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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青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麻青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村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村民和住户(含流动人口)都必须遵守本章程。第三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依法、民主、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第四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制约与扶助并举的指导方针,引导和教育村民自觉遵守和履行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目的。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按“村为主”工作要求,实行主任负总责,全体成员负责制,村人口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 实行育龄妇女小组长联系制度,每个育龄妇女小组长负责联系本组的妇检对象、持证待孕对象、生育对象和妇科病检查对象。育龄妇女小组长采用村委会提名、育龄妇女推选的方式产生。第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本村所有住户(含流动人口登记居住1年以上的)都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自觉履行。第八条 实行妇检制度。以育龄妇女小组长联系的户数为单位,妇检对象(含孕情服务对象)自愿与育龄妇女小组长签订“协议书”,自觉一年参加四次的妇科病和孕情检查服务,对象中若出现擅自外出不办理相关手续、不及时寄回有效环情(孕情)检查证明,不报告流出地点或计划外生育的,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理外,按村规民约处理。第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本村所有出生、节育、迁进迁出、生育计划、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办证、优先优惠政策兑现、奖励扶助等内容按规定每季度公开一次。第十条 实行奖励举报制度。对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有关问题举报查证属实的,分情况奖励50-200元。第十一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村委会每月定期召集村民组长、育龄妇女小组长、协会驻会会长等召开会议。对有关情况进行报告或研究处理。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或育龄妇女小组长为政府组织实施已婚育龄妇女妇科病免费普查和优惠普治提供准确的个案依据,并事前通知服务时间和地点。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解决或帮助解决育龄群众在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其它实际问题。第三章 权利、义务和职责第十四条 村委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初审权。2、按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村为主”要求管理和服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事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3、执行本章程、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合同。第十五条 育龄妇女小组长的权利、义务和职责1、获得报酬的权利。2、对所联系户的二孩生育证办理、宅基地审批、农村低保、救贫救济、计生奖励扶助、项目帮扶、子女参军、树木砍伐等具有审查评议签字认可的权利。3、联系和了解联系户的生产、生活、生育情况并及时通报。4、每月与所联系户中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象见面交流,填写“报告单”。5、组织参加宣传教育和普查普治等活动。第十六条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生育的权利。2、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3、符合政策规定获得奖励扶助的权利。4、参予、监督、获得奖励表彰和请求予以保护的权利。5、学习、宣传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6、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的义务。7、有协助管理本辖区的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合同违约金实行专户专人管理,用于举报奖励,生育生活扶助等。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麻青村村民代表会议于2006年09月20日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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