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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三违“申诉和亲情帮教 工作的补充规定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三违申诉和亲情帮教工作,巩固三违亲情帮教成果,确保三违人员经矿培训和亲情帮教后不再发生三违行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严肃三违申诉。基层单位党政正职对矿查三违人员要求申诉、仲裁的,要严格审核,从严把关。对确需申诉、仲裁的,由单位党政正职一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申诉、仲裁。若在三违仲裁中维持原处理意见的,给予单位正职通报批评。二、凡单位有三违职工参加矿亲情帮教会的,基层单位党政正职必须有一人参加矿亲情帮教会。如缺席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各经济处罚50元/次。三、基层单位党政正职参加矿三违人员亲情帮教会后,要全面加强本单位当期三违人员的跟踪教育,确保其返岗后按章作业,不再发生三违行为。如被帮教人员六个月内再次发生矿查三违行为的,给予参加当期矿亲情帮教会的单位党政正职经济处罚500元人次。四、基层单位领导参加矿三违人员亲情帮教会后,要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同类型的三违现象再次发生。如三个月内本单位人员再次发生与本期帮教同类型三违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各经济处罚50元/人次。五、基层各单位要相互借鉴,吸取三违教训,举一反三,共反三违,确保其他单位发生的三违类型在本单位不再重复发生。六、职工亲属参加矿三违人员亲情帮教会后,要多吹枕边风,确保被帮教人员返岗后按章规范作业,不再发生违章行为。如被帮教人员六个月内再次发生三违行为的,一律待岗。七、本规定自02X年1月日起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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