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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二章 安全奖励第4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的重点是生产队组中对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员工和直接从事安全管理人员。第5条 对公司安全工作创出好水平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根据本职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酌情给予表彰奖励。第6条 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和及时报告上级,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7条 对安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卓有成效的有功人给予重奖。第8条 在事故抢险和救护中冲锋陷阵、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生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有功人给予重奖。第9条 对检举、制止、抵制“三违”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10条 年度内被评为省公司安全标兵者,奖励2000元。第11条 年度内被评为市公司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者,奖励1000元。第12条 年度内评为煤矿安全标兵者,奖励500元。第13条 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奖励5002000元。第14条 在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实施效果明显的,每项奖励5002000元。第15条 勇于揭发他人破坏井上下质量标准化设施者奖励3003000元。第16条 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员工给予奖励。第17条 认真学习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在安全知识考试工作中成绩优秀员工给予奖励。第18条 对发现故意损坏自救器、矿灯的行为举报人,每次奖励汇报者200元。第19条 主动查“三违”,或者“三违”、任务超额定,给予其“三违”罚款60%的奖励。第20条 发现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一道风门长时间开启不关闭,及时向通风部门、安全部门汇报,情况属实的,奖励汇报者300元。第21条 对新工人传帮带成绩优秀人员,安全技术比武成绩优秀人员,奖励500元。第三章 安全处罚第一节 通则第22条 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处罚100元;不系帽带者,处罚30元;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合格的安全帽、矿灯、自救器者,各罚款50元;下井人员不会使用自救器或不规范者,罚款100元。第23条 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违者,罚款5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第24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现职,不执行检身制度,违者罚款50元,下井人员不接受检身,违者罚款50元。第25条 下井人员违反入井及考勤制度,处罚如下: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50元。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100元。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候车室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500元,当事人按物价双倍赔偿并罚款1000元。4、井下私自拆卸、关闭矿灯者,罚款100元。第26条 井口严禁烟火20米范围内和其它易燃场地抽烟或使用明火者,罚款500元。第27条 酒后下井者罚款300元,井口检身工没有检查出酒后下井者,罚款200元,其它责任人罚款100元。第28条 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钩工指挥,不遵守乘罐秩序,罚款100元。第29条 井口上下把钩工不负责任造成乘罐秩序混乱者,罚款50元。第30条 下井人员起哄、漫骂、行为野蛮和打架殴斗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第31条 罐笼超员或没有关好罐笼门,罚把钩工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32条 工作中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罚款200元,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第33条 不自学接受安监人员的检查的,违者罚款100元,不听从安监人员劝阻、辱骂、殴打、威胁安监人员违者罚款500元,性质严重的给予加重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34条 井上井下岗位睡岗者,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35条 班中脱岗者,一次罚款200元,二次开除,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36条 所有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证件上岗,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持过期证上岗者或资格证编号不齐全,看不清楚,按无效证件处理,停止上岗作业并处罚责任人50元;安排无证上岗的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37条 所有人员必须熟悉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岗位对标有关规定,并按照标准进行作业,检查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作业,罚款100元,并责令其下岗学习。第38条 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责任人50元。第39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机电设备机房、井下变电所等要害部门者,罚责任者100元。第40条 属交接岗位人员不执行交接班制度,视情节轻重罚款50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41条 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42条 没有执行开工检查制度,处罚责任者100元。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处罚责任人100元,跟班队干100元。第43条 队干、班组长违章指挥罚款200元,安全员不制止违章指挥,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44条 给“三违”人员说情及准情者,和“三违”人员同等处罚。第45条 向“三违”人员索要或“三违”人员贿赂检查人员,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第46条 各单位值班人员要按照公司、本单位值班规定坚守岗位,并按照规定填写各类台账、记录,否则罚责任人50元;安排不具备值班资格人员替岗,处罚责任人100元;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采取措施不力或通知不及时,影响正常工作,处罚责任人200元;因上述原因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47条 “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到安全科检查报到,罚当事人100元。第48条 下井人员不按有关规定携带工具及检查器具者,罚款50元。