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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质押合同汇编九篇 质押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码乙方: 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于x年x月共同投资设立x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其中,甲方占有股份60,乙方占有股份40,目前按照前述比例已实际投资xx万元。现需按照股权比例继续出资150万元,即甲方出资90万元,乙方出资60万元。因乙方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借款60万元给乙方作为本次出资。现就借款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借款60万元给乙方作为本次股东的继续出资。二、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三、借款利率为月息 分,利息每季度结算一次。四、乙方同意将其在xxx有限公司所持股权作为本次借款的质押出质给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如乙方到期无法归还借款本息,则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xxx有限公司5%的股份折价60万元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均同意该公司5%股份不再评估,无论盈亏均折价60万元。如有利息未还,则另行归还利息或折成股份归甲方所有。即借款一年到期后,乙方如不归还借款本息,则乙方持有的公司5%的股份折抵60万元借款本金归甲方,甲方将持有公司65%股份,乙方持有35%股份,视为借款60万元本金已经清偿。如还有利息未还,则该利息应继续还清或再用乙方股份折价清偿。五、乙方承诺其所持xxx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任何瑕疵,此前未质押他人,今后也不得再行质押他人。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x有限公司存档一份。甲方: 乙方:xxxxx有限公司(章)20XX年 月 日 质押合同 篇2 甲方(出质人): 身份证号:乙方(质权人): 身份证号:为确保乙方与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车辆作质押,为该笔借款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元整,(小写: ¥ )。第二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借款实际发放为准。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乙方全部债权得以清偿完毕之日止。第四条 质押物、质押物的保管及费用1、质押物的名称:车辆,车辆牌号: 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质押物以及相关权属证明等交付乙方占用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该保管费为主合同履行期间之保管费用,如主合同展期或逾期,甲方应继续向乙方交纳保管费,标准按每月 元执行。3、质物的估价金额为人民币 元,质押人确认该质押物的实际价值与上述估价相符。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利息、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以及为实现质权和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在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后,乙方必须将质押物及相关资料交还给甲方。第一条 根据合同,双方确认被担保主债权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2、质押期间,质押物有损害或者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影响乙方权利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替换物或另行提供其它担保。3、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移、出租、转让、再行质押(抵押)质押物或以其它足以影响到质权行使的方式处分质押物。4、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处分质押物的,其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应提存,如乙方代偿,该笔价款优先用于清偿甲方的担保债权。5、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将车辆及时交给乙方保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能有任何隐瞒事实之处。6、质押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和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保险期满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乙方有权代为办理续保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7、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视为已经征得了甲方的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满乙方未受甲方清偿的,乙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甲方继续追偿。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提前行使质押权1、借款人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2、借款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3、借款合同被借款人单方毁约的。4、甲方向乙方隐瞒质押物共有等权属重复质押、出资(合资)、转让以及虚假登记等严重危害质权实现的事项的。5、借款人因涉及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或刑事案件导致重大信用危机的。6、借款人违反了与出借人、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7、质押期间,甲方不能保证质押物价值足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经乙方催告后甲方仍不采取补足或其他担保措施的。8、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明示违约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违约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经出借人及乙方同意的延长期间内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第九条 违约责任1、甲方延期向乙方交纳质押物保管费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每月应交纳金额的10%计算。2、质押期间,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不能及时提供价值相当的质押物或另行提供其它担保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中质押物总额的 10 %的违约金。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处分质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质押物原状或提供相应的补充担保,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中质押物总额的 10 %的违约金。4、质押期间,甲方不能保证质押物价值足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中质押物总额的 10 %违约金。5、甲方因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等权属争议、被查封、扣押或已经设定过质押权等权利瑕疵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中质押物总额的 10 %的违约金。第十条 各方对合同的解释存在争议时,以保证乙方利益为原则处理纠纷。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名加指模) :乙方(签名加指模) :年 月 日 质押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出质人:_住所(地址):_法定代表人:_质权人:_住所(地址):_法定代表人:_签订时间:_签订地点:_为保障_年_字第_号借款合同能够全面按期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质押合同。第一条、定义“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_与贷款人_于_年_月_日签订的金额为_万元的_年字第_号借款合同。“_公路”是指_至_段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收费权”是指出质人对_公路享有收取和处分车辆通行费的权利。“收费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享有的_公路的收费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担保。“质权人监管”是指质权人派员监督收费,督促出质人将其收费收入存入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直至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第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以其公路的收费权作为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第三条、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第四条、出质人承诺(一)以合法享有的公路收费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有效;(二)当取、得收费权批准文件时交由质权人保管;(三)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放弃、重复质押或向他人转让所出质的收费权;(四)如果由于国务院、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需要指令出质人转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该权利进行投资,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并以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不足清偿部分出质人应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第五条、账户监管(一)出质人在质权人处或其指定的机构开立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并由质权人进行监管。(二)出质人因享有收费权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存入开立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该账户是唯一的,不得将其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其他行的账户。(三)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时,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收费专用账户的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偿债基金账户,直致偿债基金账户余额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第六条、质权的实现(一)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1.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二)质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1.当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时,质权人首先要求出质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出质人未履行的,质权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将其收费专用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借款人偿债基金账户,并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在偿债基金账户中扣收,也可以直接在收费专用账户中扣收;2.质权人按前项规定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有权从出质人所有银行账户中扣收直至完全实现债权;3.质权人通过前两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可以质权人监管的方式实现质权;4.质权人通过前三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质权:(一)出质人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二)质权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第八条、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质权人:(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三)出质的权利发生争议;(四)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五)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出质人有前款(一)情形,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质权人;有前款列举的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质权人。第九条、出质人以公路收费权质押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本质押合同不因出质人主体的变更、消灭或者债务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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