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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2019版)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2019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第三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四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第五条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五条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第六条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第七条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疋收支、疋额或者疋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第七条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支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罰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科技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疋。疋额或者疋项补助可以为零。国家根据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一)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一)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第八条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九条预算编制内容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预算。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的预算。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第十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条预算编制要求在科学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下,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一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二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应当报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预算调整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三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复的预算及时分解、落实,明确单位内部预算执行责任,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仃效率。第十四条科学事业单位决算是指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第十五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科学事业单位是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预算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科研项目预算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协助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研究开发任务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科研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九条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第十三条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二)事业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科学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六)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第二十条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第十四条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一)科研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一)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二)技术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二)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1技术转让收入,即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2技术咨询收入,即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乙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4技术培训收入,即单位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贝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5技术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三)学术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四)科普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五)试制产品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五)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科学事业单位上述五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六)教学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以上各项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第十五条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包括:(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四)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第二十一条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第十六条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一)单位组织收入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一)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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