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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公告20101号(简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称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召开第一届委员会第五次工作会议,对市场化定价机制进行讨论。会议讨论了去年底以来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发展情况,认为市场自律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市场机构自律意识的提高有效地促进了债务融资工具定价市场化进程,推进了市场健康发展。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及下设的债务融资工具定价机制工作联席会议与市场机构充分沟通协作,积极探讨研究符合市场化要求和业务实践的债务融资工具定价模式,创新性地提出了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构想。经过连续试运行,定价估值效果理想,能够客观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投资交易都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在实践基础上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指引(试行)立意明确,参与各方权责分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鉴此,经研究会议形成决议如下:一、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化定价机制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指引(试行)和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团成员名单。三、协会秘书处成立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负责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具体执行。四、一级市场发行将参考估值结果定价,具体发行价格将根据发行体具体资质情况以估值结果为基础浮动形成。(试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指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二O一O年六月四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市场参与各方权益与积极性,提高市场化定价水平,增强市场流动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定价估值(以下简称“估值”)是指多家市场机构对当期各主要信用等级、关键期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二级市场均衡收益率估计值的平均水平。第三条参与估值的市场机构凭借专业知识和市场经验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估值报价。估值行为应遵循客观独立、专业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第四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实施自律管理。第五条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定价估值工作基本原则;议定估值机构数量及准入与退出等事项;提出对重大违反自律规则行为的处理与处罚意见。第六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立估值工作小组,负责收集和发布估值数据;检验与评价估值结果;对估值机构进行日常自律管理;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指引的执行情况并据此提出给予或取消机构估值资格的建议。第七条参与估值的市场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二)具备较强的债券市场定价和研究分析能力,积极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研究工作,并做出贡献;(三)从业人员具备丰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或交易经验;(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排名靠前或投资交易业务排名靠前;(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具有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七)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估值机构应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各类市场参与者,数量不超过22家。第九条估值机构名单由工作小组根据上述条件并广泛征求市场参与者意见后初步拟定,报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外公布。第十条估值内容应至少包含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1、3、5年期限的重点AAA、AAA、AA+和AA级品种。第十一条估值机构可通过合法合规程序授权内部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负责具体估值报价。第十二条估值机构应于每周一11:00前将本周估值数据以传真及邮件形式报送工作小组,若周一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十三条工作小组对各机构报送的估值数据进行检查,对于明显因工作失误而导致估值数据失效的情况,工作小组应及时进行记录。第十四条估值结果的计算方法为剔除同一券种四个最大样本值和四个最小样本值后,对剩余数据进行算术平均。第十五条工作小组于每周一15:00将估值结果及原始估值数据通过交易商协会网站对外公布。第十六条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市场剧烈波动,工作小组应联系估值机构及时进行估值报价。第十七条工作小组应定期对估值结果的有效性及估值机构报送的数据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研究提出对定价估值工作改进和完善的意见。第十八条参与估值的机构不得有虚假估值、合谋估值、干扰其他估值机构估值意见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第十九条工作小组应对估值机构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被调查机构应予以配合。第二十条对违反指引的估值机构,交易商协会将通过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手段进行处罚。对估值数据长期偏离市场水平、定价估值能力相对较弱的估值机构,工作小组在经过认真调研并征求市场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可向专业委员会提出报告,建议暂停或取消其估值资格。第二十一条工作小组应定期向专业委员会报告定价估值工作开展情况及估值机构执行工作指引的情况。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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