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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记录档案制度一、为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及时完整性,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二、记录和票据由企业统一审定、印制、下发。使用部门按照记录、票据的管理职责,分别对管辖范围内的记录、票据的使用、保存及管理负责。三、记录票据由各岗位人负责填写,收各部门主管人员定期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归档、保管。四、记录要求:1、本制度中的记录过质量体系运行中涉及各种质量记录。2、质量记录由各岗位人员填写;(1)质量记录格式由质量管理部统一编写;(2)质量记录由各岗位人员填写;(3)质量记录要字迹清楚,正确完整。不得用铅笔填写,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应划线后在旁专业人员填写,并在更改处签盖本人名章,具有真实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4)实行计算机录入数据的质量记录,记录以密码进入,以明确责任;(5)质量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编制:审核:批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易制毒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便于企业规范有序、合法安全使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一、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法购入易制毒化学品后要按时入库,制订仓库保管制度,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和调剂。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按照有规定建立专用仓库,设置明显标志,实行专人专锁保管,分类定置保存。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和回库要及时建立登记台帐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仓库保管员对需入库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经过严格验收和核对后方可入库,同时做好登记签字工作。对出库的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审批,根据领料单等有关单证经审核后进行发放并签名,单证上必须注明易制毒化学品的名、数量、规格、流向等。对回库的易制毒化学品要及时检验核对并进行登记规范入库。仓库保管员每月底要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入库数、出库数和库存数的核查清算工作,如实进行登记做好原始台帐并报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有关台帐保存两年备查。要加强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防护和巡查工作,建立报告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和盗失现象的发生。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保管员,应接受相应的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二、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实行专人管理、专人监督、定向使用制度,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进行调剂、赠送或非法买卖,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车间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监督工作,并在使用各个环节中要做好复核签字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取、消耗应当建立签字领取和使用登记制度,制作日使用量登记表,详细记录。在使用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无法投料或投料后不能正常生产而非正常损耗的,必须做好登记工作并说明原因,每月底报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查。三、易制毒化学品的废料处理易制毒化学品的废料处理应当建立严格审批制度,不得私自买卖、回收、销毁或丢弃。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料,本单位可自行回收再利用的,要及时对易制毒化学品废料再利用进行登记说明,并报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查。本单位不能自行回收再利用的,必须出售给具有回收易制毒化学品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理,并附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开具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的复印件。在库存中或使用中,易制毒化学品因其他因素导致变质不具有利用价值的,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有其他利用价值而作废料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经审批后由相关部门按易制毒化学品废料回收制度有关规定统一进行处理。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在每月底或每季度要及时对单位产出相关废料与易制毒化学品废料收购凭证回执单进行核查校对,做到数据准确无误,并做好统计结算台帐报公安主管部门备查。编制: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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