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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版示范文本)B20080207合同编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八年十二月总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中标通知书第三部分投标函及其附录第四部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第五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六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七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部分合同图纸页脚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四、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六、合同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 .中标通知书;2 .投标函及其附录;3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4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6 .技术标准和要求;7 .合同图纸。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七、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八、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双方约定后本合同生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注:采用招标方式时,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应当置于合同相应位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时,无本部分。第三部分投标函及其附录投标函及其附录注:采用招标方式时,招标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函及其附录应当置于合同相应位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时,无本部分。第四部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注: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应当置于合同相应位置。第五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目录B200802071合同条款通用部分171. 一般规定172. 语言和文字21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214. 适用法律和法规215. 技术标准和要求226. 图纸227. 发包人238. 承包人269. 设计人2810. 监理人2811. 现场2912. 施工组织设计3013. 进度计划3114. 合同工期3215. 开工及延期开工3216. 工程暂停及复工3217. 工期延误3418.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3519. 工程质量3520.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3621. 工艺检验3722. 样品3923.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402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4225.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4526. 替代品5227. 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的运用5328. 工程量清单5429. 工程计量5430. 合同价款5531. 变更5832. 变更的计价6033. 支付6234. 工程竣工6635. 工程移交6836. 竣工结算6837. 保修6938. 违名7039. 索赔7340. 保险7641. 保证担保7742. 不可抗力7943. 争议8144. 专利权8245. 地下文物8246. 严禁贿赂8247. 保密8348. 合同文件的修改8349. 文件版权8350. 合同效力及份数841.一般规定906. 图纸907. 发包人908. 承包人9110. 监理人9111. 现场9113. 进度计划9214. 合同工期9217. 工期延误9218.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9219. 工程质量9220.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932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9325.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9430. 合同价款9431. 变更9532. 变更的计价9533. 支付9534. 工程竣工9635. 工程移交9636. 竣工结算9737. 保修9741.保证担保9743.争议9850.合同效力及份数98补充条款:98合同条款通用部分1. 一般规定1.1 词语定义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本项目指发包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工程项目。1.1.2 本工程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1.1.3 本合同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1.1.4 合同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1.1.5 合同协议书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1.1.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1.1.7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1.1.8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1.1.9 合同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1.1.10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1.1.11 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工程中标人的函件。1.1.12 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3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4 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5 承包人代表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6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7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8 监理人代表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9 永久工程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1.1.20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版示范文本)程,不包括工程设备。1.1.21 区段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2 工程设备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1.1.23 材料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1.1.24 施工机械设备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1.1.25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1.1.26 合同工期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1.1.27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1.1.28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1.1.29 天(日)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1.1.3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32 缺陷责任期指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1.1.33 保修期指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1.1.3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1.1.3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 解释1.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2.2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1.2.3 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1.3书面形式1.3.1 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1.3.3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1.3.4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 语言和文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如果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并应当按照翻译文本对该合同文件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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