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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1 、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放射科(骨科、口腔、泌尿外科、开展介入放 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的所有人员。2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学校毕业的影像专业人员。 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 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 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新上岗或调入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 出居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方可录用。3 、上岗前或上岗后放射工作人员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 合格,向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方可从事所限 定的放射工作,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4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佩带个人剂量元件, 每 3 个月检测一次, 一年四次,并按时定期送检。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个人剂 量高于剂量限值 1/4 时,必须有本单位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5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 1-2 年(不得超过 2 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 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收到检查结果 后要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 。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 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 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6 、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教育中形成的档案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单位所用,统一保管,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档案,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单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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