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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人员就业规划工作方案 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为3年。同时,吸纳“农转非”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区内民营企业优先聘用“农转非”人员。辖区企业吸纳“农转非”人员就业的参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开辟劳务输出基地,努力实现“农转非”人员劳务输出和异地就业。 积极构建和谐社会,为切实改善被征地农民(以下称“农转非”人员)住房和就业条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原则,以维护“农转非”人员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其住房和就业为主要目标。切实改善“农转非”人员生活条件,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 二、切实改善“农转非”人员居住条件,加强“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管理。 一)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 区发改委、建委、规划、国土、房管、环保、消防、监察、财政、审计、信访、公安、民政、建桥园区办、征地办和各镇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研究决策全区“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区“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征地办,负责全区安置房建设协调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 充分征求被安置对象的意见,一是先行建设或同步建设的原则。安置房项目的前期工作应先于或同步于征地项目前期工作。二是建设标准统一的原则。同一时期内安置房建设要做到统一设计规范要求标准、统一室内设施安装标准、统一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三是公示原则。各安置房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效果图和户型结构及户型面积必须向被安置对象进行公示。并对其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四是享受政策优惠的原则。全区“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政府划拨方式取得,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五是项目出资原则。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征地及建设资金,由所安置的用地项目业主承担,并在各用地项目交地前全额缴入区财政指定账户专用。六是多渠道参与建设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置房建设,拓展安置房建设的渠道。七是物业管理属地化原则。农转非”安置房所在辖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农转非”安置房物业管理的牵头责任单位,委托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安置房的物业自治管理。 三)农转非”安置房的规划布点 区国土分局、区征地办及各镇配合,由区规划分局牵头。与全市住房规划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做好全区“农转非”安置房布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农转非”安置房用地挪作他用。若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报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规划分局负责在附近合适区域进行原面积置换。 四)农转非”安置房的用地保障 相应的管委会应协调项目用地所在镇政府及时向区征地办提供用地范围内住房安置对象摸底等相关资料,四大工程”各项目用地在征地组件之初。并与规划分局、征地办等部门商定“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地点。若安置房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则其征地组件工作原则上要与项目用地的征地组件工作同步进行。 五)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的资金管理 区政府才向各建设项目业主交付建设项目用地。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征地及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归集到政府指定的账户上专款专用。各建设项目必须在其对应的农转非”安置房征地及建设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 六)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 负责辖区内“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工作。安置房建成安置前,各镇街要成立“农转非”住房安置工作小组。各项目业主和区征地办要及时准备好安置户型资料和安置对象房屋安置协议等资料,并将各相关资料交各镇街“农转非”住房安置工作小组进行住房安置。安置工作结束后,各镇街应及时将安置结果(含业主档案)送区征地办备案。 三、积极解决“农转非”人员就业问题,强化“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 一)健全区、街镇(园区)村(居)委会三级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就业服务平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机构和服务体系。区政府建立包括“农转非”人员在内的统一的促进就业管理机构;整合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就业服务网络。推进就业服务体系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建立未就业人员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基层组织作用,农转非”人员集中居住的社区增加一名社会保障员(就业辅导员)以及时准确掌握“农转非”人员基本情况,指导和帮助“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二)出具征地“农转非”人员证明并加盖“市大区征地农转非人员专用章”农转非”人员凭征地“农转非”人员证明和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农转非”人员的就业服务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尚未就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校生和已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除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户口所在地街(镇)申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镇)发给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政策的时间从发证之日起3年内有效。已办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且尚未就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凭征地“农转非”人员证明,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从办理证明当年进行失业证年检时开始计算,但享受优惠政策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加强就业政策和形势的宣传,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宣传。就业宣传动员工作从征地动员期间起即应启动。利用多种形式。要从成功实现就业的农转非”人员中,选拔一批先进典型和自主创业标兵予以表彰,以其亲身体验带动更多的农转非”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就业观。 四)将16-35岁之间的转非人员作为就业培训的重点群体,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一是明确培训重点。针对“农转非”人员的年龄特点。就业行业主要以劳动密集型行业和服务业为重点。对35岁以上的农转非”人员,应以技能要求不高,比较适合灵活就业的服务业劳务培训为重点。二是提高培训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质量监管,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做好就业培训的管理工作。实施就业培训过程中,要将培训经费的发放与培训效果直接挂钩。三是创新培训方式。充分发挥辖区内现有培训力量的优势,紧密依托社会力量办学,开展征地新增“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四是加大财政投入。区财政将“农转非”人员培训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为“农转非”劳动力中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工作中,农转非”人员的就业模式。农转非”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参照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积极探索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就业新模式。要始终坚持“培训、引导、扶持”方针。要通过培训,让“农转非”受训者掌握创业的基本知识和运作规程;通过引导,帮助“农转非”人员选准投资项目;通过扶持,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农转非”人员创业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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