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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子公司财务行为,保障出资人权益,促进子公 司借鉴集团管理成果,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务运营体系,特制 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财务监管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 属的有实际控制权的所有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二章 财务监管机构第四条 *有限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集团财务部”)是集团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财务监督管理的专业部门,根据监管业务需要,由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集团投资管理部”)、内部审计 部配合集团财务部实施财务专业监管工作。第五条 财务监管工作遵循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 和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原则。第六条 财务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是:1 依据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制定子公司应遵循 的统一的会计政策、财务制度及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方法;2 指导子公司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会计 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3 审核或审批子公司上报的重大财务事项,受理子公司报批的 重要会计政策和其他财务资料;4 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分析,客观地评价子公司 财务管理状况,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5 组织子公司财务研讨和交流,促进各子公司完善财务管理体 系,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第三章 核算管理第七条 子公司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按期编报各类财务报告,其 中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次月6 日前上报集团财务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应同时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及有关附注说明。第八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对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集 团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第九条 子公司选用的会计制度原则上应与集团公司保持一致。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结合子公司特点具体规定为:1 境外子公司适用所在国家(地区)的会计制度;2 中外合资企业适用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3 股份制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制度;4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适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第十条 在按第九条要求选用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子公司采用的 主要会计政策应报集团公司审批,具体涉及坏帐损失的估计方法、计 提比例和核算方法;存货计价方法;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 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和摊销 方法;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预提费用的计提标准;长期待摊费用的 摊销方法;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成本核算方法;所得税的处理方 法;外币折算方法及汇兑损益的处理;关联方交易及定价政策;现金 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等。第十一条 为有助于提高子公司财务分析、预测和判断能力,并 有利于集团公司及时了解和跟踪子公司经营状况。要求子公司每季度 结束后次月 12 日前按时向集团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上报财务分析。第四章 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并结合本企业特 点,按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科学设定预算目标;并采用自上 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程序,有效分解预算目标。各子公司总 经理对预算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子公司预算作为集 团整体预算组成部分,按集团公司下发预算表格体系编制。并于每年 11月 15日前上报,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的下一年度全面预算。第十四条 子公司可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结合预算执行情况, 按季度作预算滚动调整,但对预算目标调整累计超过20%的需报请董 事会审批同意,并上报集团财务部、集团投资管理部备案。第十五条 为提高预算管理成效,要求子公司内部建立与全面预 算相配套的控制和考评机制,其核心要点包括:1 预算控制:确保预算有效控制和及时的信息反馈。每月变动 费用发生值与预算目标值的差距控制在10%以内,超预算项目或预算 外项目必须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时累计发生额超出预算20%以上, 必须按上述第十五条要求报董事会审批。相应地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及 时和生产、销售、采购、供应等部门保持实时的信息沟通,对各部门 完成预算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不断调整偏差,确保预算目标的实 现。2 考核和评价:子公司内部应建立综合考评和动态考评相结合 的考评机制。动态考评是指对于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和预算指标之间 的差异进行即时确认和处理,基本组织包括实际结果与预算的比较差 异、责任分析和差异处理三个环节;综合考评是指将预算目标的完成 率纳入子公司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为支持子公司发展,集团公司根据相关子公司的资信 状况提供贷款担保、资金拆借等信用政策支持,子公司申请贷款担保 或拆借的基本程序为:1 向集团投资管理部提交贷款担保(或拆借)申请报告,报 告应明示贷款用途、金额、期限等内容;2 集团投资管理部作担保理由陈述报告转集团财务部;3 集团财务部根据投资部意见,结合子公司资信状况,决定 是否同意提供贷款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资信评估主要考虑因素包括:1 子公司发展战略定位,主导产业情况;2 盈利能力指标、流动比率指标、偿债能力指标;3 累计担保情况、信用记录;4贷款资金投向。第十八条 为防范财务风险,子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担保 和拆借,任何对外担保、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债券发行、资产处置、 变卖、清理事项,都必须先报集团投资管理部。集团投资管理部会同 集团财务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子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九条 子公司以资产抵押方式筹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同意 或授权,报集团投资管理部和集团财务部备案。第六章 财务主管委派和考核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财务主管实行委派制,具体程序为: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向投资管理部推荐人选,按公司法程序由相关 子公司董事会聘任。第二十一条 集团财务部协同集团投资管理部每年组织对子公司 财务主管进行专业考核,每年度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根据考评结果, 按程序向集团投资管理部提出续聘或解聘建议,并提请子公司董事会 通过。第七章 财务内控管理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整体财务制度框架,逐步建 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会计制度、预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及费用管理 制度,并在制度实施前报集团财务部审批备案。其财务制度体系主要 包括: 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机构设置、会计核算、会计报表、重 大会计政策等内容,通过制度的严格执行来保证财务基础,即进行真 实准确的帐务处理,出具真实准确的会计报表。 预算制度重点规范经营目标的合理设定、目标的有效分解和 准确分期,并突出预算控制在收入、支出匹配方面杠杆作用。 费用制度重点规范费用分类、报销标准、报销程序、内部审 签程序。 资金制度重点规范资金内控管理,尤其是其对外投资、资金 拆借、调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第八章 其它事项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不得随意变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 积等权益性资金数额,确需变动的需履行法定程序,按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若子公司发生清算事项,清算小组需有集团财务部 派人参加或参与指导,规范清算行为。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将作为子公司财务监管的指导性文件,以往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子公司报集团财务部备案的各类事项,如不符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 定,则财务部有权要求所属企业调整该项决策。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由 集 团 财 务 部 负 责 解 释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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