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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防护管理办法一、范围本办法明确了为保证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而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为职工配备具有不同防护能力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的要求。本办法使用于FCC珠海LNG项目个人防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物品发放的管理二、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试行)中国石化安【2008】466号安全设施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9】498号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FCC/QHSEP26施工作业管理程序TRTCC 7A-GT-PROSA2802 个人劳动用品保护三、职责安全环保处负责发放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标准的制定、特殊作业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审批、劳动保护用品购置、发放、使用的监督检查.物资装备处负责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建账建、劳动保护用品的具体购置、出入库登记发放;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关的一般防暑降温物品的购置、登记、发放,二级单位指定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一般防暑降温物品的购置、登记、发放;财务资产处负责FCC各二级单位的年度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计划费用审核,保证资金支出;工会部门协助HSE管理部门做好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处负责协助供应部门及时提供职工岗位变动情况,为做好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暑降温物品发放提供依据。四、管理内容1.1 总则1.1.1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采用阻隔、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手段,保护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的侵害。1.1.2 劳动防护用品按使用范围分为集体防护用品(如安全网、生命绳、速差防坠器、排风戽、绝缘胶板等)和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手套等)两类。按性质又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预防或减轻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劳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生命绳、速差防坠器、防尘口罩、防毒面罩、皮安全鞋、绝缘鞋、防静电服等;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由于工作需要佩戴和分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帽、棉帽、风镜、防寒耳罩、工作服、毛巾、手套、水鞋、雨衣、防寒服等。1.2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1.2.1 头部防护类a) 进入FCC珠海LNG管理的任何工程项目场所,都应配戴安全帽。b) 凡有旋转机械,长发易于卷入的场所配戴工作帽。1.2.2 吸收器官防护类a) 有粉尘作业场所,应配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阻尘率应大于90以上。b) 在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应配戴过滤式防毒面具.c) 过滤式防毒面具适用于氢氰酸、氯化氰、磷化氢、砷化氢、光气等,毒气体积浓度不大于1,大于此浓度时,应停止作业。1.2.3 眼、面部防护a) 电焊工施焊必须配戴有防御有害射线能力和防止强光射入的面罩和护目镜。b) 车工车削、刨削、磨削等作业应配戴防冲击护具以防护眼部安全。c) 气焊工在施焊与气割时,应配戴热滤光的防护眼镜.d) 火炉作业,应配戴水晶石眼镜.e) 打磨作业应配备防护面罩.1.2.4 听觉器官的防护暴露在强噪声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为防止听觉器官损伤,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配备防护听觉器官的耳塞、耳罩等。1.2.5 防护服装:1.2.5.1 需要全身防护的作业穿着工作服,包括:a) 有强烈辐射、热射或有烧灼危险的作业;b) 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因撕挂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c) 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d) 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或特别肮脏的作业.1.2.5.2 工作服类别a) 严寒地区的野外、露天作业人员应穿着棉工作服;b) 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c) 经常处于酸、碱环境的作业人员应穿着耐酸碱工作服;d) 从事电焊、气焊的作业人员应穿着阻燃工作服;e) 在雨天作业的人员要穿着雨衣;f) 从事射线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防射线工作服。1.2.6 手防护a) a) 在施工作业中易于烧手、刺手、烫手或严重磨手的作业应戴手套.b) b) 电焊、气焊作业时应戴绝缘隔热阻燃的电焊专用手套.c) c) 电工应配置绝缘手套。d) d) 酸碱作业应穿戴耐酸手套。1.2.7 足防护:进入现场必须穿劳保鞋,特殊情况a) 易造成足部烫伤、刺割、触电、水或腐蚀作业场所应发放护用鞋。b) 电焊工、电工应穿着绝缘鞋。c) 易燃易爆场所应配备防静电鞋。d) 酸碱作业场所应配备耐腐蚀胶靴.1.2.8 防高处坠落a) 坠落高度2米以上(含2米)的场所,都应配挂安全带,安全带应按国标GB6095-2009安全带选用。b)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防止摆动碰撞。c) 在一般安全设施无法保障职工安全的情况下,应设置安全网、生命绳、速差防坠器等安全防护用品.1.3 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品的采购与检验1.3.1 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由物质装备部门按计划统一采购的,由二级单位申报防护用品需用计划,批准后由物装部门按规定采购、发放。1.3.2 劳动防护用品中,安全帽类、安全带、防护服类和防护鞋类以及安全网、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及毛巾、肥皂、洗衣粉等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项目物装部门在项目所在地采购.1.3.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是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检证、特种防护标签的产品。1.3.4 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由购买单位、部门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进行质量抽检。1.3.5 物装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按国家规定对以前批量购置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1.3.6 安全带按购买批号每二年抽检一次,以80kg重量做自坠落试验,若不破断,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抽检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安全带使用期为35年,但在具体使用时应视实际使用频繁程度而定。1.4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1.4.1 劳动防护用品由物装处或项目物装部门设专人保管,并严格按各防护用品的储存要求放置。1.4.2 发放到个人手中的防护用品由个人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改变结构或式样。1.4.3 使用后应将安全带、绳卷成盘,安全网折叠整齐,放置在架子上,不要接触潮湿的墙壁,不宜放置在日晒雨淋的场所,金属配件应涂抹防锈油。1.5 发放1.5.1 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提供。1.5.2 物装部门必须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并负责卡片的印制、填写和保管.对于安全帽和安全带的发放必须填写产品出厂日期及生产批号.安全部门负责检查发放办法和标准的执行情况。1.5.3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以人力资源部门在册人数为准,退休及内退人员不再享受任何劳动防护用品;待岗、产假及工伤休息人员在歇工期间停发一切劳动防护用品,复工后延长相应期限发放;职工在不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岗位上工作满三个月后停发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因病假、事假、旷工等超过三个月后,由人力部门通知物装部门在劳动防护用品卡片上注明,发放时延长相应期限。1.5.4 从事多工种作业的人员,按其主要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1.5.5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1.5.6 职工调动、更换单位时,劳保卡片转到新单位。1.5.7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必须根据特定工作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1.5.8 特殊作业需用防护用品(如检修、抢修、事故抢险等),要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处审批,由物装处采购、发放。1.6 使用1.6.1 职工进入施工现场或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1.6.2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按FCC规定的式样和要求正确使用,对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队长、班长有责任进行纠正、教育,安全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扣款。1.6.3 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非使用者原因造成的报废、失效或性能降低,应由安监部门出具证明,到物装部门以旧换新;因使用者原因造成的报废或丢失,使用者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由物装部门按规定执行后,予以补发。1.6.4 任何人不得将劳动防护用品变卖、送人或故意毁损,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式样;一经发现,换发的费用自理。1.6.5 项目安监站、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应随时搜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将信息整理后反馈到安全环保处。2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2.1 公司防暑降温费发放原则,参照广东省核定的发放标准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发放标准。2.2 防暑降温费分为两部分:即一般防暑降温费和高温作业特殊防暑降温费.2.3 一般防暑降温费用于一次性购买防暑降温物品,于每年6月份一次性发放到员工本人。2.4 特殊防暑降温费用于高温特殊作业的防暑降温需要,集中统一管理,由项目部、二级单位(自揽项目)根据需要按月提出申请,填写特殊防暑降温费申请表,费用纳入月度预算管理,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批并监督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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