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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房开企业转为自用后再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纳税人销售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动产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还没有进行权属登 记、即一手不动产)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举例:如果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批商铺,销售出90%,剩余有10套商铺尚未售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权属登记,将该10套商铺登记在自己企业名下,以自己名义对外出租。3年后,该商区房产价格上涨,有买家提出要购买商铺。 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将该 10套商铺再出售,此时, 该10套商铺已经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再次销售时,属于“二 手”,不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因此,房地产 企业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而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 10套商铺登记在自己企业名下时,需要视同销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这里虽是无偿登记在本企业,不是转让给其他企业,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在2016年5月1日后,该登记行为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建的方式 取得的不动产,如果在会计制度上按“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此时进项税 额在开发产品时已经全额抵扣了,对进项税额不需会计处理。在登记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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