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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思考 02年7月,国务院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02X2号),8月20日,国家安监总局举办专题视频讲座,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兼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黄毅同志专门解读国发23号文件,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及生产企业迅速掀起了学习贯彻国发2号文件的热潮。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发3号文件精神,国家安监总局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2X139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2X52号)两个重要意见,山东煤监局已着手针对国发23号文件要求,制定煤矿安全监察实施办法。作为鲁东煤监分局的一名煤矿安全监察员,学习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件,需要认真思考辖区煤矿安全工作的发展趋势、规律及特点,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记“安全发展”的重要的理念。 一、煤矿安全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意义重大,国发3号文件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正确认识安全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不断总结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成果与特点,进一步巩固发展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正如黄毅司长所言,国发23号文件是继202X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02X年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项治本之策之后,国务院出台的又一个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鲁东煤监分局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要求,围绕国家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正确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努力做到执法到位且执行到位,不断提高安全监察绩效。 (一)坚决落实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辖区小煤矿大量减少。202X年9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4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此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执法情况的检查报告,提出力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小煤矿问题是鲁东煤监分局的老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鲁东煤监分局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对小煤矿进行深层次资源整合,督促建立煤矿整合重组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矿井整合重组方案和措施,及时交流矿井整合重组信息。二是科学核定储量,开采价值不大、服务年限少于一年的矿井不再整合,确定回撤期,制定回撤措施,限期关闭。确需整合的矿井必须首先关闭,然后进行整合。整合重组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三是支持地方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二)扎实开展“隐患治理年”,辖区煤矿安全隐患大幅减少。2X年为国家安监总局“隐患治理年”,山东煤监局出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察办法,要求建立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审查制度,鲁东分局认真贯彻国家总局、省局的重要部署,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主,全面排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以及思想认识、工作作风、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辖区煤矿深入治理各种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202X年,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安全生产年”活动、山东省委、省政府要求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责任落实,问责风暴随即成为工作的主线、关键词。为认真开展“执法、治理、宣传教育”这“三项行动”,切实搞好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安监队伍“三项建设,鲁东煤监分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分解及考核实施办法,想方设法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为保证“职责”、“办法”落到实处,配套出台了监察制度保障体系,下矿监察确立了“七步走”督导程序,现场监察明确了“9”工作法,详细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备案制度、煤矿联系人制度、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煤矿事故分析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制度、职能室工作责任目标量化考核办法、岗位工作绩效量化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范煤矿安全执法活动的规章制度。 国发23号文件强调煤矿企业要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些要求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学习国发23号文件,认真分析辖区煤矿存在的问题 国发23号文件指出,一些企业依然存在“重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结合辖区煤矿实际,安全生产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一)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还存在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到位”。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煤矿企业没有认识到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问题是虚心接受,坚决不改,没有把安全发展落实到实际工作中,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仍然突出。二是安全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虽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执法文书对安全制度措施提出明确要求,但有些煤矿企业没有认真整改,一些制度措施只是停留在会议上、写在文件上、讲在口头上、贴在墙壁上,没有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三是安全投入不到位。部分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水平总体较低,技术装备水平差,缺乏必要安全保障。 (二)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薄弱。一是受自然灾害威胁严重。辖区2处高瓦斯煤矿、8处瓦斯异常区煤矿受到瓦斯的严重威胁;8处煤矿受到煤层自燃发火的威胁;6处煤矿煤尘爆炸的威胁;22处煤矿受底板承压水威胁;10处煤矿受老空水威胁;1处煤矿受地表水威胁;二是现场安全隐患依然很突出。近几年的工作,虽然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然而,目前辖区煤矿的安全问题依然很突出。分局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每次安全监察活动总能发现大量安全隐患,有的的是屡教不改、有的是这边改了,那边又犯。三是安全基础薄弱。辖区煤矿开采历史长,破产改制的老矿多,开采边角煤的小矿多。由于安全投入不足,煤矿技术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安全基础非常薄弱。 (三)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运输以及顶板管理工作离不开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撑。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是靠专业的技术管理水平。一方面,从个别矿井看,目前对技术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导致了有些技术措施不完善,有些技术不适应,工作面作业规程与现场不符,作业规程说一套,现场管理做一套;另一方面,有的单位专业人员较少甚至匮乏,有的单位不重视人才的重要作用,依靠技术超前预防的保障水平不高,这些都是制约安全稳定健康发展的重症。 (四)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应用水平还有差距。近年来,国家实行强制推行使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政策,辖区煤矿逐步建立完善了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但还不能从根本上实现本质安全,究其原因无非是空有形式,而没有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只是强调形式上的有,而没有做到实质上的有。有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无经过培训的专人值守,甲烷传感器未在线进行标校,监测数据历史曲线缺失,反映了对技术装备管理的漠视。 三、贯彻落实国发3号文件,牢牢把握辖区煤矿安全工作的几个重点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是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具体表现。强化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一方面昭示一种正确的价值导向,彰显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煤矿广大职工生命安全的极大关怀,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当煤矿发现严重险情时,带班领导在采取立即停产、排除隐患、组织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规定,副总工程师以上的领导是带班下井领导,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使得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彻底落实成为可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现场监察过程中,要着重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对未按规定下井带班或弄虚作假的,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按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罚款,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察办法,“隐患治理年”活动已取得明显成效,正逐步推向深入,成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统领工作全局,着力强化全安全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方式和手段,二是要注重克服厌战情绪,着力防范流于形式。要严肃认真,保持高度的责任心,最大限度地排查治理本单位的安全隐患。三是注重同现场安全管理相结合,按照“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执法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常抓不懈,持续发挥作用。(三)注重科技兴安,努力提升辖区煤矿安全科技装备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公众对安全问题的普遍关注,“科技兴安”成了当今安全工作的重要发展战略。要大力实施煤矿科技兴安,在全省煤矿开展科技项目推广。督促各煤矿企业在科技兴安工作中要做到“两个积极”。一是积极推广已经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要积极推广应用自动风门、无压风门、“双风机、双电源”、防炮崩风筒、瓦斯智能巡检系统、煤层超前注水、短壁注水、智能放炮管理系统等一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矿井的安全保障能力。二是积极同科研机构、大学院校开展合作,针对本矿井实际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开展科技攻关,解决制约本矿井安全工作的瓶颈,努力提高安全工作水平。 (四)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努力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督促煤矿企业注重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把先进的安全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之中,努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一是要求煤矿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其他费用不得挤占。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二是督促煤矿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完善现场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和手段,为员工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强化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三是要求煤矿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企业人员素质培训,加强安全技能培训,强化风险防范教育。特别是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后,一方面要加强对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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