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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能够业余兼职吗 能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87年12月4日公布的有关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下列要求:一、本职员作是科技人员的光荣职责。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应该忠于职守,以主人翁的精神推行本岗位的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在完成本职员作的前提下,能够在其它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本岗位实施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该在确保全方面完成本职员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二、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能够由本单位安排,也能够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科技人员依据技术市场的情况,尤其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络。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能够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不认真做好本职员作或不主动负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担负的工作包括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负担国家科技攻关或本单位主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因和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该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三、科技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员作时间,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该经过本单位同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能够从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兼职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四、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应该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经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取得的下列技术结果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本单位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创造发明;本单位准备或已经申报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结果;本单位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的技术;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结果;本单位职员或本人实施本单位的任务,或关键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结果;本单位明确要求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除上述各项外,在业余兼职中转让非职务技术结果,和利用在本职员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五、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也应该维护兼职单位的正当权益,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结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六、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应该根据技术协议法的要求,和兼职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技术协议。业余兼职的劳动酬劳及其支付方法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科技人员推行协议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全部;包括本单位技术权益的,由本单位和科技人员根据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标准协商分配。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达成应纳税额的,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整税。七、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的成绩和表现,能够视同本职员作的成绩和表现,记入本人档案。出众完成本职员作,并在兼职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和兼职单位给奖励。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取得新的科技结果,符合国家创造、发觉和科技进步等奖励条件的,由本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没有申报的,兼职单位能够申请。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按专利法的相关要求办理。八、各部门、各单位应该加强对兼职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不得阻挠正当的兼职活动,打击、迫害兼职技术人员;也不得弄虚作假,将本职业务转为业余兼职,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技术人员业余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员作的,其所在单位应该批评教育;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必须时,能够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直至给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之间有业余兼职问题上发生的争议,由相关科委或主管机关处理,或依法经过仲裁、经过诉讼处理。九、退休、离休或调动工作的科技人员,自离开原单位起一年内应聘用职或业余兼职的,根据上述标准办理。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搜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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