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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再担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摘 要:张家港市根据中国银监会、国家 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形成了 张家港市关于组建市再担保公司的意见,笔者对该意见进行可行 性分析:设立再担保公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设立再担保公司的价值, 以及它的主要优势等,为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改善社会信用环 境等方面提供理论支持。关键词:再担保公司;信用担保;中小企业为加快构建和完善全市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增级、 风险分散和代偿机制,促进和规范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有效解决中小 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新技术、高效农业、新兴产业等政府重点扶持领 域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公 司法和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财政局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关于组建 张家港市再担保公司的设想,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 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人 民银行、银监办等单位负责人进行了专题商议,形成了关于组建市 再担保公司的意见,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设立市再 担保公司。现将该市设立再担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如下:、张家港市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及其分析()担保公司基本情况至2009年末,全市共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共有9家,合计注册资本 136 605万元,合计从业人员91人。目前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有5家,合计注册资本79 997万元, 合计流动资产60 902万元,合计长期投资3 450万元,合计固定资 产7 018万元,合计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4 491万元,合计负债10 650 万元,2009年末净资产合计70 211万元(其中实收资本64 523万 元),共有从业人员65人。另有4家担保公司尚未开展担保业务,合计注册资本56 608万元, 共有从业人员26人。(二)担保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及其简要分析全市开展担保业务的5家担保公司中有3家注册资本相对较大的担 保公司担保业务正常开展。3家担保公司以2009年初担保余额177 644万元计算,担保额放大倍数按注册资本放大2.73倍,按实收资 本放大3.38倍,按净资产放大2.73倍;以2009年末在保余额296 046 万元计算,担保额放大倍数按注册资本放大4.55倍,按实收资本放 大5.64倍,按净资产放大4.55倍;以全年平均担保余额278 086万 元计算,按注册资本放大4.28倍,按实收资本放大5.29倍,按净资 产放大4.28倍。通常以全年平均担保余额和实收资本为准,3家正 常运行担保企业仅有2家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信用放大3倍以上(金 港担保6.79倍、农业担保3.56倍),纳入2009年度财政部门担保企 业决算范围,信源诚泰担保2.82倍未纳入决算。另外2家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开展不正常。2009年度新增担保余额18670万元,担保额放大倍数按注册资本计算放大1.24倍,按实收资 本计算放大1.56倍,按净资产计算放大1.56倍。(三)全市担保业运行与发展存在问题分析1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质量不高,与银行协作存在障碍。全市最大的 金港担保公司是以部分国有存量资产为主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实 收资本中存量资产占有较大比重,注册资本不易变现,担保资金严重 不足,资产流动性不高,影响担保公司的信用度,降低了担保公司注 册资本作为金融杠杆工具的乘数放大效应。2. 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在担保贷款金额上, 政府控股的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份额过高,民间资本型担保(包括 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截至有2009年底,我市开 展担保业务的5家担保机构中,政府担保机构有2家,在2009年新 增担保余额中,政府担保机构担保余额为335 312万元,占全部新增 担保余额83.6%。在2009年末担保余额中,政府担保机构担保余额 为269 812万元,占期末担保余额93.5%。由此可以判断出政府担保 机构担保贷款在中小企业贷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很高,这也说明了财 政出资的政府担保机构在整个体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3. 担保公司缺乏资金补偿机制。政府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以政府财 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为主,且规模不大。由于政府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 主要目标,不以担保费收入作为资金补偿来源,收取的担保费很低, 由于政府未建立担保公司资本补偿机制,导致担保公司资本规模难以 增大,担保信用规模也随之不能增大,制约了担保公司的发展壮大。 而民营担保机构资本实力较小,更加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多依靠高 额担保费作为资金补偿来源,由此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同时制 约了担保业务规模的放大。4. 担保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从当前我市商业性担保业务 开展情况来看,商业性信用担保对承担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要承 担100%的风险,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商业银行与 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利益不对称,使得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合 作支持的中小企业项目一旦形成不良贷款,由信用担保机构追索债 权,出现的风险代偿由担保机构承担。因此,商业性担保机构对中小 企业融资业务的担保,必须追求100%的安全,导致担保业务范围狭 窄,使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得不到融资支持。因此,担保机构不仅集 中了过多的贷款风险,而且极其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实际操作中绝大 多数担保机构,都寻求反担保条款来分散风险,或者是提高担保收费 转移风险。而事实上,中小企业的贷款之所以需要专门的担保机构, 就在于它们自身信用低,既没有合格的担保品,也很难找到非金融中 介的担保人。担保机构过多的反担保要求不仅使得担保机构不能帮助 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也彻底违背了设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Ij力旨。