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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当出纳6外汇业务六、外汇业务目录会计基础知识:外汇交易2进口信用证的办理流程2打包贷款和出口押汇的区别3汇率的表示方法4外汇分账核算制度4外汇办理手续5如何办理外汇闭户手续13如何办理外汇转户手续13使用外汇账户14外汇业务核算差不多知识14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16什么是外汇18解汇和结汇的区别18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18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20外币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变更23外币资本金账户如何注销24外币资本金账户如何开立24外币账户期末核算25外币业务的核算26外汇银行会计的若干专门处理方法有关汇兑缺失的处理31出纳日常货币资金核算的内容31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有什么区别32外贸过程中的银行费用如何核算32外汇账户有哪些种类34外币账户的银行日记账如何登记34什么是结汇34哪种外汇收入必须结汇35在汇兑结算方式下如何样办理退汇35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36公司收到美元后要如何处理39会计基础知识:外汇交易外汇交易确实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进行交换。与其他金融市场不同,外汇市场没有具体地点,也没有中央交易所,而是通过银行、企业和个人间的电子网络进行交易。“外汇交易”是同时买入一对货币组合中的一种货币而卖出另外一种货币。外汇是以货币对形式交易,例如欧元/美元(EUR/USD)或美元/日元(USD/JPY)。外汇交易市场,也称为“Forex”或“FX”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市场,平均每天超过1万5千亿美元的资金在当中周转相当于美国所有证券市场交易总和的30余倍。从交易的本质和实现的类型来看,外汇买卖则能够为以下两大类:1. 为满足客户真实的贸易、资本交易需求进行的基础外汇交易;2. 在基础外汇交易之上,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或出于外汇投资、投机需求进行的外汇衍生工具交易。属于第一类的基础外汇交易要紧是即期外汇交易,而外汇衍生工具交易则包括远期外汇交易,以及外汇择期交易、掉期交易、互换交易等。进口信用证的办理流程进口信用证指我行按照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凭规定单据履行到期付款义务的保证性文件。开证条件1、有进出口经营权,在进口付汇名录内或持有进口付汇备案表。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处置权,财务制度健全,资信良好,且履约能力强。3、进口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若属国家操纵商品须提供相应批件。4、提供规定比例的保证金。所需材料1、开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首次开证时需要)、进出口合同(代理开证协议)、进口许可证3、保证金入帐证明或其他担保文件等材料。建议与提示1、在贸易融资客户授信额度内可简化审批程序。2、全额保证金的进口开证业务,视同低风险。3、符合条件的客户,我行可减免开证保证金。4、能够叙作进口押汇,而不占用企业新的授信额度。打包贷款和出口押汇的区别打包贷款和出口押汇差不多上出口地银行给予出口商资金金融通的方式。但两者有以下区别:1、打包贷款是银行只凭出口商提交的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作为要求预支金额的凭证,而出口押汇则是银行以出口商提出交的代表物资所有权的货运单据作为垫款的依据。2、打包贷款的行为发生在物资装运之前,是出口商因购货、包装、装运的需要而要求银行给予资金融通;而出口押汇的行为发生在物资装运之后,是出口商为了资金周转,在交货后押汇而提早取得资金。3、在打包贷款业务中,银行通常只付给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而在出口押汇业务中,银行通常在买单时付足全部金额。4、办理打包贷款业务时,出口商人需提交信用证后,订立一份合同即可办理;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出口商需填写总质权书和申请书,有时还需提出保人出面担保,填具担保书。汇率的表示方法汇率是指以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比率或比价。汇率的表示方法有直截了当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两种。(一)直截了当标价法直截了当标价法是指用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折算成本国货币来表示的标价方式。例如:100美元=人民币760元100港元=人民币106元(二)间接标价法间接标价法是指以本国货币为标准,用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折算成外国货币来表示的标价方式。如上例:100元人民币=12.65美元100元人民币=94.33港元这两种标价方法并无本质差别,只是运算方式不同而已。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大多采纳直截了当标价法,我国目前也采纳直截了当标价法。(三)汇率的分类汇率按牌价分类有:(1)买入价:银行买进外汇的价格。(2)卖出价:银行卖出外汇的价格。(3)中间价: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价格,即等于买入价加卖出价之和除以2。外汇分账核算制度外汇分账制核算外汇分账制又称原币记账法。它是指商业银行处理外汇业务所采纳的一种专门记账方法。它是在外汇业务发生时,对有关外币的账务,从填制凭证,登记账簿到编制报表,都直截了当以外币核算,各种外币都自成一套独立的账务系统,互不混淆。外币分账制的要紧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按照各种外币分别设账。在外汇资金核算中,银行应当将本币和外币严格分开设置账户。一样按照经营的要紧外汇币种分别设置外汇账户,填制外币凭证、登记账薄、编制报表形成独立的外币账务体系。以反映各种外币情形。(2)划分现汇和记账外汇。按照银行与国外银行清算方式划分,商业银行要将外汇进一步划分为现汇账务体系和记账外汇账务体系。(3)设置“外汇买卖”科目。在外汇核算过程中,当涉及到两种不同种类货币交易时,必须通过“外汇买卖”账户核算,使其各自保持账务系统的完整性和独立性。(4)年终编制各种货币合并的决算报表。年终决算时,为了全面反映本币和外币的资产负债情形,各商业银行应将按照原币反映的各种分账货币按照年终决算日汇价折合为本币,与本币核算的决算报表的相同科目对口合并,汇总编制各类货币合并的本币决算报表,汇总反映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外汇办理手续(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终止外汇业务的手续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终止外汇业务应办理下列手续:1、经营信托存款、放款、投资、融资、租赁、担保等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以下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分局下简称外汇治理部门)批准。