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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一案例审结 高管局胜 六龄童违章穿高速后果自负19年2月13日,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纱帽村七组四年级小学生胡永洁为其在汉宜高速公路南侧挖藕的父亲送饭,同湾子的胡箫、胡康兄弟主动要求一同前往。三人为抄近路,避开左侧距离10米的人行通道不走,扒开路北边附近的公路铁丝防护网,又翻越第二道防护栏进入高速公路。当横穿至汉宜高速公路K7+00m宜汉方向时,1岁的胡永洁和8岁的胡箫冲了过去,年仅6岁的胡康从中间花坛跳下时,失去自控,被一辆从仙桃向武汉方向正常行驶的汽车当场撞死。 对这起因行人违法上高速公路而引起的交通事故,仙桃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受理,并于月17日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事由死者胡康负全部责任,车方不负责任。对此,死者家属未在法定的时间内作出任何反对意见表示。对在公安交警部门受案处理过程中,死者胡康之父以“高速公路铁丝防护网破损,造成死者上路致死”为由,违反审判程序,就同一起案件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补偿费、丧葬费数千元,精神补偿费10万元。 月30日上午9时,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方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进行了法庭陈述和辩论。他们认为,行人违法入高速公路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早有明文规定,而造成本案损失后果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告未尽到监护职责。案发当天,死者父母都出门在外,对孩子的人身采取了放任态度,孩子无人看管,从而造成孩子的死亡后果。原告就同一起案件同时提请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混淆了法律关系主体,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在法定时效内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这种明显的违法起诉于法无据,与法相悖,是其违法行为的继续,而且有损国家利益。 最后,合议庭裁决,审判长当庭宣判: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损害结果是由于原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依法驳回原告起诉。至此,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在这起“全国第一案例”一审判决中胜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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