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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若干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 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 19993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于对行 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 200017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 补缴土地出让金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标准住宅用房(包 括房改房、商品房、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安居房)的转让,且受让方(购买方) 为自然人的,按本意见补缴土地出让金。房改房交易购买方为非自然人的, 参照 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 等相关费用办法执行。二、缴纳出让金数额的确定1、出让金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 于对行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6号)执行,具体缴纳标准详见附件。2、应缴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应当缴纳的出让金数额=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的 出让金标准X房屋垂直分摊土地面积 (即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房屋总层数) X出 让年期修正系数。土地出让年限不到66年的应乘以出让年期修正系数,出让年期修正系数详 见附件。3、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凡198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房屋,土地出让年 期从房屋竣工之日起算;1980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房屋,土地出让年期从1980 年1月1日起算。土地出让年期不超过 70年。4、发证的土地面积:房屋所在宗地已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的,按复核验收确定的土地面积登记发证。如房屋所在宗地未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的,按原 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登记发证或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无建设主体地块复核验收 后再登记发证。变更登记的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三、办理程序1、在购买方(受让方)凭房产转让合同等资料到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 理局(以下简称市农税征管局)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时,由市农税征管局协助市 国土资源局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见附件)的相关事宜,并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套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房改房、私房土地出让合同专用章”。2、购买方(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市农税征管局出具划拨土地上 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上注明出让土地的座落、面积、出让年限、出让金数额等内容。3、市国土资源局凭购买方(受让方)提供的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四、划拨土地上住宅用房(含经济适用房)转移可保留划拨用地的情形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用房及配套非住宅用房依法赠与给下列人员或由 下列人员继承的,可保留划拨土地性质:(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3)其他依法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除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遗嘱继承、遗赠或房产赠与,均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 偿使用手续。2、由于城市规划需要或位于西湖风景区范围内不能办理出让手续,以及建 筑层次在三层(含)以下的住宅用房转让,可保留划拨土地性质。3、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用房权利人相互调换房产的,以及自然人间调换非住 宅用房的,可保留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变。五、其他本意见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原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杭州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中有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的通知(杭土市 200088号)、杭 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私房(住宅)在办理继承、赠与、 调换手续中保留土地划拨方式免缴土地收益范围的通知(杭土市200133号)同时废止。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土地面积)、70年土地等级一一二四五六七八以下缴纳标准:6005004003002001008050出让年期修正系数出让年 期70-6665-6160-5655-5150-4645-4140-3635-31修正系 数1.000.950.900.850.800.750.700.65出让年 期30-2625-2120以下修正系 数0.600.550.50编号:号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房改房、划拨土地上私房(商品住宅房)交易专用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 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受让人受让宗地的座落、出让期限、土地等级、出让金数额等内容 详见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杭财微 N0:),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 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土地变更登记时,如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和出让期限 有变化的,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所载明的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该宗地 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 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受让人必须按批准的土地用途(住宅)使用土地,在出让期限内如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依法进行审批,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人转让土地 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 书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 土地使用权的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受让人在土地使用 权转让或改变用途后应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四条 受让人在土地出让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1、有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权利;2、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利;3、城市建设需要房屋拆迁时有依法享有补偿的权利。第五条受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改变原批准用途(住宅)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土地改变用途的审批手续;3、如遇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时,应当服从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国家 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注销土地登记,交还土地使用证,如需续期用地须提前 一年中请。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各执 一份。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章) 乙方(委托代理人):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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