某万元,其中:某年,有某辆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享受了税收优惠,减免车船税某.某万元,增长某.某某%,增长率创历史新高,这与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宣传普及和广泛实施有重要关系。(三)收入预测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正在步入成熟稳定增长期,前期一系列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推动了汽车市场回暖。从全国看,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某.某某亿辆,其中汽车某.某某亿辆。从某市看,仅2022年全市新注册登记汽车某某辆,比某年增加某辆,增长某.某某虬其中:全市新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某辆,占新注册登记汽车总量的某.某某,与上年相比增加某辆,增长某.某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2022年某市累计销售汽车某某辆,其中:新能源汽车某辆,同比增长某某.某,税惠政策助力新能源汽车蓬勃发展。随着后疫情时代经济逐渐回暖,居民消费意愿增强,同时,国家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加大了财政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进行补助,将大大提升居民的购买意愿。按此趋势推测,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将与原来收入基本持平,而新增车船的车船税将稳步上升,特别是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增长可期。二、政策效应分析车船税以乘用车按排气量为计税依据划分了七档税额,这种累进税制在引导绿色消费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强化了绿色消费引导机制。一方面,政策“开路”引导绿色消费。税收减免政策进一步强化了对绿色消费的引导。不仅享受政府补贴,还享受车船税减免,性价比相较同等配置的传统燃油汽车更高,车船税减免和政府补贴政策的“叠加效应”让购买者更愿意选择新能源汽车,政策将受益范围锁定在小排量、经济型、占比大的乘用车上,起到了快速有效拉动当前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作用。另一方面,“正向”调节功能显现。汽车排气量大小与其价格正相关,按排气量征收车船税对于调节分配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以某市最近两年为例:2021年,某市2.0升排量及以下的中小排量乘用车计税车辆占全部计税乘用车的某某.某某%,其车船税收入占全部乘用车车船税收入的某某.某某%;2.0升排量以上的乘用车占全部乘用车车船税收入的某某.某某。2022年,某市2.0升排量及以下的中小排量乘用车计税车辆占全部计税乘用车的某某.某某%,其车船税收入占全部乘用车车船税收入的某某.某某%;2.0升排量以上的乘用车占全部乘用车车船税收入的不到某某.某某虬这说明居民选购车辆更青睐于中小排量汽车,中小排量汽车始终是主体车辆,大排量车仍占少数,这与车船税税额累进机制引导绿色消费的政策导向是一致的。三、风险防控分析为规范车船税管理,税务总局在推动社会共治、加强源泉扣缴、实现联网征收、提供便捷服务等方面推出一系列措施,税务部门协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行共管共治,建立了机动车代收代缴机制,并通过“税险同步”这一有效抓手强化了源头管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还存在以下风险:(一)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虽然车船税法在征管模式上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并行的模式,但却并没有在公安部门、保险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起直接的信息共享通道。沟通桥梁的缺乏,不仅使保险机构无法根据最新的车船税税收政策做出及时调整,也使税务部门在管理上陷入被动,容易出现如“保险机构未如实申报”“故意延压税款”“恶意修改车辆基本信息导致少收车船税”“重复代收车船税”等重大风险点。(二)保险机构未充分履行扣缴义务。一是滥用税收优惠。部分保险机构为扩大自身利益,利用自己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身份,以提供车船税税收优惠为手段吸引纳税人到自己的营业网点办理保险。如:保险机构在代扣代缴挂车车船税时,以不申报缴纳车船税作为优惠来吸引顾客,而这部分车辆因为并非强制购买交强险,因此很难实现源头管控,造成税收流失。还有一些保险机构掌握税收优惠政策不透彻,将公安、检察院的非警用牌照车辆视作警用车船享受税收优惠等,造成了国家税款的不必要流失。二是扣缴义务人转委托。依据车船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只有从事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机构才是车船税的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人。但实际操作中,保险机构为自身履行扣缴义务的方便,会委托其他单位(例如4S店)代收“交强险”,这一做法在法律上是被绝对禁止的,违背了车船税法现有的规定。四、强化车船税管理的建议(一)强化源头管控。建议在省级层面,开发车船税直报系统,通过专线接口实现与保险机构数据直连,保险机构按月全量上传代收车船税数据,直报系统接收后自动加工发起申报、扣款定时任务,经纳税人确认后数据自动导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推动风险管控前移,通过设置数据格式校验规则、减免税凭证号自动识别返回规则等,将数据监控移至申报和解缴环节之前,强化事前、事中风险防控,打造闭环管理流程,所有代收车船税数据全部通过系统生成、流转,杜绝保险机构人为干预数据的可能性,防范保险机构不如实申报、延压代收税款等潜在税收风险。(二)强化数据共享和比对分析。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获取车船的准确排量、整备质量、载客人数、吨位、登记日期等信息,为计算车船税额提供准确计税依据。根据代收代缴保险机构申报的税源明细表寻找车船税风险可疑点,与车辆购置税缴纳数据进行信息比对,与征管系统征收数据比对、与从车辆管理部门等第三方外调数据信息比对,发现疑点,及时进行数据整理登记,确切掌握车船税代征风险漏洞与错误数据信息。(三)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税收辅导和检查。税务机关定期安排专业骨干对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税收辅导和培训,确保车船税法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能在实践中被正确执行。此外,还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税务稽查或专项检查,特别是严查作废发票,避免出现先缴税再投保而后作废等不按规则操持的情况,严格审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车辆资料与信息,把好税款征收与税收优惠减免关口。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保险机构的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平良好的税收环境。(四)深度发掘税源潜力。通过比对每月金三入库数据,掌握企业车船税税收收入增减情况,了解其增减原因。分析每月预测数据与实际入库数据,对差异较大企业的业务情况、车型变化进行核实,保持车船税税款平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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