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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交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贝I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资信管理与评级 第五章交易分类及使用 第六章限额管理与审批 第七章风险防范与转移 第八章风险监控与报告 第九章违约应对与考核 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制定依据】第一条为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完善集团公司信用交易业 务管理体系,提髙集团公司信用资源的利用效率,防范信用交易风险,根 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等规定,结合集 团公司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适用于各销 售业务形态。【信用交易】第三条 信用交易是建立在对业务客户的信用评价基础上开展的一种业务交易模式,同时信用交易也是一项髙风险的交易方式, 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所明确的信用交易业务管理要求,开展信用交易业务, 切实防控和化解信用交易风险。【限额管理】第四条 信用交易额度是公司的重要资源。公司对业务客 户实行信用交易限额管理,信用交易业务必须在核准的信用限额内进行。【预算管理】第五条公司对信用交易额度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 业务客户信用交易限额由公司及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实行逐级审批。第二章管理原则【优化配置】第六条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各部门将信用资源向符合公 司战略发展导向、收益率髙的业务倾斜,实现资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通 过信用资源配置促进公司业务结构调整,充分发挥信用资源管理的导向性 作用,推进风险分类管理。【限额控制】第七条 信用限额控制原则。各部门对业务客户实行信用 交易限额管理,信用交易须在设定限额内进行。信用交易发生时按照信用 交易金额占用相应额度,交易完成后释放额度。当额度达到限额时,应等 待额度释放或经审批程序追加信用额度,直至有足够的信用额度可以使用。【匹配原则】第八条 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各部门在开展信用交易 时,应审查业务背景的真实性,确保业务风险与交易价值相匹配。对风险 收益不匹配、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的业务,应坚决予以否决。重点贸易业务决策机制应纳入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体系,未完成风险 评估的重点贸易业务不得进入决策程序。各部门不得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活原地转库的垫资融资性贸 易业务。【动态评估】第九条动态风险评估原则。当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发生重大变更、上下游客户资信状况等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公司 及各部门应组织对此项业务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调整风险管控策略。【风险分散】第十条信用风险分散原则。为了控制信用风险,单个业 务客户的信用限额占本公司对外授信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总经理办公会】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信用风险管理的最 髙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控制公司整体信用风险水平;2、审批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3、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信用交易业务;4、审查公司重大信用违约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方案。【运营管理部】第十二条运营管理部是公司信用风险的日常管理归 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订信用风险管理相关制度;2、监督指导各部门落实实施;3、建立公司信用交易台账,参与业务客户资信状况和大额信用交易风 险评估;4、监控、预警、报告客户资信状况和大额信用交易风险情况;5、联系上级单位、总公司并按要求向风险信息平台披露重大风险事件 和不良客户等风险信息;6、起草、上报相关信用风险管理报告。【部门负责人】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公司相关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 信用风险调整的审核,负责本部门业务客户重大风险事故的预警、调查和 处置。【业务内勤】第十四条各部门业务内勤兼责信用风险管理,负责制订 和完善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流程,建立客户资信档案库,组织开展业务客户 信用评级,向运营管理部披露不良客户信息,协助进行信用违约事故调查 等。【管理要求】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信用交易 管理制度、流程和权限,履行信用限额审批手续,在信用限额内开展信用 交易;维护客户资信档案库,收集并定期更新客户的基础资料和信息;动 态跟踪客户资信状况及行业变化情况,对信用交易进行过程监控,及时催 收应收款项;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建立信用交易台账,提供信用交易执行信 息和情况报告,积极配合信用违约事故调查。第四章资信管理与评级【信用评级】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客户资信档案库,并根据客户的资信 信息,选择适当的评级方法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客户 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客户分类】第十七条客户评级分为A、B、C、D四级,其中A级客 户信用级别最髙,信用风险最低。按序信用级别依次降低,信用风险依次 增加。公司的信用资源应向优秀客户及收益髙的业务倾斜。D级信用风险 不可接受的客户,不得进行信用交易,应以现金结算。【分类结果】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各销售业态的不同情况综合 考虑,包括公司背景、销售规模、回款情况、所属地区等因素,对客户进行了评级和分类,分类结果如下:序号级别综合医院配送公司商业公司终端客户国有三级医院国资委所属三家 央企及其子公司所属区域最大的或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二级医院省级国有配送公司在所属区域有一定影响力或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上的国有二级以下及民营医院地市级配送公司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县级配送公司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国有连锁药店国有社区诊所乡镇卫生院其他药店、诊所、村医疗所等。