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1)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2)确属国家和地区经济、金融、贸易进展的需要;(3)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能力,专门应具有一定数量和相当素养的经济和金融人员,其中要紧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有3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和业务体会;(4)具有下列规定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多于10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都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多于5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多于2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3、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外汇治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1)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2)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组织章程;(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5)要紧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及简历。4、审批权限的程序为:(1)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报国家外汇治理局审批;(2)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都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外汇治理分局报国家外汇治理局审批;(3)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外汇治理分局报经省、自治区外汇治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治理局审批;(4)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由国家外汇治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5、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凭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6、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或外汇治理部门决定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时,应在当地外汇治理部门、税务、工商和审计部门监督下,对其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完毕,交回或由外汇治理部门吊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7、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停办外汇业务,应在30天往常向外汇治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董事会签署的停办外汇业务申请书;(2)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运算书、外汇头寸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人员汇出外汇的手续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正常业务的外汇支出,可凭付款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2、“三资”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能够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申请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于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3、“三资”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如要将外汇资本转移到中国境外须向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治理部门)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4、“三资”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用产品回收资本和分配利润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提取和拥有的其分额内的产品能够运出,但必须汇回应在中国缴纳的税款和其他应对的款项。如在中国境内出售,其销售所得的外汇,在缴纳应对款项后能够汇出。5、“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可凭企业董事会证明和纳税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其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汇出金额超过50%的比例时,能够向外汇治理部门申请。6、“三资”企业经批准在外国或港澳地区设置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外汇经费,经上汇治理部门批准,能够按期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7、依法停办的“三资”企业清理终止后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或所分得的资金如要求汇出,能够向外汇治理部门申请,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账户的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账户应办理下列手续: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业务需要,要求在境外银行开立账户者,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立。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治理部门申请在境外开立账户:(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该类账户的收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3)由于业务上的专门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3、企业在向外汇治理部门申请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账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金融、用途收支范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文件;(4)企业对境外账户使用的治理方法。4、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并应在其外汇收支要紧发生的国家或地区开立。该地区如有中资银行的,应第一选择中资银行,如属专门需要,也可选择资信较好的外资银行。5、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治理部门批准后的1个月内,向外汇治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凡未提交书面证明者,外汇治理部门批准开户的文件自动失效。6、企业境外账户使用期届满30天内,必须向外汇治理部门提供注销境外账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提供开户行清账单;如需延期使用境外账户,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治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7、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外汇治理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并作资金使用情形书面讲明。(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应办理下列手续: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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