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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合同合集7篇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正常状况下,签订合同必需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房屋抵押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房屋抵押合同 篇1在商品房预售的交易中,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有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称之为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 。通过这种方式,一时难以支付全部房款的消费者可以购买商品房,发展商可以尽快收到房款,而银行的业务也得以拓宽。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银行与购房人签订书面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购房人将其购买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正常状况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购房人作为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向银行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应无异议。但是,在商品房买卖出现纠纷的时候,比如发展商不能按期交楼,甚至出现楼盘烂尾的状况下,购房人可能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可能停止还款给银行。当然,贷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但是,在这种状况下,银行是否可以对抵押物主见抵押权呢要行使抵押权,银行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银行与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所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生效。依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行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实务中,银行与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以实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在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抵押贷款合同成立,应无异议。另外,依据合同法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条第2款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生效与否,其一要看合同是否合法,其二要看法律、行政法规是否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首先,我们来看看抵押贷款合同的合法性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其一:抵押物是否合法其二: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就其次个方面而言,抵押合同中抵押人假如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两个:其一为抵押人必需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其二为抵押人需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对于抵押人第一项条件,民事行为人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不再累述。因此,在分析预售房地产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主体资格问题的时候,我们主要探讨:抵押人是否具有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购房人是否已经获得了对在建房屋的处分权1、抵押物的合法性问题:2、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独立之物 ,而物是指能够为人所支配的具有肯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具有客观物质性 。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其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的物。但是在商品房预售的交易中,在签订合同时商品房可能正在建立之中,依据工程进展的不同,有的预售商品房可能连轮廓都还没有,因此不具有物的客观物质性。当事人以并不存在的物来设定抵押,有悖于物权客体的客观物质性。但假如以此否认房地产预售中将正在建立的房屋抵押的合法性,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将是很大的打击。其实,就正在建立过程中的物设定抵押,我国法律中也有规定,我国海商法中就特殊规定正在建立的船舶可以设定抵押 。鉴于担保法中对于正在建立的房地产是否可以设定抵押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担保法的司法说明中,特地将正在建立的房屋或者其他正在建立的建筑物的抵押效力问题进行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20xx年12月13日施行)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立的或者正在建立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据此,正在建立的房屋虽然不符合物的客观物质性,但作为特定抵押物同样可以设定抵押。2、抵押人的处分权的问题:我国担保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房屋必需是抵押人全部。对于在建房屋的全部权的问题,存在争议。有主见认为随预购人支付房款的数额房屋全部权渐渐转移给买方 。这种观点使买方和卖方可能同时具有同一房地产的全部权,违反了物权法中一物一权的原理,而且与房地产全部权转让登记生效的法律规定也不符。买方虽然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合同,但要取得房地产的全部权,还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为购买的房屋已建成为客观有形的物,其二为房地产转让已经办理登记,获得了权利证书 。因此,对于正在建立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在建立完毕办理产权转让登记之前,预售合同的买方不能获得房屋的全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资格存在问题。另外,预售的商品房非客观存在的物,预售合同的买方对于预售商品房无物权可言,因此对物的处分权同样也不存在。因此,商品房预售中的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既不是抵押物的全部人,也无在建房屋的处分权。(在签订预售合同之后,如没有行政法规的限制,买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转让其在预售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只是买方处分合同的债权债务,而非买卖标的物的处分,并不是我们探讨的对物的处分权。)在商品房预售的业务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买方虽然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时候对预售的房屋没有全部权和处分权,但他在将来可依法获得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的全部权,即享有对全部权的期盼权。而担保法没有规定无权利人将来可以获得权利的状况下所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特殊法没有规定的状况下,我们可以适用一般法的有关规定。而作为一般法的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是推之,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抵押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生效须要取决于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在订立合同之后获得处分权。假如权利人不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之后不能获得处分权,即为不发生使合同有效的事实,则该合同始终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合同法的这一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对这种抵押合同效力待定的状况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该说明的第49条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供应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从该条款的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只要抵押人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获得权利证书,即为抵押人取得对抵押物的处分权,该抵押合同可以认定有效。同时,我们也留意到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经过权利人追认也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效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并没有作相应的规定。从上面的分析,对于预售商品房中抵押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正在建立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房地产预售合同的买方以其购买的正在建立的房屋进行抵押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假如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买方可以获得房屋的处分权,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应因此受到影响。其次,我们再来探讨商品房预售中,办理登记对于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关于抵押登记的效力,存在两种立法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 。假如实行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的设定,在当事人达成抵押合同之后即可成立,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假如抵押物未经登记,抵押权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假如实行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的设定,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之外,还必需履行登记手续,才能产生效力。依据我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需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可见,对于城市房地产的抵押,我国担保法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另外,商品房预售中的抵押合同,由于在预售的时候,商品房还处于在建过程中,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47条所规定的将在建房屋或者建筑物进行抵押的状况。依据该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立的或者正在建立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从该条内容可以看出,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也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商品房预售的按揭业务中,预售合同的买方作为抵押人将预售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在办理抵押物登记之后,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但是,在实务中,假如商品房没有建成,抵押人没有获得权利证书,根本不能对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进行登记。假如抵押物没有办理登记,是否必定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担保法中虽然对城市房地产的抵押实行了登记要件主义,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依据登记的不怜悯况,我们可以看出明显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改变。因此,回答抵押登记对于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这一问题,须要详细状况详细分析。房屋抵押合同 篇2合同编号:_抵押人(下称甲方)_抵押权人(下称乙方)_鉴于债务人_与乙方于_年_月_日签订了_(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乙方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得以实现,甲方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向乙方作抵押但保。甲乙方双方经协商一样,订立本抵押合同。第一条本合同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如下:房地产区坐落房地产房屋结构名称房屋全部权证号预售合同备案号建筑总面积(平方米)用地总面积摊土地面积权证号(平方米)(平方米)建筑总楼层抵押楼层运用性质东:房地产状况四至西:以下栏目仅供在建工程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已交纳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已投入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工作量和工程量北:南:抵押房产面积(平方米)抵押房产分土地运用全部权人小区街(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其次条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种类:_;币种:_;数额:大写_元,小写_元。债务履行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三条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第四条抵押房地产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房地产担当修理养护义务,负责抵押房地产的平安与完好,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如抵押房地产人为毁损、灭失以及发生其他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损的状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抵押房地产,或在_天内重新供应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第五条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乙方主债权_万元,占主债权_%,及由此产生的附属债权。第六条本合同抵押期限按下列第_种方式约定:1、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_年_月_日止;2、不作约定。第七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押登记。天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到该房产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第八条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需刚好书面告知乙方,并按下列第_种方式执行:1、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变更抵押合同,甲乙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2、甲方以拆迁受偿价款偿付乙方在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主债权及附属债权。第九条抵押房地产的转让按下列第_种方式执行: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的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抵偿第三方债务、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2、甲方将抵押的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时,应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地产已经抵押的状况,转让价款须交乙方指定的机构提存。第十条抵押房地产的再抵押按下列第_种方式执行: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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