【持续评估】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密切关注行业及市场变化对客户资信的影响,当客户履约发生问题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 客户的信用等级和信用限额。对重要的客户资信状况应持续更新,每年应重新评级。【重点监控】第二十条对单个业务项目、单个客户占用公司资金500万元以上或连续两个月未回款的业务进行重点跟踪监控。运营管理部根据月度监控情况,向所在部门、总经理办公会通报;所 在部门负责人应组织调查,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调查情况,并通报运营管 理部。【不良客户】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经核准后列入不良客户 名单,并按通用集团要求在风险信息平台上进行披露和报告。各单位不得 与之开展交易,直至从不良客户名单中解除。1、采用诈骗、隐瞒、抵赖等恶劣手段,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2、恶意、单方面毁约,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3、对我方恶意索赔或诉讼的;4、无正当理由拖欠我方款项6个月以上的;5、资产或账户被法院、银行或税务机关封存或冻结的;6、GMP、GSP等行政许可证书被有权机关吊销或撤销的;7、存在其他资信恶劣行为的。第五章交易分类及使用【交易分类】第二十二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信用交易业务分为 以下三类:1、信用销售:以髙于收到的预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向客户签 订或履行销售合同。2、预付货款:在没有获得有效物权转移凭证或服务尚未提供的情况下, 向国内外供应商、服务商签订或履行预付款项采购合同。3、不足额保证金代理进口:没有获得全额保证金的代理进口业务,向 国外开立信用证或保函。【额度使用】第二十三条信用交易额度的使用。对于需要采用信用交 易的业务,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先查询该客户信用限额的余额,只有在客户 信用交易限额足额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合同的签订和审批;并视合同内 容,在合同签订或预付款项、发货后扣减该客户相应的信用限额。【预付款项】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预付款项的支付。1、公司对已签订年度代理协议的代理产品,可以依据协议约定或商业 惯例预付全额货款。2、公司对从其他商业公司调拨药品的,依据约定先款后货或款到发货 的,可以预付货款。3、对首次或不经常与公司发生经济业务的供应商预付款项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4、对提供公共服务或设施的部门、单位需要预付款项的,可依据服务 合同支付。【限额释放】第二十五条信用限额的释放。1、对信用销售类信用交易:货物出运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收回货 款并经财务人员完成账务处理后可以恢复相应的信用交易额度。2、对预付采购类信用交易:按照合同规定日期完成货物入库或服务验 收,凭入库或服务验收单可以恢复该客户的信用交易额度。3、对不足额保证金代理类信用交易:在信用证、保函承兑前,收齐全 款,凭到款确认可以恢复该客户的信用交易额度。第六章限额管理与审批【审批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对信用交易额度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审 批权限不同,进行逐级审批。【限额确定】第二十七条 各客户信用交易限额的确定:公司通过对客 户资信信息分析和风险评估及对交易价值进行综合评价,按规定履行相应 审批程序后确定客户的信用交易限额。若两个或多个业务伙伴属于关联企业,应综合考虑对其授信规模和风 险,统一授予信用限额。【限额报批】第二十八条 凡单个客户或单个项目信用限额在人民币 1500万元(含)以上的信用交易金额,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总 公司总裁办公会进行审批。【限额报备】第二十九条 凡单个客户或单个项目信用限额在人民币 500万元(含)以上的信用交易金额,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报总公司企业发展部备案。【总量控制】第三十条信用交易额度的总量控制。信用交易业务需在 信用交易限额范围内开展业务,单个客户信用交易时点限额达到授权审批 人批准限度后,须立即停止信用交易,直至有足量的信用额度被释放。【动态管理】第三十一条信用交易限额的动态管理。运营管理部建立 信用交易台账管理,对客户信用交易限额进行定期的审核,根据客户情况 的变化及时更新资料、调整限额。此项工作每年末进行一次。第七章风险防范与转移【敞口风险】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信用交易时应通过收取保证金、 留置货权,以及保险、担保、抵质押等风险防范与转移措施将风险敞口控 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商业担保】第三十三条涉及商业担保时,要充分评估担保人的担保 能力、主体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连环担保等,防范担保行为难以执行或无 法执行的风险,必要时追加其他担保人。【抵质押品】第三十四条采用抵质押品担保时,要充分评估其市场价 格、变现能力、使用年限和折旧、损坏变质的可能性等,审核是否存在重 复抵质押,按照保守原则评估其价值,并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持续管理】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重新评估抵质押品价值和信用风 险敞口,必要时进行实地勘察。当抵质押品出现较大贬值时,应及时追加 权益保障措施。【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运营管理部对信用交易审批记录、信用保险 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品等建立档案,分级分类管理。第八章风险监控与报告【风险监控】第三十七条运营管理部建立信用风险监控、预警和报告 机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和披露大额信用限额审批、重要客户、信用风险 敞口、信用违约以及不良客户等信息,运营管理部发货审核岗负责信用风险日常监控。【风险预警】第三十八条公司设定信用限额的95%,为风险预警值。 单个客户或项目达到该预警值时,运营管理部应提示和披露该客户或项目, 应向所属部门、公司领导报告。运营管理部往来核算岗负责预警和报告,按月报告风险监控情况【后续报告】第三十九条对报总公司审批的信用交易业务,按公司要 求定期或不定期向总公司书面报告业务执行情况。【操作方式】第四十条信用交易业务应在信息系统中操作,并保证信 息真实、可靠、有效。第九章违约应对与考核【违约事件】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用违约应对机制。当客户发生违 约行为时,如逾期支付款项、逾期交付货物、逾期支付质保金、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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