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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租汽车单车承包合同 甲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方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采取以效劳质量为主要条件的重新许可方式,依法授予乙方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壹辆。 核发编号 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对应初始车牌号为陕A- 。 第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5年; 年 个月。 期限以颁发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为准。 第三条 甲方按经营年度向乙方收取捌千元/辆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前,向甲方缴纳首次有偿使用费,并于每年的首次缴费对应日之前的30日内向甲方缴纳下一年度的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乙方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并按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方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标准和监视乙方的经营行为。 2.在经营期限内,依法对乙方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分。按规定对乙方进展效劳质量综合考核,并采取相应制约措施。 3.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收回经营权。 4.对乙方申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进展年度综合审验。 1.依法为乙方办理出租汽车营运手续,为乙方提供效劳。 2.在经营期限内,保障和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3.依法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和结果,承受乙方及社会监视。 5.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改善出租汽车的经营环境。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在经营期限内,守法经营,获得合法合理的收益。 2.按规定向甲方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相关营运手续。 3.按规定更新营运车辆和招聘驾驶员。 5.监视甲方的依法行政行为及办事程序和结果。 1.诚信经营、文明效劳、平安营运。 2.经营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允许承包人私自溢价转包车辆,转嫁经营风险。 3.依法缴纳税费,按时、足额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依据效劳协议约定缴纳经营管理效劳费用。 4.出租汽车不能向第三方进展担保或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进展抵押。 5.招聘持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依法与驾驶员签订标准的合同或协议。单车承包合同或协议不得超出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载明的经营权期限。 6.提供良好效劳,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正确处理与驾驶员的利益关系,不得因自身原因引发矛盾,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保持行业和社会稳定。 7.严格履行与受委托管理企业签订的效劳协议,应自觉服从企业管理,遵守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8.同等情况下优先聘用原在岗驾驶员。 9.承受甲方的管理和监视检查。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擅自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允许承包人私自溢价转包车辆,转嫁经营风险的; 2.未按期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 3.在经营年度因效劳违规、投诉被行政处分累计三次以上的; 4.在经营年度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20分以上的; 5.因效劳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行业通报二次或经营年度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6.在经营年度因各类违规被媒体曝光3次以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与驾驶员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或协议超出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经营权期限的; 8.与驾驶员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不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条款引发矛盾,造成行业不稳定的; 9.乙方拒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无理上访影响行业稳定或乙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导致车辆承包人或驾驶员非正常上访影响行业稳定,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 10.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11.营运车辆被非法“套牌”,经查证属该车辆经营者参与的; 12.将出租汽车向第三方进展担保或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进展抵押的; 13.属效劳质量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共4页,以中文书写不得涂改。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第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确认,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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