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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抽调人员管理办法 - 制度法规 - 一、总体原则为了规范人员的借调(包括抽调,下文表述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二、借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骨干规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因工作需要暂时将本单位工作人员借用以执行指定的工作任务。借调人员的人事关系在借调期间保持不变。三、审批程序工作需要、个人自愿,经局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县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向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四、日常管理(一)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原单位按在岗职工对借调人员做好工资、职称、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并应当参加借调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二)借调人员一般不转移组织关系。(三)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不再行使自己在原工作单位的职能职权,不能单独承担行政执法等工作。(四)借调人员工资(含绩效工资)、财政性支付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其他非财政性支付的福利待遇由借调单位负责。(五)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在原单位进行。个人需提交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提出考核意见,并向原单位反馈。表现好的定为称职,表现太差的直接定为不称职。(六)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聘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正、公平对待借调人员。(七)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八)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调单位领导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并向原单位反馈。(九)借调人员在借用单位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按干部管理程序呈报惩处。五、借调关系解除条件(一)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二)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工作的;(三)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的,并征得借调单位同意的;(四) 借调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六) 借调单位提前解除借调关系的,应及时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办好手续并做好有关工作交接,借调人员应服从借调单位的决定。二一二年三月一日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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