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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使用及安全管理制度目的:为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及信息内外网计算机桌面终端的管控、互联网、监控等计算机的稳定,充分了解和明确计算机中心的各项操作程序,规范电脑操作,做好电脑的维护与保养,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本制度涉及的电脑设备,包括电脑房设备及由电脑房负责安装在其它部门的所有电脑设备及周边设备。使用规定一、计算机设备及安全管理第一条 信息设备分为计算机终端、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打印机等第二条 计算机终端分为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由本部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电脑房负责计算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第三条 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时查杀病毒,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连接局内网的计算机,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第四条 接入局内外网的所有计算机必须实行实名制注册。计算机安全管理按照“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计算机设备的使用人员是第一安全责任人,计算机设备使用人员应及时对使用设备进行注册,安装好计算机桌面终端管理系统软件,并安装指定的防病毒软件,及时对操作系统补丁、防病毒软件进行升级更新,按照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在软件安装、更新、升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电脑房进行协助解决。第五条 禁止用非涉密计算机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信息,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内网设备连接外网;禁止内网使用无线网络或具有无线功能联接互联网的设备;禁止信息内网与信息外网计算机信息设备(含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交叉使用,并将在内网使用过的笔记本电脑、内网使用过的未注册的移动存储介质在家进行外网连接;禁止擅自卸载桌面终端管理系统软件;禁止擅自卸载省公司统一配发的防病毒软件;禁止擅自更改(含格式化)移动存储的控制策略。第六条 除电脑房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所使用的计算机或相关的电脑设备;各部门计算机操作员所使用的计算机,如需和其他人对换,必须得计算机操作员本人同意,经相关领导签字,然后报电脑房,方可进行机器对换。第七条 各部门的计算机操作员认真落实所辖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使用和保养责任;确保所用的计算机及外设始终处于整洁和良好的状态;对于关键的电脑设备应配备必要的继电保护电源。第八条 对于普通计算机(即非服务器或工控机)需要长时间待机状态时,应设置屏幕保护;超过2天长时间开机时,必须做必要的重启操作。第九条 各部门计算机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局信息中心发布的计算机终端配置指导卡,桌面终端帐户系统口令、屏保密码及应用系统口令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禁止为空口令、弱口令;计算机用户名、密码只授予个人使用,口令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并时刻检查用户口令,桌面终端及防病毒软件的运行状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第十条 进入局内网使用的移动存储设备必须进行实名制注册,并做好控制策略,移动存储设备使用人对自己的移动存储设备里面的保密内容负责,并且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只能在保密区使用。末注册过的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内外网交叉使用。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私拉网线,不得对网络进行有破坏性的操作,接入局内网的网络交换机、服务器、带网卡的打印机与复印机、路由器及其他带网卡占用IP地址的信息设备在不能注册的前提下需填写申请单交局信息中心申请开通。第十二条 接入信息内网外的计算机、服务器必须安装正版操作系统及省公司统一配发的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补丁。第十三条 禁止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存储设备与信息内、外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禁止在信息内网计算机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禁止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信息。 第十四条 在内外网中禁止发生任何干扰他人、干扰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正常工作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宜发布信息及垃圾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及木马;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业务系统、邮箱等;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导致联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机、瘫痪等运行异常。第十五条 非特殊情况,禁止用社会电子邮箱处理与工作相关的业务,凡处理与工作相关业务必须使用国家电网公司提供的邮件系统 http:/mail.sgcc.com.cn。第十六条 任何计算机需安装软件时,由使用人向电脑房提出申请,报部门经理审批同意后,由电脑房负责安装,所有计算机的软、硬件资源必须用于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未经电脑房许可,不得在内网上加载安装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软、硬件,不得擅自改变设备配置与系统设置。第十七条 外网计算机信息设备仅用于工作使用、查询业务相关资料等合法用途,严禁使用外网计算机玩游戏、聊天、炒股等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利用本馆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违法犯罪等活动;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稳定、迷信、淫秽、色情、反动等信息。第十八条 外来人员计算机设备或会议需求要接入局内网工作时必须办理申请,申请单至少要登记该设备物理地址、所使用IP地址、使用时段、使用系统、工作联系责任人、使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工作完成后凭申请单对信息系统中扫描得到的资料进行处理,直至删除。第十九条 各部门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开通互联网功能,填写上网申请表经部门经理签字逐报总经理批准后提交给电脑房,电脑房将根据申请进行布线和开通;并且严格按照规程对计算机终端进行安全配置。第二十条 根据计算机的非可控制性,严禁将任何工作文件文档存放桌面,对于不听劝告导致文件丢失,后果自负并按规定处理。二、关于移动存储介质的说明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存储数据的载体,包含U盘、移动硬盘、光盘、软盘、内存卡、记忆棒等设备;第二十二条 移动存储介质由本部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在局信息中心进行注册,并由电脑房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第二十三条 本部移动存储介质经注册后分为策略一和策略二,策略一移动存储介质只允许在本部内网具有访问权限并安装了客户端的计算机上使用;策略二移动存储介质分为保密区、交换区,其中保密区只能本部内网计算机上使用,交换区则可通过密码认证后与外部计算机进行数据交换。第二十四条 策略二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严禁将本部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第二十五条 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本部移动存储介质要及时上交办公室,并由电脑房对要报废的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进一步确认,并与领取时的类型、电子(产品)序列号、编号等进行核对,填写销毁登记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本部移动存储介质。第二十七条 借用本部移动存储介质要履行登记手续,即填写借用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借用,使用后要及时归还。第二十八条 凡因丢失本部移动存储介质造成的数据泄密,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进行赔偿。第二十九条 策略一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严禁使用该类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离职离岗前,要将所保管的本部移动存储介质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考核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部信息内外网计算机要求按照局规定,做到桌面终端管理率100%;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力部署率100%;网络准入控制率100%;操作系统补丁安装率100。本部非企业信息内外网(除特殊非互联网或自动还原系统)的计算机要求做到操作系统补丁安装率100%,防病毒软件100%,桌面文件安全管理100%。局信息中心对信息内外网计算机的桌面终端管理系统注册率,补丁升级率、防病毒软件安装率、计算机设备违规外联情况,以及操作系统用户登录口令、门户口令为空口令或弱口令的情况进行每月一次通报。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人员,按扣200元/次*台考核。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并追究该部门负责人责任,按扣200元/次*台考核。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任何一款,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并各按扣500元/次*台考核,部门第一负责人负连带责任,第二次及以上违反,撤出该计算机,并逐情处理或下岗处理。第三十四条 在国网公司、省公司不定期检测及通报中,被查或通报的违规外联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按扣500元/次*台考核,有二次及以上违反以上条款撤出该计算机,并逐情处理或下岗处理。第三十五条 所有处罚情况,根据所在部门所使用的网络,将以书面形式上报局信息中心备查。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引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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