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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1 总则1.1 电力系统通信网电力系统通信网是国家专用通信网之一,是电力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通信网管理,充分发挥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作用, 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程。1.2 电力系统通信电力系统通信为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燃料调度、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 远动、计算机通信、生产管理等提供多种信息通道并进行信息交换。电力系统通 信主要为电力生产服务,同时也为基建、防汛、行政管理等服务。1.3 通信技术政策要点 遵照国家“通信技术政策要点”精神,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电力系统通信 网应力争在本世纪末,将主干网路基本建成与电力系统相适应的、能传送多种信 息的综合数字网(IDN)。电力系统通信主干网路应以数字微波为主,积极推广和 采用数字光纤电路,优先采用数字程控交换技术,因地制宜地发展移动通信、卫 星通信、散射通信、特高频等多种通信方式,最终实现综合业务数字通信网 (ISDN)。电力线载波是电力系统特有的一种通信方式,仍是电力系统的主要通 信手段之一,应予以充分利用。1.4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阐述电力系统通信的作用、服务范畴,电力系统专 用通信网的发展目标及发展电力系统通信的技术政策要点,明确各级通信机构的职责,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科学管理,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1.5 全国电力系统通信网的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现有条 件下,通信网分设五级调度,即国电通信中心调度,网局通信调度、省(自治区、 直辖市)局通信调度、地区(市)局通信调度和县局通信调度。并由国电通信中心负 责全国电力通信网调度业务的归口管理。1.6 本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各级通信部门,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 部门均须遵照执行。2 通信机构与职责2.1 机构设置原则2.1.1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一个整体,在专业技术管理方面必须实行部、网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均简称省)局、地区局、县局(所)分级管理的原则。各 级电业部门都应建立相应的通信机构,对所辖范围的通信网规划、运行维护、技 术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等实行统一领导。2.1.2 各级通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局部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努 力做好所辖范围内通信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电路畅通。2.1.3 各级通信机构应根据通信专业特点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需要,设 置相应的通信专业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实施专业化管理。 各级通信机构的主管部门应有一名熟悉通信业务的领导,主管通信工作。2.2 各级通信机构职责2.2.1 部通信机构。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中心),受电力工 业部委托负责全国电力专用通信业务的行业管理;国电通信中心 (以下简称电通 中心),负责和承担全国电力系统通信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电力通信干线工程的建 设。国调中心与电通中心在电力专用通信业务方面职责划分如下。2.2.1.1 国调中心主要职责:a. 负责组织全国电力专用通信网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b. 负责协调电力系统生产、调度各专业与电力系统通信的工作关系,监督电 力专用通信网的运行,以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优质运行。c. 组织制定电力专用通信网的技术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标准。d. 组织或参与电力通信干线工程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监督和协调 重点,电力通信工程建设工作。e. 承担电力工业部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电力工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工作。2.2.1.2 电通中心主要职责:a. 负责电力系统通信设施的运行及相应的管理工作。b. 负责全国电力通信网经营管理工作。c. 为电力系统生产、调度、自动化和行政管理提供可靠、优质的通信服务。d. 受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委托,负责管理联通电力通信分公司及其电信业 务活动。e. 承担电力通信干线工程及重大工程配套通信项目的建设工作。f. 参加全国电力专用通信网发展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g. 参加电力通信干线工程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h.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培训。i. 承办电力工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技术业务工作。2.2.2 网局通信机构。在网局直接领导下,接受上级通信主管部门的业务领 导,负责网局所辖范围内的通信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a.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种规程、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网实际制定 相应的通信专业规程、导则或规定。b. 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网通信规划和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参加有 关通信工程的设计审查,组织实施有关通信工程的建设。c. 指导和协调所辖省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管理工作;审查或 批准所辖省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规划及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d. 负责电力线载波(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频率管理和配置,负责 信息传输通路的使用分配。e. 负责网局所辖通信网主干电路和本局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办 理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移设及报废的审批。f. 组织技术考核,专业培训及经验交流,开展科学实验,采用和推广新技术。g. 负责收集积累有关资料,统计分析通信网各种运行数据,按规定及时报送 报表、资料。h. 设置在网局通信机构内的网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网局无线电 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归口本网行政区域内电力系统各单位(包 括当地部属电力系统生产、科研、设计、教学、建设等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2.2.3 省局通信机构。