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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20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进行了修编。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T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二、充分考虑手工制图与计算机制图的各自特点,兼顾二者的需要和新的要求。三、对不适合当前使用的或过时的图例、表达方式和制图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或增补,使之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该所(北京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 100044),以供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贾苇、杨世兴、车爱晶1 总则 为了统一给水排水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1 手工制图;2 计算机制图。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排水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2 总平面设计图、竣工图;3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平面图的实测图;4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一般规定2.1 图线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纸的类别、比例和复杂程度,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3.0.1条的规定选用。线宽b宜为0.7或1.0mm。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各种线型宜符合表2.1.2的规定。2.2 比例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在管道纵断面图中,可根据需要对纵向与横向采用不同的组合比例。 在建筑给排水轴测图中,如局部表达有困难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水处理流程图、水处理高程图和建筑给排水系统原理图均不按比例绘制。2.3 标高 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法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10.8节的规定。2.3.2 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2.3.3 压力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沟渠和重力流管道宜标注沟(管)内底标高。2.3.4 在下列部位应标注标高:1 沟渠和重力流管道的起讫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尺寸(管径)点及交叉点;2 压力流管道中的标高控制点;3 管道穿外墙、剪力墙和构筑物的壁及底板等处;4 不同水位线处;5 构筑物和土建部分的相关标高。2.3.5 标高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5-1的方式标注。2 平面图中,沟渠标高应按图2.3.5-2的方式标注。3 剖面图中,管道及水位的标高应按图2.3.5-3的方式标注。4 轴测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5-4的方式标注。2.3.6 在建筑工程中,管道也可注相对本层建筑地面的标高,标注方法为h+.,h表示本层建筑地面标高(如h+0.250)。2.4 管径2.4.1 管径应以mm为单位。2.4.2 管径的表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煤气输送钢管(镀锌或非镀锌)、铸铁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公称直径DN表示(如DN15、DN50);2 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直缝或螺旋缝)、铜管、不锈钢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外径D壁厚表示(如D1084、D1594.5等);3 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管、陶土管、耐酸陶瓷管、缸瓦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内径d表示(如d230、d380等);4 塑料管材,管径宜按产品标准的方法表示;5 当设计均用公称直径DN表示管径时,应有公称直径DN与相应产品规格对照表。2.4.3 管径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根管道时,管径应按图2.4.3-1的方式标注。2 多根管道时,管径应按图2.4.3-2的方式标注。2.5 编号2.5.1 当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或排水排出管的数量超过1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1的方法表示。2.5.2 建筑物内穿越楼层的立管,其数量超过1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2的方法表示。 在总平面图中,当给排水附属构筑物的数量超过1个时,宜进行编号。1 编号方法为:构筑物代号-编号;2 给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水源到干管,再从干管到支管,最后到用户;3 排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上游到下游,先干管后支管。2.5.4 当给排水机电设备的数量超过1台时,宜进行编号,并应有设备编号与设备名称对照表。3 图例3.0.1 管道类别应以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并符合表3.0.1的要求。3.0.2 管道附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2的要求。 管道连接的图例宜符合表3.0.3的要求。3.0.4 管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4的要求。3.0.5 阀门的图例宜符合表3.0.5的要求。 给水配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6的要求。3.0.7 消防设施的图例宜符合表3.0.7的要求。 卫生设备及水池的图例宜符合表3.0.8的要求。3.0.9 小型给水排水构筑物的图例宜符合表3.0.9的要求。3.0.10 给水排水设备的图例宜符合表3.0.10的要求。 给水排水专业所用仪表的图例宜符合表3.0.11的要求。4 图样画法4.1 一般规定4.1.1 设计应以图样表示,不得以文字代替绘图。如必须对某部分进行说明时,说明文字应通俗易懂、简明清晰。有关全工程项目的问题应在首页说明,局部问题应注写在本张图纸内。4.1.2 工程设计中,本专业的图纸应单独绘制。4.1.3 在同一个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中,图例、术语、绘图表示方法应一致。4.1.4 在同一个工程子项的设计图纸中,图纸规格应一致。如有困难时,不宜超过2种规格。4.1.5 图纸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1 规划设计采用水规-。2 初步设计采用水初-,水扩初-。3 施工图采用水施-。4.1.6 图纸的排列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初步设计的图纸目录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施工图的图纸目录应以工程单体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2 工程项目的图纸目录、使用标准图目录、图例、主要设备器材表、设计说明等,如一张图纸幅面不够使用时,可采用2张图纸编排。3 图纸图号应按下列规定编排:1)系统原理图在前,平面图、剖面图、放大图、轴测图、详图依次在后;2)平面图中应地下各层在前,地上各层依次在后;3)水净化(处理)流程图在前,平面图、剖面图、放大图、详图依次在后;4)总平面图在前,管道节点图、阀门井示意图、管道纵断面图或管道高程表、详图依次在后。4.2 图样画法4.2.1 总平面图的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的形状、编号、坐标、标高等应与总图专业图纸相一致。2 给水、排水、雨水、热水、消防和中水等管道宜绘制在一张图纸上。如管道种类较多、地形复杂,在同1张图纸上表示不清楚时,可按不同管道种类分别绘制。3 应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图例绘制各类管道,阀门井、消火栓井、洒水栓井、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雨水口、化粪池、隔油池、降温池、水表井等,并按本标准2.5节的规定进行编号。4 绘出城市同类管道及连接点的位置、连接点井号、管径、标高、坐标及流水方向。5 绘出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引入管、排出管,并标注出位置尺寸。6 图上应注明各类管道的管径、坐标或定位尺寸。1)用坐标时,标注管道弯转点(井)等处坐标,构筑物标注中心或两对角处坐标;2)用控制尺寸时,以建筑物外墙或轴线、或道路中心线为定位起始基线。7 仅有本专业管道的单体建筑物局部总平面图,可从阀门井、检查井绘引出线,线上标注井盖面标高;线下标注管底或管中心标高。8 图面的右上角应绘制风玫瑰图,如无污染源时可绘制指北针。4.2.2 给水管道节点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1 管道节点位置、编号应与总平面图一致,但可不按比例示意绘制。2 管道应注明管径、管长。3 节点应绘制所包括的平面形状和大小、阀门、管件、连接方式、管径及定位尺寸。4 必要时,阀门井节点应绘制剖面示意图。4.2.3 管道纵断面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1 压力流管道用单粗实线绘制。注:当管径大于400mm时压力流管道可用双中粗实线绘制,但对应平面示意图用单中粗实线绘制。2 重力流管道用双中粗实线绘制,但对应平面示意图用单中粗实线绘制。3 设计地面线、阀门井或检查井、竖向定位线用细实线绘制,自然地面线用细虚线绘制。4 绘制与本管道相交的道路、铁路、河谷及其他专业管道、管沟及电缆等的水平距离和标高。4.2.4 重力流管道不绘制管道纵断面图时,可采用管道高程表,管道高程表应按表4.2.4的规定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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