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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1、目的为确保已确定为不合格的批次的产品在交付后,能够安全、及时的召回;防止不安全食品的扩散,所采取产品召回措施。2、适用范围适用于产品已确定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在交付后,对产品实施召回控制措施。3、职责1)经理授权质检部负责启动召回程序,负责执行召回,负责以下事宜:a)做好产品销售记录。b)保持与客户的联系,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将已确定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在交付后,按销售记录及时采取召回措施。c)参与各部门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评审,查找不合格原因。d)在获得不合格产品需召回的信息后,要立即对该批次的产品留样,还要判断相邻批次产品是否留样进行复查,已证实是否不合格及其不合格原因。e)根据不合格原因查清归属,通知责任部门;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f)根据不合格原因制定和实施纠正措施,监督检查召回工作的有效性。2)加工车间作为产品召回控制程序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召回产品的处理。4、工作程序4.1当产品出现以下不合格情况之一时,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1)产品可能导致一般性的健康危害。2)产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健康危害,但存在质量、规格、品质等缺陷。3)产品不符合新规定时。4)当产品经政府部门抽检发现不安全被责令召回时。4.2启动召回时通知相关方:1)质检部负责报告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和农业部门关于产品召回计划详情,包括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及产品销售区域、召回原因及相关危害;并由其负责通报产品召回后的产品评审结果和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2)质检部负责通知顾客、消费者、承运者和仓储方,并负责产品召回的解释工作和召回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4.3召回措施实施步骤1)对已确定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迅速调查清楚已交付数量和去向并按通知相关方程序进行实施。2)质检部对产品进行追溯,监督检查回收产品的有效性,查清数量及标示情况,防止不合格产品遗漏。3)根据调查情况,由质检部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在召回不合格产品时,要确保所有不合格产品及时识别并迅速清理出市场。4)对已召回产品和库存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要求立即进行分别抽样检验,已证实是否不合格及其不合格的原因。5)由质检部负责召集各个相关部门进行不合格原因的分析,根据检验结果和现场考察评估不合格因素,最后综合分析做出不合格产品评审结果。6)根据不合格产品评审结果通知责任部门立即分析原因,制定和实施纠正措施。4.4召回产品及库存相关产品的处理程序:1)质检部根据不合格产品评审结果对召回产品做出处理方案。并按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处理,方案有如下几种:a)销毁b)重新返工2)处置方案的实施a)对使用的原材料或辅助材料造成的不合格,作销毁处理。b)对产品已变质的产品,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处理。c)对因粘贴标签不规范及净含量等出现的不安全食品,应由车间进行返工,经检验员重新检验,使其达到要求后方可出厂。3)生产部门根据被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该批产品进行妥善处理。4.5销售部门应保持与顾客的联系,及时收集国内外新规定和要求,分析顾客的满意和投诉的信息,并做好记录。4.6质检部对责任部门的纠正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对结果进行验证,并做好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必要时对管理体系及相关文件做出修改和验证。4.7销售部门根据车间处置结果既质检部验证结果向顾客提供答复。4.8质检部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内容包括:1)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2)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3)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4)向_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二)一、目的使进入流通领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及时、快速、完全的召回,避免或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进入流通领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三、职责1、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启动及审批。2、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产品召回的总体策划与监督。3、质量科负责食品安全危害的评估;仓库负责召回的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实施。四、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1、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包括:(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标识不全、不明。(4)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外包装不合格、外观不合格、感官质量不合格等。2、召回,是指公司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3、当获知公司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当地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时,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如有必要可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的技术检测。(1)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A、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B、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C、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D、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2)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A、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B、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C、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D、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4、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应汇报总经理,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五、食品召回的实施1、食品召回由总经理启动,由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实施。2、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总经理宣布实施召回后,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查找原料仓库、车间、成品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3、确定受影响产品的范围后,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通知生产部门停止生产,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4、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危害产生的原因,确定召回方式,由总经理批准后,通知仓库、销售公司实施召回。召回方式有:(1)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公司应将受影响产品全部收回。(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3)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做出换货或退货处理。5、销售公司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用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各相关方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6、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食品召回的实施进行监督与跟踪。7、当公司启动食品召回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六、食品回收后的评估与处置1、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各相关方反馈回来的反馈单,确认所需召回的产品是否全部处于隔离状态。2、如未全部收回需召回产品,则根据危害风险程度通过媒介如报告、布告、新闻等形式通知消费者,详细说明危害类型,迅速收回产品,并明确召回数量。3、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对已进行隔离的产品组织再次评估,根据危害等级、运输成本和货物价值等确定处置方案。(1)对于一般不合格产品,如外观质量不合格、感官质量、理化指标不合格采取补救措施。(2)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4、处置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开具召回/隔离产品处理通知单,下达至各相关方,由各相关方对召回/隔离的产品进行处理。5、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召回产品的处置进行监督与跟踪。6、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预防方案,有关部门进行整改,防止此类问题的再发生。7、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产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_产品质量法、_食品卫生法、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公司在_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产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包括:(一)已经诱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产品;(二)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休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三)含有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产品。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本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产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第五条本公司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_(以下简称国家质检_)在职权范围内统一_、协调全国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和_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_开展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公司积极争取和寻求国家质检_和市级质监部门_建立产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的技术支持。第七条本公司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县级质监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产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产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第八条本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和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产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产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第二章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第九条本公司判定产品是属于不安全产品,应当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第十条产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二)是否含有非产品用原辅料、添加非产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产品当作产品;(三)产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产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第十一条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该产品引发的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二)不安全产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第十二条本公司获知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县质监部门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述的内容。第十三条本公司接到通知后未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产品的,应及时通过县质监部门报告市级质监部门,经过其_的专家委员会对产品的安全危害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做出认定。第十四条本公司的生产部和销售部应积极配合_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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