在省局直接领导下,接受上级通信主管部门的业务领 导,负责局所辖范围内的通信网管理工作,其职责是:a.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相应的通信专业规程或规定。b. 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通信规划和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参加有关通 信工程设计审查,组织实施有关通信工程建设。C.指导和协调所辖地区局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网管理工作。 审查和批准所辖地区局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规划及主要通信工程 项目计划。d. 负责电力线载波(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的频率管理和配置;负 责信息传输通路的使用分配。e. 负责省局所辖通信网主干电路和本局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办 理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移设及设备报废的审批。f. 组织技术考核,专业培训及经验交流,开展科学实验,采用和推广新技术。g. 负责收集积累有关资料,统计分析通信网各种运行数据,按规定及时报送 报表、资料。h. 设置在省局通信机构内的省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无线电管理 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归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系统各单位(包括当 地部属电力系统生产、科研、设计、教学、建设等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2.2.4 地区局、县局(所)或厂(所)通信机构。在地区局、县局(所)或发电厂、 变电所的领导下,接受上级通信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负责本地区局、县局(所) 或厂(所)所辖范围内的通信网或通信设施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a.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种规程、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b. 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县、直属厂、所)或本单位通信规划和通 信工程项目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c. 具体负责所辖通信站的运行值班和维护,组织对通信事故、障碍的调查分 析,制定改进措施。d. 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开展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不断提高电路质量和运行水平。2.2.5 通信站。通信站是运行维护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是:a. 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本站所辖电路和设备处于完 好状态。b. 及时消除电路和设备的故障及缺陷,保证电路畅通和安全运行。2.2.6 通信调度:a. 为确保电力系统通信网可靠、灵活地运行,各级通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通 信调度。b. 各级通信调度代表各通信机构实施所辖运行网路的管理指挥,负责所辖通 信网的监测及故障处理时各通信专业间的协调。c. 通信调度工作必须由熟悉通信网路及业务全面的技术人员担任,并需经考 核及批准后方可上岗。3 通信人员与上岗考核制度3.1 人员及培训3.1.1 通信运行维护及管理部门的定员,应参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标准并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3.1.2 省局及以上单位的通信人员须具有通信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地区 局(含网、省局直属电厂、变电所)以下的通信人员须具有通信专业技校以上文化 程度。3.1.3 各通信站、通信调度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保持人员结 构合理。3.1.4 通信人员应相对稳定。主要技术骨干确需调离通信岗位时,须提前培 养替岗人员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3.1.5 通信人员的培训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网、省局的 技术骨干,业务干部的新技术培训,以及由电通中心组织实施的专项通信工程的 专业生产人员的培训,主要由电通中心负责;网、省局及所属单位通信人员的技 术培训一般由各网省局负责。3.1.6 通信人员系生产人员,其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应根据所在地的具体 情况享受合理待遇。位于高山或偏远地区的通信人员,应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合 理的补贴。3.2 上岗考核制度3.2.1 各级通信运行人员均须经上岗考核后方可上岗值班。3.2.2 上岗考核内容由各网、省局根据部颁规程、规范及有关要求、结合本 网、本省实际情况,按岗位职责、专业设置等情况自行制定。3.2.3 因故离岗一年以上的通信运行人员,恢复上岗前需重新进行考核。4 技术管理4.1 通信电路主要质量标准4.1.1 通信电路主要质量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有关规程规定 执行。尚未制定的一些专业通信标准,亦应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和国际建议推荐值 执行。4.1.2 网、省局可根据本网、本省通信电路和设备运行的实际情况,在确保 全网、全程电路传输质量的前提下,制定局部电路质量标准实施细则、调试导则4.2 设备供电电源4.2.1 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必须稳定可靠,尤其要保证在电力系统事故时,通 信设备供电电源不中断。设在发电厂,重要的变电所,开关站及装有继电保护、 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或计算机在线控制信息传输设备的通信站,必须装设通信专用 不停电电源。4.2.2 当交流电源中断时,由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单独供电的时间如下。 设在发电厂内的通信站:不小于 1h。设在调度局(所)、变电站、开关站内的通信站:13h。 交流电源不可靠的通信站除应增加蓄电池容量外,还应配备其他备用电源。4.2.3通信设备直流供电电源的杂音电压不得大于2.4mV(用杂音计测量)。4.3 与其他有关专业的设备维护职责划分4.3.1 电力线载波。a. 电力线载波通道的耦合电容器、线路阻波器、接地开关、绝缘架空地线的 巡视、维护、拆装,在发电厂内的,由发电厂高压部门负责;在发电厂外的,则 由当地供电部门的送、变电高压电气部门负责。b. 电力线载波通信用的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的维护和接地开关的操作,由 通信人员负责。c. 电力线载波通道的耦合电容器的试验、线路阻波器工频特性试验和保护避 雷器特性试验,由高压电器部门负责;线路阻波器的频率调整和高频特性试验, 则由通信人员负责。4.3.2 复用通道。a. 远动、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计算机在线控制信息等与电话复用 的通道设备的维护、调测,均由通信人员负责。但在这些复用设备上进行维护操 作前,必须征得相关专业部门的同意。b. 合相运行的户外公用通道设备的维护、调测,由通信人员负责。4.3.3 光纤线路。a. 架空地线复合光缆线路(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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