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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矿 八 项 规 章 制 度O 一 O 年度安全调度会议制度1、每天早上 7:00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2、每日必须有一名副矿长以上领导值班,负责值日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3、法人代表、实际控股人、矿长、生产、安全、机电副矿 长、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值班调度员、安全员、瓦检员、班组 长应参加调度会。4、值班调度员要负责点名,无故缺席人员每次罚款 50元。5、国家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文件等应及时在调度会上学习、贯彻。6、前一天的值班领导及调度员应对值日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进行汇报,对未处理完的安全隐患要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进行交接。7、矿长及值班领导应对当日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布置。8、调度会上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在班前会上传达。9、值班领导应 24 小时在矿值班,并参加各班次的班前会, 布置安全生产工作。10、值班调度员做好会议记录。二、火工用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民爆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根据煤矿安 全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民爆物品的贮存,永久性地面民爆物品仓库建筑结 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以及地面民爆物 品库贮存各种民爆物品的数量等,必须按公安部门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井上、下接触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 电衣服。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民爆物品领退单制度,各种民爆 物品必须当班审批领取、当班使用、节余退库,严禁煤矿在井下 储存任何民爆物品。第四条 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 记、造册、签字、盖章。第五条 领用民爆物品时,放炮员应根据当班生产任务,按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选用炸药雷管,填写民爆物品申领 单(附样张),经带班领导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员资格证及申领 单到地面民爆物品仓库领取。严禁发放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 民爆物品。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型号和数量发放,不得多发、少发或发 错型号,放炮员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仓库保管员必须坚持“八不发放制度”。(1) 没有合格证不发。(2) 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检器、不对号不发。(3) 没有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4) 没有两人领用不发。(5) 没有雷管箱不发。(6) 雷管箱没有上锁不发。(7) 雷管不检测、不编号不发。(8) 质量有问题不发。第六条 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 长核实,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下班后立即亲自退库,填写 民爆物品退库单,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并逐一填写退 库民爆物品的编号。第七条 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 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或丢失炸药、雷管的,炸药 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煤矿带班领导。煤矿必须全力追缴丢失炸 药、雷管,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第八条 严格执行放炮员持放炮员资格证上岗制度,放炮员 下井必须携带瓦检器。第九条 各放炮地点必须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实行炸药、 雷管分箱临时保存并加锁。第十条 采掘工作面爆破装药,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 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应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 浮煤、岩粉应掏净,并充填足够的水炮泥,严禁放明炮、放糊炮。 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放炮”和 “放下 班炮”制度。第十一条 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 长度符合规定(岩巷 100 米,半煤岩 80米 ),禁止使用雷管脚线、 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第十二条 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应符合作业 规程的相关规定。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必须进行洒水。第十三条 放炮员应将放炮器钥匙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 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应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时应首 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 秒钟放炮,放炮后应立即摘下钥匙,将 母线摘下并扭结。第十四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 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 20 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 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三、探放水制度为强化我矿井下探放水工作,杜绝因水患威胁而引发安全事 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一、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 同)是本单位井下探放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 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三、煤矿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必须熟悉防治水业务),配 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禁止使用煤电钻探水),建立专门的探放水 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 防治水机构),建立井下探放水台帐。