第49条 不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罚责任人100元。第50条 违章作业处罚单位300元,责任者100元。第51条 对“三违”不予制止,或庇护“三违”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52条 现场无跟班队干,罚责任单位200元,队干100元。第53条 各单位的制度和记录等资料要规范整齐,便于查阅,少一项制度、记录或制度、记录不完善,罚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各200元,检查时锁在箱、柜内等原因拿不出,一律按无制度、无记录处罚。第54条 对隐患不及时整改也未按规定要求整改,每一条处罚责任人单位200元。二次三定未整改,加倍处罚;无故不进行三定的,处罚当日值班队干50元,责任人单位200元。第55条 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单位领导1000元。第56条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罚责任单位10000元,单位领导2000元。第57条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一次罚单位10000元,单位领导2000元。第58条 集体违章每人处罚100元,现场负责人处罚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59条 工程质量月检奖罚执行矿质量标准化文件规定。第60条 工程质量、文明生产部达标,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工作面质量标准化不达标造成停产的,视情节轻重处罚单位2000元/次,单位领导300元。第61条 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冒顶、瓦斯超限等事故罚责任人300元,责任单位3000元。第62条 井下各处严禁乱扔食品袋、饮料瓶以及各种零散材料部件等,罚责任人100元。第63条 装卸、起吊、托运大件时未对悬挂的支护进行加固,未使用规定的悬挂材料连接牢固,罚负责人200元,安全员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64条 隐瞒工伤、事故不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跟班队长、跟班班长300元,安监员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65条 未编制作业规程或未规定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未执行开工许可制度强行施工、作业现场与措施不符,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罚违章指挥者300元。第66条 年度内各种安全活动文件的奖罚、规定,不能与本细则相抵触,如有抵触的按细则办理。第67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开除:1、“三违”之一造成二类机电事故或其他严重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事故责任者:2、破坏安全生产秩序,情节严重者3、因“三违”造成他人轻伤事故的责任者4、抢救事故不及时,延误抢救时间造成事故扩大,但未造成死亡的责任者5、管理人员发现严重违章不制止,发现重大隐患不汇报或造成事故者6、在禁止烟火的要害场所动火、造成事故者7、随意打开或移动井上下所有非移动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接线盒等,造成信号失传、延误者8、因操作失误造成大面积停电的责任者9、违章不听劝告,谩骂,中伤安监员或其他人员者10、作业前未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与安全员确认、未对作业人进行提醒等冒险作业造成轻伤事故者11、不按规定跟班、值班发生重伤事故者12、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轻伤事故者13、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1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直接责任领导15、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16、“三违”之一造成他人重伤事故的责任者17、因“三违”之一造成重大未遂事故者18、瓦检员空班漏检,测风、测尘工不按规定检查,填表、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19、无风或微风作业、瓦斯超限区域作业的责任者及局扇停风后不撤离者20、私自甩掉断电装置,致使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失效者21、随意打开密闭栅栏,进入盲巷者22、私调瓦斯探头显示数据者23、安全员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情节严重者24、私自涂改或擦除瓦斯、风量等有关数据者;25、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擅自进入封闭式轨道者;26、私自截断井下电器、电缆信号线电缆者;27、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自救器者;28、乘罐将携带工具或物品坠落井筒者;29、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重大事故者30、故意损坏通风设施、供电设施、运输设施等安全设施、带电作业和因电器失爆造成重大隐患或严重后果的责任者;31、乱动或堵塞井上下摄像仪、瓦斯传感器的黑白元件和其它传感器的测定部位,情节严重,造成巨大损失的责任者。32、作业前未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提醒等冒险作业造成重伤事故者;33、“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34、“三违”之一造成重大机电事故或恶性伤亡事故的;35、“三违”之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以上的;36、有一破坏矿井质量标准化设施,情节严重的;37、盗窃或私藏火工品情节严重的;38、抢救事故不及时,耽误抢救时间造成他人死亡的责任者;违反上述条款之一,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68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领导、给予撤职行政处分:1、业务科室领导,因管理不严、协调不当、指挥不力、落实不到位等,导致生产、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监控、调度、通讯业务部门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2、井上各职能科室业务范围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3、未按规定的安全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和应急救援,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4、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迟报重大事件和重要安全情况的;5、在实施安全检查、监察过程中,未按其安全职责、权限、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和随意处罚,造成不良安全影响或侵害他人安全权益的;6、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不力,导致其发生违反安全法规行为和失职,渎职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7、发生重大突发事故或事件等危及矿井安全的紧急关头时,拖延懈怠、推诿渎职,不按规定和上级部署及时有效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8、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决策不力、措施不力,干扰和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秩序或造成事故扩大的。违反上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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