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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近年来,工伤认定纠纷时有发生,那么,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 的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1原告:付xx,女,55岁,xx铁路第一中学老师(今年退休),系死 者周xx之妻,住xx市xx区xxx村x栋x户。联系电话:xxxxxxxxxxx(宅), 手机:xxxxxxxxxxxxxx被告: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定代表人:张xx,厅长第三人:xx铁路局诉讼请求:1、撤销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xxxx第A007号 工伤认定通知书和xx省人民政府赣府复字xxxx11号行政复议决定 书。2、判令被告对南铁车辆段广告公司已故经理周xx是否属于工 伤死亡重新认定。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xxxx第A007号工伤 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1、被告认定周xx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 周xx死亡原因,根据xx市第九医院死亡医学证明及xx铁路 局公安处调查后出具的证明,已经确认周xx死亡证明书第一份作废, 以第二份为准。第二份死亡证明书证明周xx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内 出血,而不是第一份死亡证明原因为病毒性肝炎。该份死亡证明书 证实周xx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内出血,而不是病毒性肝炎。(2) 周xx所在的xx铁路局车辆段广告公司是个自负盈亏的企业, 其工作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按照一般工作固定8小时工作制,不可能只 在单位办公室办公,市场经济,人走到哪里,随时都有工作找上门来, 这是其工作职责所决定的。(3) 周xxxxxx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患病住院期间,始终带 病在坚持工作,单位也始终没有明确宣布停止周xx的经理职务,也 没有派人接替其工作,他一直在履行工作,xxxx年11月29日催回外 地客户的广告费165500元。多经广告公司财务也送若干单据到医院 由周xx签字,还有业务主办方锡平开公司小车从医院接他回单位处 理公事。(4) 与xx铁路局车辆段广告公司有业务联系的客户北京辐轮广 告公司崔端平总经理的证言、同病房病友缪朝华的证言,均可证实周 xx在住院期间一直在坚持工作。(5) 周xxxxxx年12月10日上午911点多在医院和业务主办方 锡平商谈工作两个多小时,商议07年的工作计划和06年底工作小结。 当天晚上周xx突发颅内出血死亡,抢救时间未超过15小时,工伤 认定第15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 小时之内死亡的可视同工伤。上述事实可以证实,周xx是在工作和工作岗位,因履行工作职 责劳累过度直接导致“颅内出血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 条第1款的情形,应当视同为工伤。2、被告认定周xx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 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认定缺乏证据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家属和亲属认为是工伤, 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本案中 xx铁路局车辆段并未提出足够充分证据证实周xx死亡不属于工伤。(1) xx铁路局xx车辆段xxxx年6月12日对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 书的答复以及xxxx年8月16日对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再次取证的 答复,均以xx市第九医院第一份死亡医学证明书关于死亡诊断系病 性肝炎为证据来认定死亡原因。而实际上这两份答复所依据的xx市 第九医院的第一份死亡证明书是作废的,并作出了新的居民医学生亡 证明书,直接死亡原因是颅内出血。因此,xx车辆段以已经作废的 死亡证明书举证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一份证明是xxxx年12月 26日交给车辆段人事科的,第二份死亡证明是xxxx年3月之前交给 人事科的)。xxxx年9月10日前原告付xx和亲属到xx车辆段党委书 记王保根的办公室,问王保根:你不到第九医院去调查,你两次举证 给省医保的答复完全是与事实不符,就死亡证明一事,xx铁路局公安 分处去第九医院调查,原件在xx公安分处,复印件是xx铁路车辆段 领导在xxxx年11月1日听证会上交给了主持会议的龚河兴处长。(2) xx车辆段没有证据证实周xx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没有带病坚持 工作,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安排他人接替其工作,相反原告方提交的 多份证据可以证实周xx是在带病在病房一直履行法人和经理的职责, 因工作劳累而导致颅内出血死亡,平时和业务主办谈工作在50分钟 之内,而在xxxx年12月10日周xx和方锡平谈工作有两个多小时, 用脑过度劳累后导致颅内出血死亡。(3) xx车辆段没有证据证实周xx死亡系由原来的慢性乙型肝病导 致死亡而与工作劳累无关,更不能证明,颅内出血,与慢性乙型肝病之 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xx车辆段没有足够充分证据证实周xx不是在工作时 间、工作岗位因突发颅内出血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且其提供 的重要证据死亡证明书已经被xx市第九医院作废,故其证据不充分, 也不合法。二、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xxxx第A007号工伤 认定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被告xxxx年9月20日致xx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的 答复书第二点申请人无法提供周xx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死亡的有效证据,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符。工伤认定争议, 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这一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工伤认 定举证规则,因此是无效的。2、被告认为周xx在住院期间死亡因此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 作岗位死亡缺乏法律依据。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职工因工作原 因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而予以救助的制度,因此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关 键是看与工作职责是否有联系,而不能机械地固定在上班时间、上班 地点,所以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就是这个道理。其次,周xx在住院治疗期间,一直在坚持工作,完成自己的职 责,完全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认定其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 位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三、xx省人民政府赣府复字xxxx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相矛盾, 依法予以撤销。本案在行政复议期间,经多次听证,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充分 听取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本案事实的描述,已经查清了本案的事实, 与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基础一一车辆段出具的书面证 明材料,完全不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新作 出工伤认定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曾在xxxx年5月12日下发关于进一 步完善赣劳社伤认字xxxx第A0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建议函,虽 然下达该建议函违反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下发该建议函时,本案处于中止审理期间),建议函的内容有悖行 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复议机关可以对复议的 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完善),但已经认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作出的 不予工伤认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应当重新作 出认定。因此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该份行政复议书自相矛盾, 依法应予撤销该行政复议书。综上所述,被告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 求贵院依法撤销。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付xxxxxx年七月八日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2原告:珠海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XXX。被告:珠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xx区教育 路24号。原告不服珠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xx社工决字XXXX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珠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社工决字XX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不服珠海市 xx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 xx 社工决字xxxx11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认为,原告从未与XXX建立任何 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该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均属违法,特此提起行政诉讼。此致珠海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珠海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XXXX年XX月XX日相关知识工伤认定标准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 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 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 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 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 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 害的。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 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xx315号) 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 伤。(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 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复函 20xx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 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xx311号)认为,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 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 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 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 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 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 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 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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