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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实习生是一个具有多重身份的自然人,其既有学生的身份又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能因 为其与学校存在教育管理关系而否认其成为劳动者的可能。本文讨论的实习生必须是十六岁 以上的成年人,即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要件。对于实习生可以分为培训型实习生和就业 型实习生两种类型。培训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而就业型实习生与单位形成 劳动关系。因为培训型实习生一般是学校组织,期限较短,在中高等教育中有的是每年一次, 组织频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际上是教学的延伸。并且学校与用人 单位一般会签订实习协议,学生的权益在协议中得到保障。就业型实习类型在实践中比较常 见的是大学生毕业的最后一年,学生不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自行找用人单位实习,其目的 是为了找到合适的工作。用人单位之所以让其实习,其根本目的是考察了解其实际工作能力, 以便决定是否正式聘用。但是与试用期不一样,实习期可能比试用期更长,用人单位也可以 签订单独的实习合同,该实习合同可以看作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受劳动合同法 的调整。还有一种实习类型,其目的既不是为了就业,也不是学校统一组织,只是为了挣学费或 生活费,即勤工俭学型的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 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由于不认定其为劳动者,此类实习生的合法权益经常被侵 害,如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收取押金,工作上的小失误就要求巨额赔偿等等。笔者认为 此类实习生应认定具有劳动者身份,适用劳动合同法予以保护。因为他们在上班时与学 生身份相对疏离,其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命令,符合劳动关系的特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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