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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木结构建筑耐火等级的设计要求木结构建筑是指采用以木材为主制作的构件承重结构的建筑。普通木材一般 属于燃烧性材料,因此,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有特殊规定,其建筑构件的燃烧 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以按照表2-3-11的规定执行。从木结构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 看,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介于三级和四级之间。表2-3-11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名称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防火墙不燃性3.00承重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楼梯间的墙难燃性 1.00电梯井的墙不燃性1.0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难燃性 0.75房间隔墙难燃性0.50承重柱可燃性1.00梁可燃性1.00楼板难燃性 0.75屋顶承重构件可燃性0.50疏散楼梯难燃性0.50吊顶难燃性 0.15注: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 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 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 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3. 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廿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 于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 年版)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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