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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附条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我推荐转让合同:房屋质量合同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_(请自填)沈民(2)房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顺,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和平区乾翁美容美发中心人体业主,现住沈阳市和平区新世界花园A区朗悦居6号252室。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沈阳市王家庄,经营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何耀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秀坤,系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福顺、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_(请自填)和民房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_(请自填)年12月2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兴田主审,代理审判员王银华参加评议。于20_(请自填)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福顺、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秀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_(请自填)年10月19日,上诉人陈福顺与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新世界公司将其开发的沈阳市和平区新世界花园区朗悦居第A6栋2单元5层2号房屋出售给陈福顺。陈福顺付款后,新世界公司于20_(请自填)年 2月24日将房屋交付给陈福顺。陈福顺入住后,因房屋质量问题多次找到新世界公司给予维修,维修后,陈福顺房屋仍存在质量问题,陈福顺向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平区分站投诉,该单位经调查,于20_(请自填)年3月17日出具一份关于新世界花园A6-252用户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的情况说明,认为该房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窗台下墙面有漏水痕迹,有少量地板漆面翘起;2、室内墙面抹灰有多处空鼓;3、阳台窗开启不灵、卫生间窗折面损失、卧室窗玻璃裂一块、窗扇封闭不严;4、给水支管管路漏水,已维修完毕。由于陈福顺与新世界公司就房屋维修问题协商未果,陈福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并退还采暖费。另查明,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陈福顺房屋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结论为共计损失2456元。陈福顺不服,经该鉴定部门复议,补充损失费919元。上述事实,有资产评估报告、质量监督站情况说明、购房合同、维修记录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一、二审卷宗为凭,经本院审查及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有义务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质量,现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虽给予相应的维修,但未能维修好,至今仍存在质量问题,为此,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卫生间门口处地板、主、客卧室窗台板的损失情况,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明系被告造成的证据,且被告予以否认,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采暖费,因采暖是基于供暖合同产生的,被告不是供暖单位,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告诉解决,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原告进住房屋后,一直向被告主张对房屋予以维修,被告未能修复,原告曾于20_(请自填)年3月17日向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平分站主张过权利,被告也参加该部门调解,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规定,原告诉讼时效起始时间为20_(请自填)年3月17日,因此,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75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陈福顺、新世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均提起上诉。陈福顺上诉称,因新世界公司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上诉人生活困难和财产上的损失。因墙内水管破裂造成卫生间地板损坏,致使卫生间不能正常使用,主卧室因外探窗户上边漏水,造成面板损坏,新世界公司应赔偿损失。一审鉴定费500元,上诉费200元应由新世界公司承担。新世界公司上诉称,在保修期内,陈福顺投诉存在的问题,我公司履行了保修义务,有陈福顺签字的满意证明。在保修期过后,陈福顺新发现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已不属于我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福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陈福顺与新世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新世界公司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房屋符合质量标准。现新世界公司提供给陈福顺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虽给予相应的维修,但未能维修好,给陈福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故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关于陈福顺提出的卫生间门口处地板、主、客卧室窗台板的损失应由新世界公司赔偿的主张,因陈福顺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项损失是由新世界公司造成的,且新世界公司对该项主张予以否认,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福顺提出一审房屋鉴定费500元应由新世界公司承担的主张,因新世界公司提供给陈福顺的商品房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鉴定费应由新世界公司承担。关于上诉人新世界公司提出陈福顺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已过保修期,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因新世界公司提供给陈福顺的商品房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虽经维修,但未能维修好,上诉人陈福顺一直在主张权利,20_(请自填)年3月17日陈福顺向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平分站主张过权利,新世界公司也参加该部门调解,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起始时间为20_(请自填)年3月17日,因此,陈福顺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新世界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上诉人陈福顺承担200元;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0元。鉴定费500元,由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青代理审判员 陈 兴 田代理审判员 王 银 华二五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鹏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20_(请自填)年9月10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型建材生产线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成一条年产50万吨新型建材的生产线,并由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所需的成套设备和生产技术文件(包括人员培训和机器设备安装、调试等全过程)。技术转让费共135万元,其中硬件(变备)费用95万元,软件(技术)费用40万元,付款办法,在合同签订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机械设备有限公 “入门费”38万元,设备费用按交付进度及时付款;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20_(请自填)年9月20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汇“入门费”38万元。 20_(请自填)年2月5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全套技术文件移交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就合同执行事项进行会谈。约定:“设备由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电传通知后用汽车运输,因等电传通知而耽误时间的,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负延期交货的责任。” 20_(请自填)年3月2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电传告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 3月25日将设备运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余款付清。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坚持按合同约定先发运设备,后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后延期至 20_(请自填)年4月20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原新型建材生产线并转产。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属违约为由,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则提出反诉。一审审判情况: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履行了软件技术资料的移交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这虽是合同的部分履行,但科学技术作为特殊商品,一经转交,即无法返还,所以应取得双方所约定该部分的报酬。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发运设备,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负逾期不发运设备的违约责任,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转产,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如下:1.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软件费用人民币40万元。2.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备总额的5%违约金人民币47500元。一审判决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找到本人咨询,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相应的解答。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本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于本案,本律师认为:(代理词节录)一.就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由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技术和设备建成生产线,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技术和设备两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所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合同得到相应的报酬,就必须是合同的全面履行,只有合同的全面履行,才能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能获得经济效益。这是贯彻合同的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部分履行合同,如将技术文件移交给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从表面上看,作为特殊商品的技术移交给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返还。但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于生产线未建成,这些技术文件已失去合同全部履行所起的作用。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已付出劳动的技术给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却得不到任何报酬,过错完全在于自身。从法律角度来看,不会允许因为自己付出了劳动,但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得不到报酬的损失要由无过错方承担。技术文件是有价值的,但它毕竟是专用的,不搞此项生产和研究,对任何人来说都只是无用的东西。三.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合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待一天就必然增加一定量的经济损失。给了延期履行合同的时间以后,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即行转产,可减少经济损失。所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断然采取单方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二审法院审判情况: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规定了两个标的:“建成一条年产50万吨新型建材生产线,并由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所需的成套设备和生产技术文件(包括人员培训和机械设备安装、调试等全过程)。这两个标的都是该合同整体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所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对整个合同的违约,而不仅仅是发运设备的违约,生产线未能按期建成,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故判决如下:1.撤销区人民法院(20_(请自填)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2.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其所支付的“入门费”3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2500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我为大家收集20_(请自填)年最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知识解读,希望这些房屋买卖合同案件能够帮助到你解决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房屋买卖纠纷是十分常见的纠纷之一。研究房屋买卖纠纷对于正确处理这类纠纷具有一定意义。一、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主体必须合法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纠纷是房屋买卖的双方主体不合法或者不合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所谓卖房者不合法或不合格包括这样几层含义:(1)卖房者没有所有权,将租赁、借用、代管、占用或者他人委托办理房产证照的他人的房屋以自己所有为名出卖。还有的人伪造房证,指鹿为马,谎称对某房屋有所有权,意欲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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