四、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 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 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五、煤矿企业应当聘请专业队伍进行水文物探,并根据水文 物探报告重新进行水患论证。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 掘活动。六、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 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抵御水灾的能力。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 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我矿 属中等水文地质类型矿井,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加强探放水工作。八、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 的断层破碎带;(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 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九、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全矿井的采掘作 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地面。十、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 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 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 硬度等确定,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规定。探放水设 计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十、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 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 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 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 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十一、严禁开采煤层防隔水煤(岩)柱,严禁在接近积水区 域附近进行采掘,严禁在积水采空区下顶水作业。十二、未按规定要求实施探放水及无记录台帐乃至弄虚作假 的,处罚责任人 500元。发现透水征兆不及时处理并带隐患违章 作业的,扣除责任人 1个月工资;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四、机械提人装置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我矿机械提人装置安全管理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 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2o3第一章 机械提人装置的安装和使用 我矿机械提人装置指的是斜井人车装置。 煤矿安装使用的机械提人装置必须是有煤安标志的合格煤矿机械提人装置必须经专业人员安装,并经强检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4、斜井人车所使用的提升绞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相关规定,经强检合格,并按技术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第二章 斜井人车第一节 日常维护一、班检和日检:由当班司机和维护人员共同进行。日常维 护内容:1、检查扶手、靠背板、坐板,安全保护链是否齐全完整, 前后挡板有无破洞和明显变形;车轮转动是否灵活无异响,车轮 压盖螺栓是否紧固,运行中偏摆是否超限;应保证开动机构各传 动杆无弯曲变形,活动部分润滑良好,零部件齐全完整,检查制 动装置连杆,传动弹簧、插销、转轴等是否完好;缓冲装置,缓 冲木应无异常现象。2、检查人车运行前检查项目中规定的内容。3、做好每班使用前的试验。二、旬检:由机电副矿长及技术员协同司机、维修人员除日 常维护的内容外,还包括:1、各部的磨损及润滑,确定各部件能否继续使用,维修更 换易损件,确定人车检修内容。2、制动装置的工作情况。3、连接装置的情况。4、对安全系统全面检查试验。三、班检、日检和旬检都必须做好日常维护记录。第二节 乘车制度一、凡入井、出井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乘车制度,听从信号工、 跟车工、挂钩工和等候室安检员的指挥,按先后次序排队在等候 室等候上车,不准逆向上、下车,严禁抢上、抢下拥挤,严禁扒 车,车停稳后,按次序允许进出车,禁止扒乘和跳车。二、乘员乘车后,必须挂好防护拦,乘车人员的头、脚、手 肩不准露出车外,所带工具长不超过 l 米,且不得露出车外,一 般工具应放在工具箱内,放在工具箱内的工具不得超过工具箱上 边缘。三、严格按人车强检报告定员数乘载,不得超员。四、人车行驶中及未停稳前,禁止乘员上、下和站立,不准 强行蹬车或跳车。五、乘车人员在车上不准随意扳动各手把, 不准动用人车 信号和其它设施。六、严禁携带爆炸品、易燃或腐蚀性物品乘车。七、人车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 安全规定。八、配备专职跟车工(信号工)和井上井下信号工,跟车工(信 号工)必须按章操作,井上井下信号工必须严格把关,阻止扒乘 矿车和人车同行等违章行为。第三章 附则1、本制度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 的,以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准。2、必须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本制度,并根据本矿机 械提人装置类别将本制度相关条款制作成制度牌,悬挂于矿井机 械提人装置的人员出入口醒目处。五、巷道封闭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矿井下密闭和栅栏等巷道封闭管理工作,确 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煤矿巷道封闭是指对矿井的临时停工巷道(临时停 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井下盲巷(独头超过6 米不通风的巷 道)、老空巷道和报废巷道按有关规定设置的栅栏或密闭。第二条 矿井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 源,设置栅栏挂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和矿长报 告。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 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 24 小 时内封闭完毕。井下不通风的巷道、盲巷、老空巷道和报废巷道在停风后6 小时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密闭。第三条 栅栏、密闭等封闭设置的地点应支护完好,距巷道 口不得超过 6 米,上、下山巷道的栅栏、密闭应设置在上、下山 巷道口。第四条 栅栏应用木柱或钢筋焊接等材料,并符合以下要 求:1、大巷必须使用金属栅栏,金属栅栏网孔尺寸不得大于200mmx200mm。2、小井可使用木柱栅栏,木柱间距不大于 15 厘米。3、架设栅栏时,巷道周边应进行掏槽,并沿巷宽每间隔小 于 1.0 米设一根牢固支柱,按照井字型搭接方式,栅栏四周均要 伸入槽内接实。4、栅栏必须牢固,以不使用专用工具拧不开、折不断为准。5、栅栏必须悬挂“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第五条 密闭应用砖石、水泥等不燃性材料建筑,并符合以 下要求:1、密闭至通风巷道口距离不得大于 6 米(上、下山巷道的 密闭应设置在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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