二、设立再担保公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设立再担保公司,建立再担保风险分散机制,能够促进担保行业 的健康发展。我市的担保机构发展较慢,业务发展不平衡,并且由于 担保机构一般要承担100%保证责任,缺乏风险分担,所以随着担保 业务量的增长,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会逐步扩大,担保经营风险已开 始显现。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只有建立再担保制度,才 能有效分散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防范系统性行业风险。2.设立再担保公司可以提高担保信用等级,扩大担保行业经营规模。 据统计,韩国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为20倍,日本30倍,美国甚至达 到50倍。而在我市,由于没有再担保公司的信用提级,银行对担保 公司的认可度不高,担保公司的信用放大倍数平均仅在5倍左右。建 立再担保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再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政策优势,提 高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认同,从而扩大担保公司的信用放大倍数。3设立再担保公司可以整合担保行业,促进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政 府出资设立的再担保公司的经营带有显著的政府公益色彩,其根本目 的是用最小的政策代价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再担保公司 经营将充分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重点支持对中小企业支持大、对高 新企业担保额比例大的的担保公司;重点支持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的、管理规范的、具有人才优势的担保公司;通过对担保公司的信息 采集分析,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从而达到建立政府、 银行、担保公司之间的协调机制,整合行业促进规范运作的目的。4.设立再担保公司可以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全市经济社会 又好又快地发展。再担保公司将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 业、新兴产业企业和高效农业企业等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 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产业快速发展。三、设立再担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分析()设立再担保公司符合国家政策除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外,全国人大、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全 力推动建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金融服 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建立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 的指导意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财政部下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 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包括再担保制度在内 的信用担保体系并同意组建全国再担保机构;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县级以 上政府都要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 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下发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 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联合下发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再担保公司的价值及其法律适用性1. 设立再担保公司的价值再担保是基于债的担保制度衍生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是现 实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 保,有其特有的设立条件和实践意义,不同于共同担保、更区别于反 担保。成立专门的再担保公司,可使再担保制度成为促进担保行业健 康稳定发展的政策性的保障制度。再担保在债权保障和担保人风险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有效地 分散了担保风险,更易为各方关系人所接受,并最终有助于当事人之 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设立。对债权人而言,再担保为债权人增加了一道 风险“防火墙”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有效方法。2. 再担保的法律适用性(1)再担保并未突破固有的担保方式,仍属担保法调整对象。依照 我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保证、抵押、质押是不同的担保方式。 再担保并没有突破担保法的规定创设新的担保方式,无论是再保证、 再抵押,还是再质押,所采用的担保方式仍为保证、抵押、质押。所 不同的只是再担保于担保、反担保之外创设了又一种担保方式的运用 形态。同时,担保法也并未对担保方式运用形态进行限制,根据民商 法“法未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 定为有效”的规定,再担保当然有效,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2)再担保物权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是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 事人的意思自由设定。再担保不是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因此不是新创 设的物权种类,其内容也与通常的抵押、质押并无不同,因此,不违 反物权法定原则。由此可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设定的再担保,不违 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故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性,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担保法和合同法。(三)设立再担保公司的优势分析我市设立再担保公司的主要优势有:(1)全市中小企业数量庞大,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较快,而且企业 融资需求规模较大。据有关统计资料反映,2009年,全市新注册登 记私营企业2 530家,新增注册资本74.06亿元,原有私营企业新增 注册资本54.82亿元,合计新增注册资本128.87亿元。2009年末, 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1 145.3亿元,同比增加357.4亿元。 经济发展形势总体较好,政府全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但 大多数中小企业并没有可抵押或质押的财产用于向银行金融机构申 请贷款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会随着经济回升向好而继续向上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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