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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农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农业企业财务 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 ,结合农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农业企业。农业企 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 商综合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和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单 位。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经济性 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等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 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接受主管财政 机关的检查监督。第五条 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各种类型的农业承包经营单 位,包括家庭农场在内, 应当实行“自主经营、 单独核算、定额上缴、 自负盈亏”的办法,认真履行承包合同,完成上缴任务,合理分配收 益。企业对所属的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单位也 应赋予其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计算 盈亏、定额上缴”的办法;可向银行(信用社)开户,办理存款和贷 款。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 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 量准确,并制定和修定各项定额;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 终了前一定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第七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 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 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第二章 资 金 筹 集第八条 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 外商资本金等。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 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包括乡、村、镇等集体资本金)以其依 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 业形成的资本金。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 企业形成的资本金。第九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 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 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第十条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 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 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 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 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第十二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 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 章程的规定, 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企 业风险及亏损。第十三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 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 、接受 捐赠的财产; 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 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 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第十四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家庭 农场款、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专项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包干利 润、其他应交款、应付利润和其它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 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 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 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 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 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 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 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 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 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第三章 流 动 资 产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家庭农场款、 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应收票据应当按照面值计价。 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 额,计入财务费用。第十七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计提 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收回已经确认核销的坏账, 增加坏账准备金。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 经核销的坏账,冲减管理费用。第十八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种子、饲料、肥料、农 药)、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幼畜和育肥畜、产成品、商品等。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的材料,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 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制的材料, 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 按照 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 装卸费、 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 计价。商品流通业采购的商品,按照商品进价成本计价。 购入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实际购入价格计价。 自繁的幼畜和育肥畜, 按 实际成本计价;自繁的幼畜成龄转为产役畜,按市价计价。产役畜淘 汰转为育肥畜,按折余价值计价。自产留用的种子、饲料、口粮以及工业用原材料等,按市价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 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十九条 企业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实际 成本核算,也可按计划成本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 应当单独核算。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 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 可以采用先进先出 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 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第二十条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 或者分期摊销。第二十一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 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 的存货, 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 计入管理费 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 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 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四章 固 定 资 产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 器、机械、 运输工具,产畜和役畜,使用的土地、 公路、桥梁、堤坝、 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经济林木、防护林、养殖池以 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单位价值在元以上, 并且 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 缴纳的税金等计价。外购的产畜和役畜按购进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 保险费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 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 价。企业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原、矿山等,应造册登记,加强 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价。企业以前年度建设的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 水泥晒场、 防护林等, 未计价的暂不计价, 但应造册登记, 加强管理。 企业在年以后年度新建的上述固定资产, 按建设过程中实际 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企业自行营造的,转入固定资产的橡胶、果、桑、茶树等经济林木, 按照营林实际成本计价。企业营造的为生产服务的防风、固沙、护堤 等防护林木,也按照营林实际成本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融资 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 调试费等计价接受捐赠的, 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 保险 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 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 加上改 扩建发生的支出, 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 额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耕地占用税, 计 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 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 法计价: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 工程管理费等计价。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 价。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 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 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 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 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 其净损失, 在筹建期间 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 计入工程成本。 在试运转 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 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第二十六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峻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 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 产,并计算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 已计提折旧。第二十七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 器、机械(包括农业机械) ,仪器仪表,运输工具,经济林木,产畜 和役畜,养殖池, 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 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年以后 建设的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等。 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应在使用的季节提足全年折旧, 计入使用期间的成 本。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 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 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防护林、开发利用的土地 (包括耕地、草原、矿山)等。年以前建设的公路、 桥梁、堤坝、 水库、干渠、支渠、 机井、 水泥晒场等,也不计提折旧。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经 财政部批准的技术进步快的企业, 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 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在开始实行年 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 采用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 为: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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