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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异地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存款业务管理,防范风险,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存款,是指户籍不在本县域内的个人或注册(登记)地不在本县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各项存款。第三条 开设异地存款账户时,经办柜员必须事先验证客户身份,建立客户信息档案,详细记载存款人和介绍人相关信息:(一)对个人存款人,应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资料。(二)对单位客户,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件、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信息资料。(三)营业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留存客户资料复印件。(四)营业机构不得以介绍人信息代替存款人信息。第四条 营业机构吸收异地存款时,必须由存款人或者指定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代理人办理业务时,必须同时出具代理人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五条 异地存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利率,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水平。第六条 异地存款的抹账、冲正、挂失、解挂、补折(单)等特殊业务,必须报经县联社授权批准后方可操作。挂失、解挂、补单等操作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第七条 未经县联社授权,不得办理异地定期存款提前支取业务。异地存款必须凭折(单)支取,无折(单)不得办理支取业务。第八条 异地存款支取时,必须严格履行大额资金变动信息提示义务,信息提示必须直接向存款人发出,不得向介绍人发出或经介绍人向存款人发出。第九条 严禁信用社员工代客户办理各项异地存款业务。第十条 营业网点在经办一人同时代理两名及以上异地存款人办理相关业务时,要对代理人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重点审查。第十一条 办理异地存款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填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异地集中大额存款报告表,并逐级上报。(一)对同一账户或同一存款人单笔或当日累计余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存款或2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存款,营业机构主管会计应于次日上报县联社财务会计部;(二)对同一账户或同一存款人单笔或当日累计余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存款或5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存款,县联社财务会计部应于收到报告次日上报市办事处财务会计部;(三)对一人同时代理两名及以上异地存款人当日累计余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存款或2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存款,营业机构主管会计应于次日上报县联社财务会计部;(四)对一人同时代理两名及以上异地存款人当日累计余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存款或2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存款,县联社财务会计部应于收到报告次日上报市办事处财务会计部;(五)对于同一营业网点,在连续十个工作日内,异地大额存款净增1000万元(含)以上,营业机构主管会计应于次日上报县联社财务会计部;(六)对于同一营业网点,在连续十个工作日内,异地大额存款净增2000万元(含)以上,县联社财务会计部应于收到报告次日上报市办事处财务会计部。第十二条 业务经理负责对派驻机构异地存款业务进行动态的跟踪、监控、分析和检查,分析检查情况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县联社财务会计部。第十三条 业务经理及联社财务部门在异地存款的监控、检查过程中,发现疑点时,要及时向联社分管领导报告,由县联社组织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查明真相;发现可疑操作时,必须立即向县联社分管领导报告,县联社要组织专人于当日查明真相,坚决杜绝违规操作。第十四条 县联社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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